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3501號
債 權 人 翔竣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麗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廖玉麗即聯欣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如:契約書、發票)。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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