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3495號
TCDV,106,司促,23495,2017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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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3495號
債 權 人 王銘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大成文理補習班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大成文理補習班」名稱是否有誤?若有誤載
   請具狀更正(與支票發票人名稱不符)。
  ㈡支票號碼NA0000000之受款人為王智弘請補背書連續之
   釋明。
  ㈢確認原因事實所敘債務人李秀珍簽發支票是否有誤?請具
   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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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