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3495號
債 權 人 王銘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大成文理補習班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大成文理補習班」名稱是否有誤?若有誤載
請具狀更正(與支票發票人名稱不符)。
㈡支票號碼NA0000000之受款人為王智弘,請補背書連續之
釋明。
㈢確認原因事實所敘債務人李秀珍簽發支票是否有誤?請具
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