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二二四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子○○
選任辯護人 W○○律師
F○○律師
張秉正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宙○○
選任辯護人 甲子○律師
簡燦賢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t○○
選任辯護人 林武順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G○○
選任辯護人 甲子○律師
簡燦賢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o ○
選任辯護人 林武順律師
張秉正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P○○
選任辯護人 甲子○律師
簡燦賢律師
林武順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己○
選任辯護人 吳漢成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B○○
選任辯護人 吳漢成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X○○
選任辯護人 W○○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p○○
選任辯護人 W○○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L○○
選任辯護人 W○○律師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癸○○律師
簡燦賢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H○○
選任辯護人 F○○律師
癸○○律師
被 告 黃○○
選任辯護人 F○○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巳○
選任辯護人 吳漢成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戊○
d○○
右二人共同
選任辯謢人 F○○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丁○
選任辯護人 W○○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丁○○
選任辯護人 曾泰源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庚○○
選任辯護人 吳漢成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亥○○
選任辯護人 林武順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b○○
選任辯護人 吳漢成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V○○
選任辯護人 W○○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N○○
選任辯護人 林武順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Y○○○○
選任辯護人 F○○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卯○○
選任辯護人 林武順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u○○
指定辯護人 W○○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地○○
選任辯護人 吳漢成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寅○
選任辯護人 F○○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v○○
選任辯護人 F○○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天○○
選任辯護人 吳漢成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宇○○
選任辯護人 吳漢成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辰○
選任辯護人 F○○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j○○
甲癸○
右二人共同
選任辯謢人 F○○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J○○
選任辯護人 吳漢成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申○○
選任辯護人 F○○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未○○
選任辯護人 簡燦賢律師
甲子○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玄○○
選任辯護人 吳漢成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M○○
選任辯護人 F○○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e○○
指定辯護人 癸○○律師
被 告 w○○
指定辯護人 甲子○律師
被 告 己○○
指定辯護人 f○○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a○○
選任辯護人 W○○律師
黃健弘律師
被 告 E○○
指定辯護人 甲甲○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癸○○律師
右上訴人等因被告等貪污等案件,不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四0號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一九號、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七一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六
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九五八號、第
一九九一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五九八號、第一六一六號、第一六一七號、第一六
二0號、第一六七二號、第一九二一號、第一九二二號、第一九二三號、第一九五一
號、第二0三六號、第二一0七號、第二一六0號、第二二七七號、第二三五三號、
第二三五四號、第二三五五號;追加起訴案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五三九號、第二
一0七號,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七四號、第八三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關於X○○、G○○、t○○、甲己○、o○、L○○、乙○○、H○○、丁○○、甲巳○、V○○、庚○○、b○○、子○○、甲丁○、宇○○、v○○、M○○、u○○、陳‧藍姆洛、未○○、甲癸○、甲寅○、地○○、卯○○、N○○、亥○○、d○○、甲戊○、P○○、宙○○、甲○○、a○○(有罪部分)、E○○(有罪部分)部分均撤銷。
X○○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處有期徒
刑捌年陸月,褫奪公權陸年。所得財物新臺幣陸拾伍萬元應予連帶追繳,並發還被害人臺東縣政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連帶以其財產抵償之。其餘被訴部分(小型工程及設備補助款)無罪。
G○○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拾壹萬元應予連帶追繳,並發還被害人臺東縣政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連帶以其財產抵償之。又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柒年參月,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臺幣貳拾參萬壹仟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拾壹萬元應予連帶追繳,並發還被害人臺東縣政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連帶以其財產抵償之。另所得財物新臺幣貳拾參萬壹仟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t○○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處有期徒刑捌年陸月,褫奪公權陸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柒拾壹萬玖仟元應予連帶追繳,並發還被害人臺東縣政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連帶以其財產抵償之。偽刻之臺灣基督教長老教會嘉蘭分會、陳次郎、王春妹、葉彩雲印章各壹枚及附於臺灣基督教長老教會嘉蘭分會t○○八十六年度補助款領據上該分會、陳次郎、王春妹、葉彩雲等肆枚偽造印文均沒收。又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柒年參月,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臺幣貳拾參萬肆仟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肆月,褫奪公權陸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柒拾壹萬玖仟元應予連帶追繳,並發還被害人臺東縣政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連帶以其財產抵償之。另所得財物新臺幣貳拾參萬肆仟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偽刻之臺灣基督教長老教會嘉蘭分會、陳次郎、王春妹、葉彩雲印章各壹枚及附於臺灣基督教長老教會嘉蘭分會t○○八十六年度補助款領據上該分會、陳次郎、王春妹、葉彩雲等肆枚偽造印文均沒收。
甲己○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臺幣貳拾貳萬柒仟陸佰元應予連帶追繳,並發還被害人臺東縣政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連帶以其財產抵償之。又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拾肆萬壹仟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臺幣貳拾貳萬柒仟陸佰元應予連帶追繳,並發還被害人臺東縣政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連帶以其財產抵償之。另所得財物新臺幣拾肆萬壹仟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o○共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處有期徒刑柒年,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臺幣陸萬元應予連帶追繳,並發還被害人臺東縣政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連帶以其財產抵償之。又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柒年,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捌萬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應執行有期徒
刑拾壹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臺幣陸萬元應予連帶追繳,並發還被害人臺東縣政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連帶以其財產抵償之。另所得財物新臺幣捌萬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L○○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拾伍萬元應予連帶追繳,並發還被害人臺東縣政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連帶以其財產抵償之。又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柒年,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臺幣玖萬參仟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拾伍萬元應予連帶追繳,並發還被害人臺東縣政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連帶以其財產抵償之。另所得財物新臺幣玖萬參仟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乙○○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拾參萬元應予連帶追繳,並發還被害人臺東縣政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連帶以其財產抵償之。又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褫奪公權貳年。所得財物新臺幣伍萬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施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捌月,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拾參萬元應予連帶追繳,並發還被害人臺東縣政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連帶以其財產抵償之。另所得財物新臺幣伍萬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H○○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褫奪公權貳年。所得財物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元應予追繳,並發還被害人臺東縣政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施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玖月,褫奪公權貳年,所得財物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元應予追繳,並發還被害人臺東縣政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丁○○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處有期徒刑捌年,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臺幣肆拾萬元應予追繳,並發還被害人臺東縣政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又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參拾壹萬陸仟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施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臺幣肆拾萬元應予連帶追繳,並發還被害人臺東縣政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連帶以其財產抵償之。另所得財物新臺幣參拾壹萬陸仟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甲巳○共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拾肆萬元應予連帶追繳,並發還被害人臺東縣政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連帶以其財產抵償之。又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
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褫奪公權貳年。所得財物新臺幣伍萬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拾肆萬元應予連帶追繳,並發還被害人臺東縣政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連帶以其財產抵償之。另所得財物新臺幣伍萬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V○○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處有期徒刑柒年參月,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捌萬玖仟元應予連帶追繳,並發還被害人臺東縣政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又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臺幣肆拾伍萬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捌月,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捌萬玖仟元應予追繳,並發還被害人臺東縣政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另所得財物新臺幣肆拾伍萬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庚○○共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處有期徒刑捌年,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臺幣伍拾萬元應予連帶追繳,並發還被害人臺東縣政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連帶以其財產抵償之。偽刻之陳次郎、王春妹、葉彩雲印章各壹枚及附於臺灣基督教長老教會嘉蘭分會庚○○八十七年度補助款上陳次郎、王春妹、葉彩雲等參枚偽造印文均沒收。又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玖年,褫奪公權陸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佰零肆萬貳仟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應執行有期徒拾肆年陸月,褫奪公權陸年。所得財物新臺幣伍拾萬元應予連帶追繳,並發還被害人臺東縣政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連帶以其財產抵償之。另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佰零肆萬貳仟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偽刻之陳次郎、王春妹、葉彩雲印章各壹枚及附於臺灣基督教長老教會嘉蘭分會庚○○八十七年度補助款領據上陳次郎、王春妹、葉彩雲等參枚偽造印文均沒收。
b○○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處有期徒刑捌年參月,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臺幣伍拾伍萬參仟壹佰伍拾元應予連帶追繳,並發還被害人臺東縣政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連帶以其財產抵償之。又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捌年陸月,褫奪公權陸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柒拾肆萬貳仟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參月,褫奪公權陸年。所得財物新臺幣伍拾伍萬參仟壹佰伍拾元應予連帶追繳,並發還被害人臺東縣政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連帶以其財產抵償之。另所得財物新臺幣柒拾肆萬貳仟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P○○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臺幣貳拾參萬元應予連帶追繳,並發還被害人臺東縣政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連帶以其財產抵償之。又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褫奪公權肆
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拾壹萬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臺幣貳拾參萬元應予連帶追繳,並發還被害人臺東縣政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連帶以其財產抵償之。另所得財物新臺幣拾壹萬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子○○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拾捌萬柒仟元應予連帶追繳,並發還被害人臺東縣政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連帶以其財產抵償之。其餘被訴部分(小型工程及設備補助款)無罪。
宇○○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臺幣貳拾玖萬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v○○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柒年參月,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臺幣貳拾參萬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M○○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拾肆萬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u○○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拾柒萬陸仟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陳‧藍姆洛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參拾貳萬柒仟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甲丁○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拾玖萬玖仟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未○○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柒年參月,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臺幣貳拾萬貳仟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甲癸○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玖年參月,褫奪公權陸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佰貳拾壹萬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甲寅○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捌年陸月,褫奪公權陸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柒拾伍萬柒仟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地○○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捌年拾月,褫奪公權陸年。所得財物新臺幣玖拾捌萬柒仟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卯○○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捌
年參月,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參拾陸萬捌仟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N○○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捌年伍月,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臺幣肆拾柒萬貳仟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亥○○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玖年,褫奪公權陸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佰零壹萬壹仟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d○○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玖年陸月,褫奪公權陸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佰參拾柒萬玖仟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甲戊○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玖年參月,褫奪公權陸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佰零參萬貳仟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宙○○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拾玖萬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其餘被訴部分(社團補助款)無罪。甲○○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捌年拾月,褫奪公權陸年。所得財物新臺幣玖拾壹萬柒仟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a○○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拾捌萬柒仟元應予連帶追繳,並發還被害人臺東政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連帶以其財產抵償之。E○○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處有期徒刑參年,褫奪公權貳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柒拾伍萬元應予連帶追繳,並發還被害人臺東縣政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連帶以其財產抵償之。偽刻之臺灣基督教長老教會嘉蘭分會、陳次郎、王春妹、葉彩雲印章各壹枚及偽造之印文共柒枚(附於該分會t○○八十六年度補助款領據上肆枚印文及附於該分會庚○○八十七年度補助款領據上陳次郎、王春妹、葉彩雲等參枚印文)均沒收。其餘上訴駁回。
事 實
壹、緣臺東縣政府自民國(下同)八十一會計年度起,在縣政府民政局自治事業課承 辦業務之下,依臺東縣議會議員之人數,編列預算科目為「地方經建建議設備」 之預算(即下稱之小型工程及設備補助款),八十一會計年度起至八十三會計年 度,每位臺東縣議員每年編列額度為新臺幣(下同)一百五十萬元,八十四會計 年度編列每位議員二百萬元,八十五會計年度至八十七會計年度額度則調整為每 位議員每年三百萬元(原審誤繕為八十六年會計年度起為三百五十萬元)。另又 自八十六會計年度起,在臺東縣政府祕書室庶務股主辦業務中,依臺東縣議會議 員之人數,編列每位議員每年五十萬元,預算科目為「配合民間各項慶典活動經 費」之預算(即下稱之社團補助款)。前項「小型工程及設備補助款」之動支,
係由臺東縣議員分別決定受補助單位及其補助金額後,由臺東縣議會統一發函通 知臺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再發函通知受補助單位應檢附相關核銷文件向縣政府 陳報請領補助款。另項「社團補助款」,則由縣議員直接函告受補助單位補助之 金額、目的,並副知臺東縣政府後,由受補助單位檢附相關核銷文件,向臺東縣 政府陳報請領補助款(原審誤認為二項經費均由臺東縣議員發函通知臺東縣政府 動用經費)。子○○、宙○○、t○○(原名楊繡穗)、G○○、o○、P○○ 、甲己○、B○○、X○○、p○○、L○○、乙○○、H○○、黃○○、甲巳 ○、甲戊○、d○○、甲丁○、丁○○、N○○、庚○○、陳‧藍姆洛(原名陳 安稔)、卯○○、亥○○、u○○、地○○、甲寅○、b○○、甲癸○、未○○ 、甲○○、甲巳○、v○○、天○○、宇○○、甲辰○、j○○、J○○、申○ ○、玄○○、e○○及M○○分任臺東縣議會第十二屆至十四屆議員(其中子○ ○、甲己○、B○○、X○○、p○○、L○○、乙○○、H○○、黃○○、甲 丁○為第十四屆議員,宙○○、t○○、G○○、o○、P○○、甲巳○、甲戊 ○、d○○、未○○連任第十三、十四屆議員,丁○○、N○○、庚○○、V○ ○、Y○○○○、亥○○、u○○、地○○、甲寅○、b○○、甲癸○為第十三 屆議員,甲○○、卯○○連任第十二、十三屆議員,申○○連任第十二、十四屆 議員,v○○、天○○、宇○○、甲辰○、j○○、J○○、玄○○、張戌金、 e○○為第十二屆議員),均為民選之公職人員,係依據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竟有利用其等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對於其等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或普通 詐欺之犯行,茲分述如左:
一、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部分:
㈠X○○與附表A所示受補助社團人員(未經起訴)共同基於意圖為X○○不法所 有之概括犯意聯絡,由X○○先後於附表A所示日期,假藉「贊助社團活動經費 」之名目,發函臺東縣政府,表示同意以社團補助款補助如附表A所示之社團如 附表A所示之金額,並由附表A所示受補助社團人員提供如附表A所示非該社團 活動所生之消費單據,持向臺東縣政府詐稱該社團活動確有此花費,使臺東縣政 府陷於錯誤,於如附表A所示之日期如數核撥經費予該社團,其後X○○再以附 表A所示之方式取回或使用該數筆金額,連續詐得補助款共計六十五萬元。 ㈡G○○分別與附表B所示受補助社團人員(未經起訴)共同基於意圖為G○○不 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共同正犯詳見附表B備註欄),由G○○先後於附表B 所示之日期,假藉「贊助社團活動經費」之名目,發函臺東縣政府,表示同意以 社團補助款補助如附表B所示之社團如附表B所示之金額,G○○並以如附表B 所示之非該社團活動所生之消費單據,交付如附表B所示之社團人員持向臺東縣 政府詐稱該社團活動確有此花費,使臺東縣政府陷於錯誤,於如附表B所示之日 期如數核撥經費予該社團,其後G○○再以附表B所示之方式取回或使用該數筆 金額,連續詐得補助款共計十一萬元。
㈢t○○或單獨基於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或承前犯意,而與附表C編號三所示社 團人員(未經起訴)及E○○共同基於意圖為其等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共 同正犯詳見附表C備註欄),由t○○先後於附表C所示之日期,假藉「贊助社 團活動經費」之名目,發函臺東縣政府,表示同意以社團補助款補助如附表C所
示之社團如附表C所示之金額,並由t○○、附表C編號三所示社團人員或E○ ○以如附表C所示之非該社團活動所生之消費單據,向臺東縣政府詐稱該社團活 動確有此花費,使臺東縣政府陷於錯誤,於如附表C所示之日期如數核撥經費予 該社團,其後t○○或E○○再以附表C所示之方式取回或使用該數筆金額(t ○○與E○○另共同以偽造後行使附表C編號四所示受補助社團領據之方式,取 得該筆補助款,足生損害於臺東縣政府,詳見附表C編號四備註欄),連續詐得 補助款,共計七十一萬九千元。
㈣甲己○分別與附表D所示受補助社團人員(均未經起訴)共同基於意圖為甲己○ 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共同正犯詳見附表D備註欄),由甲己○先後於附表 D所示日期,假藉「贊助社團活動經費」之名目,發函臺東縣政府,表示同意以 社團補助款補助如附表D所示之社團如附表D所示之金額,並由甲己○或附表D 編號三所示受補助社團人員提供如附表D所示非該社團活動所生之消費單據,由 附表D所示社團人員持向臺東縣政府詐稱該社團活動確有此花費,使臺東縣政府 陷於錯誤,於如附表D所示之日期如數核撥經費予該社團,其後甲己○再以附表 D所示之方式取回或使用該數筆金額,連續詐得補助款共計二十二萬七千六百元 。
㈤o○與附表E所示受補助社團人員(未經起訴)共同基於意圖為o○不法所有之 犯意聯絡,於附表E所示日期,由o○假藉「贊助社團活動經費」之名目,發函 臺東縣政府,表示同意以社團補助款補助如附表E所示之社團如附表E所示之金 額,並由o○提供如附表E所示非該社團活動所生之消費單據,由該社團人員持 向臺東縣政府詐稱該社團活動確有此花費,使臺東縣政府陷於錯誤,於如附表E 所示之日期如數核撥經費予該社團,其後o○再以附表E所示之方式取回或使用 該筆金額,詐得該項補助款六萬元。
㈥B○○與附表F所示受補助社團人員(未經起訴)共同基於意圖為B○○不法所 有之概括犯意聯絡,由B○○先後於附表F所示日期,假藉「贊助社團活動經費 」之名目,發函臺東縣政府,表示同意以社團補助款補助如附表F所示之社團如 附表F所示之金額,並由前開社團人員提供如附表F所示非該社團活動所產生之 消費單據,持向臺東縣政府詐稱該社團活動確有此花費,使臺東縣政府陷於錯誤 ,於如附表F所示之日期如數核撥經費予該社團,其後B○○再以附表F所示之 方式取回或使用該數筆金額,連續詐得補助款共計十九萬四千元。 ㈦p○○分別與附表G所示受補助社團人員(未經起訴)共同基於意圖為p○○不 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共同正犯詳見附表G附註欄),由p○○先後於附表G 所示日期,假藉「贊助社團活動經費」之名目,發函臺東縣政府,表示同意以社 團補助款補助如附表G所示之社團如附表G所示之金額,並由前開社團人員提供 如附表G所示非該社團活動所生之消費單據,持向臺東縣政府詐稱該社團活動確 有此花費,使臺東縣政府陷於錯誤,於如附表G所示之日期如數核撥經費予該社 團,其後p○○再以附表G所示之方式取回或使用該數筆金額,連續詐得補助款 共計二十六萬元。
㈧L○○分別與附表H所示受補助社團人員(未經起訴)共同基於意圖為L○○不 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共同正犯詳見附表H附註欄),由L○○先後於附表H
所示日期,假藉「贊助社團活動經費」之名目,發函臺東縣政府,表示同意以社 團補助款補助如附表H所示之社團如附表H所示之金額,並由附表H編號一所示 之社團人員或L○○提供如附表H所示非該社團活動所生之消費單據,由附表H 所示社團人員持向臺東縣政府詐稱該社團活動確有此花費,使臺東縣政府陷於錯 誤,於如附表H所示之日期如數核撥經費予該社團,其後L○○再以附表H所示 之方式取回或使用該數筆金額,連續詐得補助款共計十五萬元。 ㈨乙○○與附表I所示受補助社團人員(未經起訴)共同基於意圖為乙○○不法所 有之概括犯意聯絡,由乙○○先後於附表I所示日期,假藉「贊助社團活動經費 」之名目,發函臺東縣政府,表示同意以社團補助款補助如附表I所示之社團如 附表I所示之金額,並由乙○○提供如附表I所示非該社團活動所生之消費單據 ,由該社團人員持向臺東縣政府詐稱該社團活動確有此花費,使臺東縣政府陷於 錯誤,於如附表I所示之日期如數核撥經費予該社團,其後乙○○再以附表I所 示之方式取回或使用該筆金額,連續詐得該二項補助款,共計十三萬元。 ㈩H○○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先後於附表J所示日期,假藉「贊 助社團活動經費」之名目,發函臺東縣政府,表示同意以社團補助款補助如附表 J所示之社團如附表J所示之金額,並提供如附表J所示溢開金額之消費單據, 持向臺東縣政府詐稱該社團活動確有此花費,使臺東縣政府陷於錯誤,於如附表 J所示之日期如數核撥經費予該社團,其後H○○再以附表J所示之方式取回或 使用該數筆金額中發票溢開金額部分,連續詐得補助款共計二萬一千五百元。 丁○○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先後於附表K所示日期,假藉「贊 助社團活動經費」之名目,發函臺東縣政府,表示同意以社團補助款補助如附表 K所示之社團如附表K所示之金額,並利用其取得受補助社團相關印鑑或身為社 團負責人之機會(詳見附表K備註欄)製作領據向臺東縣政府詐稱該社團活動確 實有此花費,使臺東縣政府陷於錯誤,於如附表K所示之日期如數核撥經費予該 社團,其後丁○○再以附表K所示之方式取回或使用該筆金額,詐得該數項補助 款,共計四十萬元。
甲巳○與附表L所示受補助社團人員(未經起訴)共同基於意圖為甲巳○不法所 有之犯意聯絡,由甲巳○於附表L所示日期,假藉「贊助社團活動經費」之名目 ,發函臺東縣政府,表示同意以社團補助款補助如附表L所示之社團如附表L所 示之金額,並由該受補助社團人員製作內容不實之虛偽收據向臺東縣政府詐稱該 社團活動確實有此花費,使臺東縣政府陷於錯誤,於如附表L所示之日期如數核 撥經費予該社團,其後甲巳○再以附表L所示之方式取回或使用該筆金額,詐得 該補助款中之十四萬元。
V○○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M所示日期,假藉「贊助社團活動經費」 之名目,發函臺東縣政府,表示同意以社團補助款補助如附表M所示之社團如附 表M所示之金額,並由V○○持其個人消費之單據,向臺東縣政府詐稱該社團活 動確實有此花費(核銷方式詳見附表M備註欄),使臺東縣政府陷於錯誤,於如 附表M所示之日期如數核撥經費予該社團,其後V○○再以附表M所示之方式同 時取回該數筆金額,詐得補助款共計八萬九千元。 庚○○與E○○共同基於意圖為其等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庚○○於附表N所
示之日期,假藉「贊助社團活動經費」之名目,發函臺東縣政府,表示同意以社 團補助款補助如附表N所示之社團如附表N所示之金額,並由E○○以如附表N 所示之非該社團活動所生之消費單據,向臺東縣政府詐稱該社團活動確有此花費 ,使臺東縣政府陷於錯誤,於如附表N所示之日期如數核撥經費予該社團,其後 庚○○及E○○再以附表N所示之方式取回或使用該筆金額(庚○○與E○○另 共同以偽造後行使附表N所示受補助社團領據之方式,取得該筆補助款,足生損 害於臺東縣政府,詳見附表N備註欄),詐得補助款五十萬元。 b○○與附表O所示受補助社團人員(未經起訴)共同基於意圖為b○○不法所 有之概括犯意聯絡,由b○○先後於附表O所示日期,假藉「贊助社團活動經費 」之名目,發函臺東縣政府,表示同意以社團補助款補助如附表O所示之社團如 附表O所示之金額,並由b○○提供其個人消費之單據,交該社團人員持向臺東 縣政府詐稱該社團活動確實有此花費,使臺東縣政府陷於錯誤,於如附表O所示 之日期如數核撥經費予該社團,其後b○○再以附表O所示之方式取回或使用該 數筆金額,連續詐得補助款,共計五十五萬三千一百五十元。 P○○與附表P所示受補助社團人員(未經起訴)共同基於意圖為P○○不法所 有之概括犯意聯絡,由P○○先後於附表P所示日期,假藉「贊助社團活動經費 」之名目,發函予臺東縣政府,表示同意以社團補助款補助如附表P所示之社團 如附表P所示之金額,並由該社團出具已收受P○○補助款之虛偽領據持向臺東 縣政府詐稱該社團確實領取使用該筆經費,使臺東縣政府陷於錯誤,於如附表P 所示之日期如數核撥經費予該社團,其後P○○再以附表P所示之方式取回該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