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抗國字,92年度,1號
TNHV,92,抗國,1,200308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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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抗國字第一號
   抗 告 人 甲○○
右抗告人與相對人台灣電力公司雲林區營業處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九十
二年六月十七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裁定(九十二年度國再字第二號),提起抗告,未
依法繳納裁判費銀元壹拾伍元,折合新台幣肆拾伍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
翌日起五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林  輝  雄
                       法官 王  明  宏
                       法官 丁  振  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黃  惠  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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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公司雲林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