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二○○號
上 訴 人 乙○○
上 訴 人 甲○○
被上訴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平分行
?
法定代理人 莊南圖
訴訟代理人 田賢宗
蔡福春
右當事人與間因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本件第二審上訴,經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
台幣陸拾萬壹仟壹佰捌拾柒元(新台幣,下同),應繳審裁判費玖仟玖佰壹拾玖元,
,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十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八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三庭
~B1 審判長法官
~B2 法官
~B3 法官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陳昆陽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八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