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上易字,92年度,200號
TNHV,92,上易,200,200308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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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二○○號
   上 訴 人 乙○○
   上 訴 人 甲○○
   被上訴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平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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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莊南圖
   訴訟代理人 田賢宗
         蔡福春
右當事人與間因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本件第二審上訴,經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
台幣陸拾萬壹仟壹佰捌拾柒元(新台幣,下同),應繳審裁判費玖仟玖佰壹拾玖元,
,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十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八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三庭
~B1    審判長法官
~B2       法官
~B3       法官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陳昆陽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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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平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