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3430號
TCDV,106,司促,23430,2017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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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3430號
債 權 人 祥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瑞慶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添丁吳秉璁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釋明請求利率年息6%之依據(查債務人非狀附支票影本之
   發票人;倘未約定利率,應以法定利率年息5%為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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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祥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