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五七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人 慶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
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二 日
~B1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
~B2 法 官 蔡王金全
~B3 法 官 陳成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 書記官 呂淑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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