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易字,92年度,1855號
TCHM,92,上易,1855,2003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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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八五五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陳漢洲
        王展星
右上訴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七六○號,中
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
一年度偵字第七一五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 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二、上訴人即被告丙○○(以下稱被告)在本院供承有受委託加工製造本件仿冒商標 物品之行為,惟仍否認有違反商標法之犯行,辯稱:當初只有拿一部分的零件給 我們加工而已,不知道係仿冒商標的物品云云。被告辯護人請求傳喚證人林瑞芳 、陳雖伍到庭作證,並請求從輕量刑或為緩刑之宣告。經查本件告訴人日商‧本 田技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均屬世界知名之汽車製造商,其等所生產之汽車及 商標,在台灣地區亦屬常見,以一般通常知識經驗之人,均可知悉或辨認,被告 自不能諉為不知,則被告未經合法授權,仍受林瑞芳之委託製造所謂設在菲律賓 之七角國際公司委託製造之含有告訴人等公司商標之產品,自有欺騙他人之犯意 ,及仿冒商標之行為,原審據以論罪科刑,並無不合。再就被告製造之產品而言 ,均係汽車離合器等關係行車安全之重要零件,竟仍予以仿冒,對於社會大眾之 生命、財產安全,足以產生相當之危害,原審予以量處有期徒刑五月,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認為尚非過重,且依被告犯罪之情節,本院認為不宜宣 告緩刑。又共同被告林瑞芳、證人陳雖伍對於本件事實,已經於原審分別供述或 證述明確,辯護人請求傳訊,亦無必要,併予敘明。綜上所述,被告之上訴,並 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同 奇
法 官 胡 森 田
法 官 姚 勳 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 玫 伶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七六О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瑞芳 男 四十八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中縣霧峰鄉○○路四七巷二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L一О三О四О二一一號
丙○○ 男 四十四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中縣大里市○○路五三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陳漢洲律師
王展星律師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七一五三號、第一三七九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林瑞芳共同連續意圖欺騙他人,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丙○○共同連續意圖欺騙他人,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貳、參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事 實
一、林瑞芳係設在臺中縣大里市○○路○段二十六巷十二之三號伸程企業有限公司( 下稱伸程公司)之負責人,亦為設於臺中縣大里市○○路○段二巷八一弄六七號 高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高程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丙○○則為設在臺中縣大 里市○○路三十巷三號富合有限公司(以下稱富合公司)負責人。林瑞芳、丙○ ○均明知如附表一所示「HONDA」及圖、「TOYOTA」、「NISSAN」及圖、「」、 「ISUZU」及圖、「MAZDA」、「SUZUKI」及圖等商標圖樣,分別經日商.本田技 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日商.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日商.乙○○○○ 股份有限公司、日商.三菱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日商.甲○○○○股份有限公 司、日商.馬自達股份有限公司、日商.鈴木股份有限公司等如附表一所示公司 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註冊號數、指定使用之商 品及專用期限均詳如附表一所載),現仍在專用有效期間內。未經上開取得商標 專用權公司同意及授權在臺灣製造上開品牌汽車離合器產品,竟基於意圖欺騙他 人概括犯意之聯絡,自民國(下同)九十年三月間某日起,林瑞芳受設在菲律賓 之七角國際公司之人員,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自稱「謝國友」之成年男子委 託,由七角國際公司提供仿冒上開公司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圖樣之鋼模、及如附 表二所示之包裝盒、標籤貼紙等予林瑞芳林瑞芳分別自中國大陸、東南亞、及 國內等地購進製造汽車離合器之原、物料後,將離合器樣品、鋼片及上開仿冒之 商標圖樣之鋼模交予丙○○,由丙○○工廠內不知情之師傅陳雖伍(業經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就林瑞芳所提供之離合器樣品繪製設計圖 ,再交由丙○○按陳雖伍所繪製之設計圖說,利用富合公司所有之電動沖床機具



沖床製造出離合器各零組件,並以林瑞芳所提供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圖樣之鋼模 ,印製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圖樣於所製造出之離合器零組件小鋼板軸心旁。丙○ ○將該等離合器零組件製造完成後,即陸續將該等印有上開商標圖樣之離合器零 組件交予林瑞芳林瑞芳再於上開伸程公司、高程公司工廠內將該等離合器零組 件組裝,並貼上由七角國際公司所提供印有仿冒上開商標圖樣之標籤,及包裝入 亦由七角國際公司所提供印有仿冒上開商標圖樣之紙盒內,存放於伸程公司位於 臺中縣大里市○○路九十號倉庫內,待七角國際公司將信用狀交付後始行出貨, 而擬按離合器不同尺寸,以新臺幣(下同)二百元至二千四百元不等之價格出售 予七角國際公司。嗣為法務部調查局中部機動工作組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持 本院所核發之搜索票,前往上開富合公司、高程公司、伸程公司及其倉庫進行搜 索,分別於如附表二、三所示之地點,查扣如附表二、三所示之物品。二、案經日商.本田技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如附表一所示之公司訴由法務部調查局 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林瑞芳固坦承:於上開時、地,受七角國際公司之人員即真實姓名、年 籍均不詳,自稱「謝國友」之人委託,由七角國際公司提供扣案如附表二所示, 印製有如附表一所示商標圖樣之包裝盒、標籤、及鋼模等物品,將鋼模交予被告 丙○○,由被告丙○○將鋼模上之商標圖樣印製於被告丙○○所製成之離合器零 組件後,再由伊在高程公司、伸程公司內將該等離合器零件組裝,並貼上標籤、 以包裝盒包裝完成等情;被告丙○○則坦承:其受被告林瑞芳之委託,在其所製 造出之離合器零組件上,以被告林瑞芳所提供之印有如附表一所示商標圖樣之鋼 模打印,並將該等印有如附表一所示商標圖樣之離合器零組件交予被告林瑞芳等 情不諱。惟均矢口否認有何違反商標法之犯行,被告林瑞芳辯稱:伊於九十年三 月份接訂單的時候,由該名自稱「謝國友」之人提供包裝盒、包裝紙、鋼模,所 以當時伊才會以為七角國際公司有經過如附表一所示汽車公司的授權,在伊生產 的過程之中,伊也有一直向自稱「謝國友」要如附表一所示汽車公司授權給七角 國際公司的授權證明,但是對方一直都沒有提給伊云云;被告丙○○則辯稱:其 只負責離合器零件的沖床加工而已,印有商標的鋼模是被告林瑞芳提供的,被告 林瑞芳拿什麼東西給其做,其就按指示去做,並不知是仿冒物品云云。然查:(一)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圖樣,分別經日商.本田技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如附表 一所示汽車公司向我國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改制為智慧 財產局)申請註冊,於附表一所示之專用期間內,就如附表一所示各該專用商 品,取得商標專用權之商標圖樣,現均仍在商標專用期限內等情,有經濟部中 央標準局商標註冊證數紙附卷可稽。可知如附表一所示公司就附表一所示之商 標圖樣,對於各表列所指定之專用商品係有商標專用權至明。(二)而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品(包括成品、半成品)、標籤、包裝盒等物, 均非日商.本田技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如附表一所示汽車公司所生產或授權 生產之真品,且本件所查扣如附表二所示之離合器商品,就商品種類核與如附 表一所示公司就其等享有商標專用權之指定商品係屬同一類別;另就如附表二 所示查扣之標籤、包裝盒等物品,則均屬於用在或預備用在前開各該仿冒商品



本身,且均使用有與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圖樣相同之圖樣,全數均為仿冒品等 情,業據如附表一所示汽車公司具狀陳明在卷,且有仿冒品照片數幀在卷足憑 ,及扣案之附表二所示之仿冒物品可資參佐。是以被告二人確有於與如附表一 所示公司所生產之汽車零組件類同一之商品上,使用相同於該等公司如附表一 所示之商標圖樣乙節,堪以認定。
(三)被告二人雖以前揭言詞置辯,惟查:⑴被告林瑞芳所經營之伸程公司、高程公 司係經營各種汽車離合器之製造、加工及進出口貿易業務,且曾取得「DAK」 、「AISIN」之商標專用權;被告丙○○所經營之富合公司係從事汽、機車零 件製造等情,業據被告林瑞芳丙○○陳明在卷,則被告林瑞芳丙○○對於 製造印有如附表一所示汽車公司所享有專用權之商標圖樣,應事先取得該等公 司之授權,應知之甚稔。⑵被告林瑞芳於本院審理時陳稱:扣案印有如附表一 所示商標圖樣之標籤、包裝盒、鋼模等物品,是七角國際公司所提供的,但並 無海關證明,這些物品都是寄貨運來的,有些是拜託回頭車載過來的,當時伊 也覺得奇怪如果是菲律賓公司訂購的話,這些東西應該是從國外來的(見本院 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訊問筆錄)等語,且扣案之包裝盒及標籤上,標示產品來 源出產國係「MADE IN JAPAN」,有卷附之標籤及包裝盒照片可 憑,則被告林瑞芳當時對於七角國際公司究有無經如附表一所示公司之授權製 造該等離合器,理應察覺事有蹊蹺。況而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圖樣乃係世界知 名商標,此為眾所週知之事,若該等汽車公司欲授權該公司汽車零件外包製造 ,定有該等公司之授權證明,而七角國際公司得以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七家知名 汽車公司之外包汽車零件工作,然卻無法於與被告林瑞芳訂約時提出授權證明 ,實與常情有違。而被告林瑞芳竟未向七角國際公司要求出示授權證明文件, 即逕予製造並加工上開商標圖樣之汽車離合器,被告丙○○亦未向被告林瑞芳 要求出示授權證明文件,或詢問有無經授權,即逕將該等商標圖樣打印於所製 造之離合器零件,則其等主觀上應均對於所製造之離合器係仿冒物品有所認識 。至被告林瑞芳提出其與七角國際公司之合約書乙份,以證明其當時以為七角 國際公司曾經如附表一所示之汽車公司授權製造該等離合器,然該合約書僅在 合約書之上部印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圖樣,其合約內容並未提及七角國際公 司有取得該等商標專用權人授權之內容,且依該合約內容以觀,亦僅得證明被 告林瑞芳與七角國際公司間之買賣關係,尚未能證明七角國際公司確實取得告 訴人等之授權,是上開合約書尚不足為被告等有利之認定。⑶此外,復有扣案 如附表二、三所示之仿冒商標之離合器、鋼模、標籤、包裝盒、出貨單、產品 規格組合圖等物品可稽。是綜上所述,被告等上開所辯,均無可採。本件事證 明確,被告等犯行已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林瑞芳丙○○所為,均係犯商標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之意圖欺騙他人於 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罪。被告二人與菲律賓七角國際公司間 ,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丙○○利用不知情之陳雖伍 製造前揭仿冒離合器零組件,為間接正犯。被告二人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 犯罪構成要件相同,為連續犯,均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 其刑。爰審酌被告二人犯罪之動機,係為貪圖利益,被告丙○○係因受被告林瑞



芳之委託,而在離合器組成零件上打印仿冒之商標圖樣、犯罪目的、手段平和、 違法使用相同於告訴人之商標對國家形象之影響,本件仿冒物品之數量非微、然 被告等所製造之仿冒物品尚未售出,及被告二人犯罪坦承部分犯行,態度尚稱良 好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 儆。
三、扣案物部分:
(一)附表二編號九、十、十九至二九所示之成品及半成品,均係被告等違犯商標法 第六十二條第一款之罪所製造之商品,爰依同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沒收之。(二)附表二編號一至八、一一至一八、三○至四三所示之標籤、包裝盒、鋼模,均 係共犯七角國際公司所提供,附表三編號一至六所示之訂貨單等,係被告林瑞 芳所有,附表三編號七、八所示之估價單、出貨單,係被告丙○○所有,供其 等違犯商標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之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 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
(三)至其他之扣案物品,如廠商資料簿、銷貨簿、記事本、倉庫電話保證金、價目 表、廠商聯絡簿、公司登記執照、會計帳冊、訂單等資料、及電動沖床二臺等 物品,分別係高程公司、伸程公司及富合公司所有,並非被告二人所有之物, 是就此部分,爰不為沒收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商標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麗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
意圖欺騙他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者。【附表一】
┌───────┬────┬─────────┬───────┬─────
│商標名稱及號數│商標圖樣│ 專 用 商 品 │ 專 用 權 人 │ 專用期間├───────┼────┼─────────┼───────┼─────
│HONDA │ │軌道車輛及其零組件│日商本田技研工│六十四年十│ │ │、自行車及其零組件│業股份限公司 │一月一日至│聯合商標第七九│ │、汽、機車及其零組│ │一○一年九



│一一六號 │ │件、纜車、手推車、│ │月三十日│ │ │嬰兒車、獸力車輛、│ │
│ │ │堆高車、棧板車、托│ │
│ │ │板車。 │ │
├───────┼────┼─────────┼───────┼─────
│HONDA │ │航空機,船舶,車輛│日商本田技研工│七十五年十│ │ │,船舶及其零組件,│業股份限公司 │月十六日至│聯合商標第三四│ │飛機及其零組件,太│ │一○○年三│二三九四號 │ │空飛行器,軌道車輛│ │月十五日│ │ │及其零組件,汽、機│ │
│ │ │車及其零組件,纜車│ │
│ │ │,手推車,嬰兒車,│ │
│ │ │獸力車輛,堆高機,│ │
│ │ │棧板車,托板車。 │ │
├───────┼────┼─────────┼───────┼─────
│TOYOTA │ │客貨運送用之汽車、│日商戊○○○○│五十六年一│ │ │卡車、機動車、及其│工業股份有限公│月一日至九│正商標第二五一│ │機械器具 │司 │十五年十二│九九號 │ │ │ │月三十一日
│ │ │ │ │
├───────┼────┼─────────┼───────┼─────
│NISSAN │ │汽車及其零組件。 │日商日產汽車股│八十二年二│ │ │ │份有限公司 │月一日至九
│聯合商標第五八│ │ │ │十六年八月
│五二三三號 │ │ │ │三十一日
├───────┼────┼─────────┼───────┼─────
│NISSAN │ │汽車及其零組件。 │日商日產汽車股│四十六年九│ │ │ │份有限公司 │月一日至九
│聯合商標第六九│ │ │ │十六年八月
│四三號 │ │ │ │三十一日
├───────┼────┼─────────┼───────┼─────
│正商標第七三七│ │船舶、客船、貨船、│日商三菱重工業│八十五年十│七二○號 │ │油輪、航空母艦、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月一日至│ │ │作船、船舶用繫纜墩│ │九十五年十
│ │ │、航空機、太空飛行│ │一月三十日
│ │ │器、商務飛機、運輸│ │
│ │ │飛機、直昇機、汽艇│ │
│ │ │、客車、跑車、公車│ │
│ │ │、卡車、牽引車、拖│ │
│ │ │車、貨車、廂車、機│ │




│ │ │車、三輪摩托車(有│ │
│ │ │側座)、電動車、推│ │
│ │ │高卡車、有傾倒台的│ │
│ │ │卡車、救護車、汽車│ │
│ │ │引擎、車輛底盤、車│ │
│ │ │體、輪胎、煞車、車│ │
│ │ │體支持裝置、汽車座│ │
│ │ │椅、汽車椅套、後視│ │
│ │ │鏡、側視鏡、汽車緩│ │
│ │ │衝擋、車門、汽車方│ │
│ │ │向盤、雨刷、車輛供│ │
│ │ │應唧筒、車輛用避震│ │
│ │ │器、車輛方向指示器│ │
│ │ │、雪鏈、車輛用彈簧│ │
│ │ │、車輛離合器馬達、│ │
│ │ │汽車用線圈點火器、│ │
│ │ │車輛用離合器、車輛│ │
│ │ │用電子控制自動傳動│ │
│ │ │器、車輛用電子控制│ │
│ │ │懸承、車輛用動力離│ │
│ │ │合器、車輛用牽引馬│ │
│ │ │達及齒輪組、車輛用│ │
│ │ │起動馬達。 │ │
├───────┼────┼─────────┼───────┼─────
│ISUZU │ │汽車、卡車、巴士、│日商甲○○○○│六十三年八│ │ │旅行車及其零組件。│股份有限公司 │月一日至九│聯合商標第七一│ │ │ │十六年二月
│○三七號 │ │ │ │二十八日
├───────┼────┼─────────┼───────┼─────
│MAZDA │ │各種航空機、船舶、│日商馬自達股份│七十三年十│ │ │車輛、運輸機械器具│有限公司 │二月十六日│聯合商標第二六│ │及其組件暨應屬本類│ │至九十三年│七八七二號 │ │之其他一切商品 │ │十一月二十│ │ │ │ │日
├───────┼────┼─────────┼───────┼─────
│SUZUKI │ │汽車、摩托車、及各│日商鈴木股份有│五十八年五│ │ │部品、及其他應屬本│限公司 │月一日至九│聯合商標第三五│ │類之一切商品 │ │十三年一月│一二三號 │ │ │ │三十一日
└───────┴────┴─────────┴───────┴─────




【附表二】
┌─────┬───────────────┬──┬────┬──────
│ 編 號 │ 品 名 │單位│ 數 量 │ 扣押物品
│ │ │ │ │ 起獲地點
├─────┼───────────────┼──┼────┼──────
│一 │仿冒ISUZU標籤貼紙 │張 │三 │臺中縣大里市│ │ │ │ │中興路一段二
│ │ │ │ │六巷一二之三
│ │ │ │ │號、一二之四
│ │ │ │ │號
├─────┼───────────────┼──┼────┼──────
│二 │仿冒TOYOTA(豐田)標籤貼紙㈠ │張 │三 │同右├─────┼───────────────┼──┼────┼──────
│三 │仿冒MITSUBISHI(三菱)標籤貼紙│張 │三 │同右├─────┼───────────────┼──┼────┼──────
│四 │仿冒TOYOTA(豐田)標籤貼紙㈡ │張 │三 │同右├─────┼───────────────┼──┼────┼──────
│五 │仿冒SUZUKI(鈴木)標籤貼紙 │張 │三 │同右├─────┼───────────────┼──┼────┼──────
│六 │仿冒ISUZU 包裝紙 │張 │三 │同右
├─────┼───────────────┼──┼────┼──────
│七 │仿冒NISSAN(日產)包裝紙 │張 │三 │同右├─────┼───────────────┼──┼────┼──────
│八 │仿冒ISUZU 離合器包裝盒 │只 │二 │同右├─────┼───────────────┼──┼────┼──────
│九 │仿冒ISUZU 離合器 │具 │二 │同右
├─────┼───────────────┼──┼────┼──────
│一○ │仿冒ISUZU 離合器 │具 │四四四 │同右├─────┼───────────────┼──┼────┼──────
│一一 │仿冒ISUZU 離合器包裝盒 │只 │五○六 │同右├─────┼───────────────┼──┼────┼──────
│一二 │MITSUBISHI商標鋼模㈠ │個 │三 │臺中縣大里市│ │ │ │ │塗城路三○巷
│ │ │ │ │三號
├─────┼───────────────┼──┼────┼──────
│一三 │MITSUBISHI商標鋼模㈡ │個 │四 │同右├─────┼───────────────┼──┼────┼──────
│一四 │NISSAN商標鋼模 │個 │三 │同右├─────┼───────────────┼──┼────┼──────
│一五 │MITSUBISHI商標鋼片㈠ │組 │三 │同右



├─────┼───────────────┼──┼────┼──────
│一六 │NISSAN商標鋼片㈠ │組 │二 │同右├─────┼───────────────┼──┼────┼──────
│一七 │NISSAN商標鋼片㈡ │組 │乙 │同右├─────┼───────────────┼──┼────┼──────
│一八 │MITSUBISHI商標鋼片㈡ │組 │三 │同右├─────┼───────────────┼──┼────┼──────
│一九 │本田離合器仿品(每箱二○件) │件 │三○○ │臺中縣大里市│ │ │ │ │健東路九八號
├─────┼───────────────┼──┼────┼──────
│二○ │三菱離合器仿品(每箱一○件) │件 │一○○ │同右├─────┼───────────────┼──┼────┼──────
│二一 │三菱離合器仿品(每箱一八件) │件 │一○八 │同右├─────┼───────────────┼──┼────┼──────
│二二 │五十鈴離合器仿品(每箱一○件)│件 │一二三○│同右├─────┼───────────────┼──┼────┼──────
│二三 │三菱離合器仿品(每箱二○件) │件 │一六二○│同右├─────┼───────────────┼──┼────┼──────
│二四 │馬自達離合器仿品(每箱二○件)│件 │六○ │同右├─────┼───────────────┼──┼────┼──────
│二五 │日產離合器仿品(每箱二○件) │件 │四○ │同右├─────┼───────────────┼──┼────┼──────
│二六 │日產離合器仿品 │件 │一七 │同右
├─────┼───────────────┼──┼────┼──────
│二七 │日產離合器仿品(每箱二○件) │件 │一○○ │同右├─────┼───────────────┼──┼────┼──────
│二八 │鈴木離合器仿品(每箱二○件) │件 │一○○ │同右├─────┼───────────────┼──┼────┼──────
│二九 │豐田離合器仿品 │件 │一八 │同右
├─────┼───────────────┼──┼────┼──────
│三○ │三菱紙盒 │個 │一○ │同右
├─────┼───────────────┼──┼────┼──────
│三一 │日產紙盒 │個 │二四 │同右
├─────┼───────────────┼──┼────┼──────
│三二 │日產紙盒 │個 │四○ │同右
├─────┼───────────────┼──┼────┼──────
│三三 │馬自達紙盒 │個 │五○ │同右
├─────┼───────────────┼──┼────┼──────
│三四 │豐田紙盒 │個 │四 │同右
├─────┼───────────────┼──┼────┼──────




│三五 │豐田紙盒 │個 │五 │同右
├─────┼───────────────┼──┼────┼──────
│三六 │五十鈴紙盒 │個 │五 │同右
├─────┼───────────────┼──┼────┼──────
│三七 │三菱標籤紙 │箱 │一 │同右
├─────┼───────────────┼──┼────┼──────
│三八 │五十鈴標籤紙 │箱 │一 │同右
├─────┼───────────────┼──┼────┼──────
│三九 │三菱、豐田汽車標籤紙 │箱 │一 │同右├─────┼───────────────┼──┼────┼──────
│四○ │日產標籤紙 │箱 │一 │同右
├─────┼───────────────┼──┼────┼──────
│四一 │馬自達、本田標籤紙 │箱 │一 │同右
├─────┼───────────────┼──┼────┼──────
│四二 │鈴木、豐田、日產標籤紙 │箱 │一 │同右├─────┼───────────────┼──┼────┼──────
│四三 │鈴木、豐田標籤紙 │箱 │一 │同右
└─────┴───────────────┴──┴────┴──────
【附表三】
┌────┬───────────────┬──┬──┬─────────
│編 號 │ 品 名 │單位│數量│ 扣押物品起獲地點├────┼───────────────┼──┼──┼─────────
│一 │仿冒(製)離合器訂貨單 │冊 │乙 │臺中縣大里市○○路│ │ │ │ │一段二六巷一二之三
│ │ │ │ │號、一二之四號
├────┼───────────────┼──┼──┼─────────
│二 │仿冒離合器鋼板進出登記簿 │本 │乙 │同右├────┼───────────────┼──┼──┼─────────
│三 │仿冒離合器規格材料登記簿 │本 │乙 │同右├────┼───────────────┼──┼──┼─────────
│四 │仿冒離合器包裝盒進出存貨登記簿│本 │乙 │同右├────┼───────────────┼──┼──┼─────────
│五 │仿冒離合器材料進出存貨登記簿 │本 │乙 │同右├────┼───────────────┼──┼──┼─────────
│六 │仿冒品牌標籤登記簿 │本 │乙 │同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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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出貨單 │冊 │乙 │臺中縣大里市○○路
│ │ │ │ │三○巷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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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離合器模型估價單 │冊 │乙 │同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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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商.本田技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本田技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菱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馬自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