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91年度,2076號
TCHM,91,上訴,2076,2003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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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二О七六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未○○
  選任辯護人 陳武璋
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七八五號中華民國
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
偵緝字第一四八、一五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未○○明知其每月僅有新台幣(下同)三萬餘元之薪資,經濟狀況不足以承擔如
附表一至五所示其自己及遭冒名者部分之會款,竟仍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意
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自民國(下同)八十四年十一月間起陸續招募如
附表一至五所示之互助會,而連續於如附表一至五所示之互助會成立時日,在不
詳處所,先後假冒如附表一至五所示遭冒名者之名義加入互助會,致使如附表一
至五所示全數實際參與互助會之會員誤以被告確有資力繳交會款且該等會員確有
加入互助會,而依各該互助會之會員人數繳交首會會款予未○○,足以生損害於
如附表一至五所示確有參加各該互助會之會員,計未○○因此詐得如附表一至五
所示之首會會款。又未○○復承前揭同一之概括犯意,先後在如附表一至五所示
之時間及開標地點,連續冒用如附表一至五所示遭冒標者之名義,在投標單上先
後偽造如附表一至五所示遭冒標者姓名之署押,並分別填載競標金額,而偽造該
等投標單之準私文書,繼之佯以係該等遭冒標者欲參與競標,而將依民間互助會
之習慣,作為表示各該遭冒標者願依該投標單所載金額為標息以標取會款之用意
證明出示予到場之活會會員,以行使該偽造標單之準私文書,開標後即向各到場
之活會會員偽稱係該等遭冒標之會員得標,並向遭冒標之會員詐稱係他人得標,
而對如附表一至五所示各該會期未得標之活會會員施用詐術,致如附表一至五所
示各該會期時仍屬活會之會員及有參與互助會而遭冒標者因此陷於錯誤,信確為
未○○所指之人得標,而分別繳交各該期之活會會款予未○○,足以生損害於如
附表一至五所示於各該期仍屬活會之互助會會員,計未○○因此連續詐得如附表
一至五所示遭冒標者各該期之活會會款。嗣於八十六年六月間,未○○因無法償
還債務而停止主持前揭互助會之事務,如附表一至五所示互助會中未標得會款之
活會會員,始知悉受騙。
二、案經被害人辰○○、庚○○、甲○○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
訴。
理   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未○○(下稱被告)固坦認其確有招募如附表一至五所示之互
助會,並分別交付各該互助會之會單予互助會會員,且已陸續收取首會會款,又
該等互助會均因其週轉不靈而均於八十六年六月間全數停會等情不諱,惟矢口否
認其有何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行,辯稱:伊未曾假冒如附表一至五
所示遭冒名者之名義參與各該互助會,亦未以如附表一至五所示遭冒標者之名義
填載標單以標取該該會期之會款供己使用,其均係經該等會員同意而填寫標單,
並無任何冒名入會及冒標會款之情事云云。經查:
㈠被告招募如附表一至五所示之互助會,乃分別於每月一日,在如附表所示之開標
地點填載投標者姓名及標息之標單以標取會款,被告曾自行填載標單投標,而上
開互助會均於八十六年六月全數停會,除會員宇○○(並代理會員吳吟慧及王權
美)及丙○○(均以乙○○名義加入,並代理會員李杉寶)繳交會款至八十六年
五月外,迄至停會該期,與會會員辰○○、秦淑珠、錢秋碧、壬○○、林志強、
癸○○、寅○○(以庚○○名義參與)、甲○○、午○○、黃美芬、粘冬麗、許
碧娟、黃達義、亥○○、地○○、辛○○等會員均有按期繳交會款,而辰○○參
與之互助會尚有一會為活會,壬○○及林志強仍屬活會,庚○○、亥○○、丁○
○、沈永瑞及戊○○部份均未遭冒標,又甲○○頂下戌○○該會,其二會仍屬活
會,其會單上得標者及標息均係依被告所陳而填載等情,既據告訴人辰○○、林
俊及甲○○分別於偵查、原審及本院陳述在卷,並有證人壬○○、癸○○、寅○
○、黃靜懿、亥○○、丁○○、沈永瑞及戊○○等人分別於偵查及原審證述詳實
,且為被告所是認,復有互助會會簿附卷可參,自堪認屬實。
㈡被告辯稱會員己○○部分之會款,乃經己○○同意借標後自行標取使用,其並未
冒標該會等情,業為證人己○○所否認,並先後於偵查及原審證稱:「有跟二會
,都是活會,我用郵局轉帳,八十六年六月九日左右才發現我第一會已被標走了
,他標我這會時有通知墨香居茶藝館的老闆說若我太太打電話去說我沒標到,所
以在他這邊記載我有標到,我那邊的記載是別人標走,我還每個都匯錢給他,我
在八十五年十二月一日被冒標。」、「我有參加墨香居茶藝館開標之互助會,八
十四年開標該會先後共繳會款二十次計四十萬元,另有參加八十五年五月一日在
墨香居茶藝館開標之互助會,我先後共繳會款十四次,計二十八萬元。(前述二
合會,曾否遭未○○冒標?)有的,我前述二合會,每月均依該規定將會款匯至
台中四十七支局未○○之帳戶內,目前均仍為活會,迄八十六年六月九日有會員
通知我未○○會首已潛逃,有很多會員被未○○冒標,我才發現我八十四年十一
月一日起至八十七年一月一日止之合會,已於八十五年十二月被未○○冒標了,
我仍不知還以活會金額匯款給未○○。」、「我有參與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互助
會,我從未投標或得標,也沒授權他人投標,我都會問癸○○標息多少,八十六
年六月份癸○○跟我講我死會了,我才知道我被冒標,而且八十六年六月開標後
被告還打電話通知我趕快付款,所以我提早匯款給她。我沒有同意被告借標,當
時我工廠有困難,不可能借他標,我是期待標息高一點。」等語在卷(見偵字第
一三八七六號偵查卷第十二頁;原審卷第一宗第二十六至二十七頁),其嗣於本
院證稱:「(原審卷第一宗二六頁筆錄有何意見?-提示並告以要旨)對。(會
單記載五千五百元標到會?-提示本院卷八一頁會單)就是這個我才告他偽造文
書。他跑了以號(後),朋友才告訴我,我從頭到尾都是繳二萬元,沒有繳二萬
五千五,這會是外標,若我標到,應該以後繳二萬五千五百元元。」等語(見本
院卷第一五八至一五九頁),核與證人癸○○於偵查時證稱:「(楊女有無跟你
講說如果己○○老婆有打電話來,就說己○○沒標到這句話?)有,當時我以為
林某怕被他太太知道,才叫我說沒有標到。」(見偵字第一三八七六號偵查卷第
十二頁),另於本院證稱:「(證人己○○說你有告訴他他是死會?)對。當初
證人己○○會打電話問何人標到,未○○告訴我說證人己○○會怕他老婆知道他
標走,未○○告訴我說證人己○○同意借給她先標,他們如何講我不知道。因為
在我那裡開標,所以我事後有告訴他他的會被標走了,但是證人己○○並不知道
,他並沒有來。至於他們二人如何講我不知道。」等情(見本院卷第一六0至一
六一頁)均相符,復有郵政國內匯款執據二紙附卷足參,則堪見證人己○○雖確
有參與被告所招募如附表一、二之互助會,然因其並未自行或借予被告標取如附
表一所示之互助會會款,始猶於八十六年四月二日及六月二日分別匯入活會之會
款金額共四萬元予被告。蓋依被告所言及如附表一之互助會會單所載,己○○業
於八十五年十二月以五千五百元標取該會,則倘若己○○知悉上情而同意被告借
標,其當於八十六年四月及六月分別繳交活會會款二萬元及死會會款二萬五千五
百元,方屬合理,是其事後竟仍以活會自居繳交會款,當足徵該會確有遭被告冒
標之情事,而被告以前開情詞置辯,委非可取。
㈢被告確曾假冒天○○及丙○○之名義加入如附表四、五所示之互助會,並先後自
行填載標單以標取會款使用,且未經戌○○之同意即自行填載標單,標取戌○○
參與如附表四所示之互助會會款等情,分別經證人天○○於偵查及原審結證陳稱
:「從來沒有參加過被告招募之互助會,我們的交情尚未到金錢往來的程度。」
、「(是否認識被告未○○?有無參加被告所招組之互助會?)我認識未○○
但我沒有加入她的互助會,被告不曾向我表示她要招組互助會,我也沒有繳交過
會款給未○○,被告曾經向我借過錢,可是有還我,我沒有說過我要加入被告的
互助會然後退會的事情,我根本不知道她有招募互助會,沒有被告所講這回事,
我的金錢往來十分簡單,沒必要參加互助會,我根本也沒看過會單。」等情(見
偵緝字第一五○號偵查卷第一一九頁;原審卷第二宗第一七七至一七八頁),又
於本院證稱:「(你在原審證言是否實在?-提示並告以要旨)實在。(你在地
檢署之證言是否實在?-提示並告以要旨)對。(對辯護人提出之互助會單有何
意見?-提示本院卷六十九頁)是他們打上去的,我不知道。從我畢業以後到現
在,我家從來不上會,我家姊妹都不參加,因為我媽媽被倒會過,我爸爸有交代
。是他同事丁小姐來找我,有一天要我證明我沒有上會,我就寫說沒有上會,不
知道我為何會上法院。我無法證明他們間的問題,只能證明我沒有上會。八十六
年有說他女兒受傷,需要錢,我就把錢給他,後來我弟弟要錢,我又把錢拿出來
,我沒有財物損失,所以我沒有告他。八十五年他有帶朋友到我店裡配眼鏡,我
感謝他,我不知道他朋友叫我寫的單子會變成這樣。我一次都沒有參加。這張我
沒有看過。(這段時間有無參加此會?)我都不認識,其中向小姐有到我店裡配
過眼鏡,現在就算他站在我前面我也認不得。我沒有參加此會。」等語(見本院
卷第一一0至一一一頁),均證述未參加被告召組之民間互助會。證人丙○○於
偵查及原審證稱:「(你有無跟會?-提示會單)我從未跟地政處的會,但有用
乙○○之名跟未○○九十幾萬元的會。」、「我沒有跟地政處的會,有人事後要
跟我收會款,我說我沒有跟,被告曾經跟我提及地政處的會,我說我要考慮,事
後我沒有參與。(為何你先生乙○○於偵查中會說妳沒有跟會?)我先生講的是
指地政處的互助會我沒有跟,並非指八十四年十一月的互助會我沒有跟。」等語
在卷(見偵緝字第一五○號偵查卷第四一頁;原審卷第一一二頁),又於本院證
稱:伊不認識林錡慧,林錡慧於偵查中所稱伊參加二會,且遭被告冒標之事並非
真實,伊在偵查中所述實在等語(見本院卷第一七二至一七三頁),核與乙○○
於偵查中證稱:「(有跟未○○合會?)有跟二會,都活會,至六月份為止共需
給我九十六萬六千八百元,但我太太被冒名人頭被冒標,我太太是丙○○,都已
被冒標,沒有繳過會錢。」(見偵字第一三八七六號偵查卷第十四頁)等情相符
。證人戌○○於原審證稱:「我參加一個互助會,一個月一萬元的那會,會員連
同會首共有三十幾個,我的會單有記載各期的得標人姓名及標息,我本身沒有標
,會錢繳至三、四月份,因我是三、四月時離職的,所以沒有繼續繳會錢,因我
跟被告講我要離職了,可能比較不方便,該會沒有轉讓給別人。我本有參加二會
,後來一會退掉,被告標走後才跟我講,她說要算錢給我,結果也沒有,八十六
年一月一日起會者有結算清楚,八十四年十二月一日起的那一會,被告說她已經
標走,她跟我講的時候,她已經標走了,這會沒有跟我結算。」等語詳實(見原
審卷第一宗第一六六至一六七頁),以上諸情並有互助會會單附卷足稽,則被告
陳稱天○○均以現金繳付會款,其有時亦至臺中縣大里市天○○任職之公司向天
○○收取會款,因丙○○曾表示將考慮參與如附表四、五所示地政處開標之互助
會,其始將丙○○之姓名寫上該互助會單,其後丙○○雖未參加,然因會單已發
出而無法更改,故未將丙○○之名字刪除,丙○○部分之會款均由其繳交,其未
曾假冒天○○及丙○○之名義入會及標取會款,亦未冒標戌○○如附表四所示之
互助會會款云云,當非足取。蓋以被告既係未經他人同意即自行填載互助會會簿
及標單,並先後標取會款供己支應,則該互助會標單已有內容不實之情,而屬偽
造之文書無疑,至被告再依假冒得標者之名義向活會會員收取前揭會款,復已構
成詐欺取財罪至明。
㈣被告雖辯稱其郵政存簿儲金簿上所載八十五年四月五日、四月十六日、六月四日
、七月四日及九月六日等時日,曾有匯款三萬四千四百元、十五萬元、三萬四千
四百元、二十二萬五千五百元及十九萬六千五百元等金額,均屬其妹酉○○以匯
款方式繳付參與其所招募之互助會會款等情,並有前揭郵政儲金簿附卷可參。然
而,證人酉○○於原審否認其曾參與如附表所示所有被告招募之互助會,並陳稱
:伊最後參與被告招募互助會之會期乃自八十三年十月一日起至八十六年四月一
日止,每會會款一萬元,採外標制,每月一日開標,會款應於三日內繳清者等語
在卷(見原審卷第二宗第七十至七十一頁),復有互助會會單存卷可參,是倘若
被告所陳酉○○確有參與如附表五所示之互助會,且於八十五年八月以二千二百
元得標等情屬實,則酉○○即應按月繳付前揭互助會會款,且其於八十五年四、
六月分別應繳交之互助會會款,當僅有前揭該會之活會或死會會款及如附表五所
示互助會之會款一萬元,是被告所指前揭款項之匯款日期既非按月繳付,且該數
額不僅落差甚鉅而無規則可循,復與證人酉○○應繳付之前揭會款金額顯不相符
,則被告以前揭款項均係證人酉○○所匯入,足證酉○○確有參與其招募如附表
所示之互助會云云置辯,自非可採。蓋以證人酉○○縱確曾匯入前揭款項予被告
,然匯款之緣由既不一而足,尚非僅可供繳付會款之用,自無從據此作為有利被
告之證據。再者,證人酉○○於偵查及原審既均結證陳稱其未曾參與如附表五所
示之互助會,亦未參與該互助會之投標等語在卷,而以證人酉○○與被告係屬姊
妹之至親關係,依理當無攀構上情以誣陷被告等情觀之,應以證人酉○○所陳上
情,方為可採。從而,被告自承其招募之互助會開標時均有填載標息及投標者姓
名,且如附表五所示之互助會會簿上確有載明酉○○亦屬互助會會員,並於八十
五年八月以二千二百元得標而收取會款等情,復核與告訴人辰○○、卯○○及丁
○○於原審理時陳述情節相符,並有該互助會會單附卷足稽,自足認被告確有假
冒酉○○之名義參與如附表五所示之互助會,並填載標單投標以詐取該會會款無
訛。
㈤被告另辯稱其母巳○○均有參與如附表一至五所示之互助會,並以楊宣中之名義
加入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互助會,且均陸續標取會款,而以支票或現金支付會款
云云,固核與證人巳○○於原審改稱其有加入被告招募之互助會,並讓被告以會
轉會,其曾借予被告友人十萬元,該筆款項事後給予被告運用,其均以酉○○之
同一帳戶匯出會款,並授權被告全權處理其互助會之事宜,被告需要會款時再向
其收取,另楊宣中部分亦由我出資支應會款等情(見原審卷第二宗第七十一至七
十二頁)大致相符;被告陳稱八十五年三月六日、三月二十八日、四月二十九日
及五月十六日,其母巳○○曾以交付支票或匯款十八萬七千元之方式支付巳○○
及黃宣中前揭互助會之會款等情,復提出前揭郵政儲金簿在卷足稽。然而,證人
巳○○於檢察官偵查時既已證稱:「(有無參加你女兒合會?-提示標單)沒有
(他有無徵求你同意用你名字跟會?)沒有通知我也沒跟我說,我當然也不會同
意(你兒子也被冒用名字?)是,楊宣中他也不知情。」、「(有無參加未○○
所起之合會?)有,我有會單,我都是活會,每次我要標,未○○就說沒有人要
標,所以都未標到,我都有繳會款,共參加四個會(庭呈會單)。(有無用別人
名字參加會?)沒有。(這一會有無同意你女兒標走此會?)很多年了我記不清
楚了。(你跟你女兒的會就你剛才所見的這四張會單?)是(楊宣中有無跟會?
)無,他經濟不好怎麼可能跟會。」等語在卷(見偵字第一三八七六號偵查卷第
十二頁;偵緝字第一五○號卷第二四頁),且依八十六年七月二日巳○○與辰○
○之電話通話譯文所示,復可見巳○○確曾向辰○○表示其並未加入前揭被告招
募之互助會等情,則以巳○○與被告乃為母女關係,實無故為前揭不利被告陳述
之可能而觀,自堪認證人巳○○於檢察官初訊時陳稱其與黃宣中均未曾參與被告
招募之前揭互助會並標取會款等情,始與事實相符,其事後於八十九年三月十四
日檢察官偵訊時所陳上情及原審含糊證述及前後矛盾之情,應係事後迴護被告之
詞,無足可取;又證人申○○於本院證稱:「(被告提出之會員名單暨其上文字
有何意見?)不是我的字。(你有無幫妳母親巳○○在你姊姊提供的會員名單寫
上類似這種文字?)沒有。(你母親有無委託你幫他參加被告之會?)沒有。他
是說我姐姐邀會,我們可以去參加。我在很早的時候有參加過。」等語(見本院
卷第一一二頁),否認被告所供其替巳○○書寫互助單上文字。另者,倘認被告
所陳巳○○及楊宣中之互助會會款,均係以巳○○委由其保管之十萬元及按月以
支票或匯款支應,巳○○均委由其標取會款,並全數授權其以標取之會款繳付其
後招募之互助會會款等情屬實,則因巳○○乃係陸續以不同之標息領取會款,其
事後自應按月繳付互助會會款,且每期所應繳付之會款總金額亦當有所不同為是
,故被告以前揭並未按月及按期匯入之固定金額為據,辯稱該金額均係巳○○支
付自己及楊宣中之互助會會款云云,即非有據。又證人楊宣中於偵查時已證稱:
伊並未參加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互助會,更未曾給付會款及標取會款等情在卷(
見偵緝字第一四八號偵查卷第三十三頁),復核與證人巳○○於偵查時所陳情節
相符,是益證被告辯稱楊宣中部分之會款乃由其母親巳○○支應,並均授權其標
取會款使用云云,洵非可取。綜上,被告既陳稱其招募之互助會會簿上確有載明
巳○○及楊宣中均屬會員,其後係其填載標單標取如附表所示巳○○及楊宣中
會款等情在卷,復有互助會會單五紙附卷足稽,當堪認被告確有假冒巳○○及楊
宣中之名義參與如附表所示之互助會,並先後偽填標單投標以詐取會款甚明。至
於證人巳○○經本院傳喚,具狀陳明其年事已,高身老化疼痛,行動不便,不適
長途奔波勞累而無法到庭應訊等語(見本院卷第一0四頁),因其於偵查中已供
證綦明,爰不再予傳喚,附予敘明。
㈥告訴人辰○○等人雖以其等未曾見過王澤生高靜瑛何蕙珊及何蕙瑄等人為由
,指陳被告亦有假冒前揭名義入會及投標之情事,然此既為被告所否認,且觀諸
證人卯○○曾於偵查中陳稱:「(是否介紹何蕙珊、何蕙瑄給未○○?)是(這
二人有無被冒標?)有,他們說他們一直要標都標不到。(可否找到何蕙珊、何
蕙瑄?)找不到,因他們二人一直標不到會,已將該合會讓給我」(見偵緝字第
一五○號卷第三五頁)等情在卷,另證人丑○○於偵查時亦曾證稱:確有王澤生
此人等語詳實,則堪認被告辯稱王澤生何蕙珊及何蕙瑄等人確有加入其招募如
附表所示之互助會等情,洵屬有據。然而,被告既陳稱曾與卯○○就其招募互助
會之死會及活會會款進行匯算等情在卷,復核與證人卯○○於偵查時陳稱:「(
庭呈未○○與卯○○之合會匯算單)此匯算單是未○○匯算我與何蕙珊、何蕙瑄
三人之匯算單,是未○○交給我。」等語相符,且有匯算單存卷可參,自堪認該
匯算單確係被告針對卯○○、何蕙珊及何蕙瑄參與如附表一至五所示互助會之會
款事宜進行匯算之結果無誤。是觀諸該匯算單上既載明迄至被告結算為止,仍有
部分尚屬活會等情,復為被告所不否認,而前揭互助會會單上可見卯○○、何蕙
珊及何蕙瑄參與被告招募之互助會,竟已記載均屬死會等情,業為被告所是認,
且有告訴人辰○○等人指述甚詳,自已足徵卯○○證稱其與何蕙珊及何蕙瑄等人
有遭被告冒標之情事,洵屬有據。證人卯○○於本院亦證稱:「我把標單給未○
○,透過他,標我未到現場,都沒標到,得標金額都比我告訴她的金額高,甚至
於他們(指競標金額)都比上次未得標金額還高仍未得標,他們二人(指何惠珊
、何惠瑄)就不再透過未○○,改自己透過癸○○,由癸○○幫他們二人寫標單
,開標場所是在癸○○的店,癸○○告訴何惠珊或何惠瑄,已經死會了,如何,
標他們二人才要求我提供會單,並知道很多會已被標走」等語(見本院卷第一四
五頁反面)甚明;依被告自行書寫後交予卯○○之前揭匯算單(見偵緝字第一五
0號偵查卷第六九至七一頁)以觀,既可見參與如附表一所示之互助會,除死會
者外,尚有結算至八十七年一月共十四會前之該會亦即八十五年十一月者(即何
蕙瑄該會)應為活會,另如附表二所示之互助會,除卯○○部分已屬死會,應仍
有二會各二萬元,結算至自八十七年二月,均以利息三萬一千二百元該會計算亦
即八十五年十月及八十六年一月者(即何蕙珊及何蕙瑄者,其等分別載明於倒數
第十三會及十六會得標,應係採中間之會期第十四期及利息三萬一千二百元計算
)為活會,而如附表四、五所示之互助會,亦均尚有結算至八十七年九月共二十
一會之該會即載明八十六年一月得標者(即卯○○該會)應為活會等情,而前揭
互助會會單上確均載明卯○○、何蕙珊及何蕙瑄係屬死會等情,復如前述,是雖
證人卯○○陳稱如附表一所示之之互助會中,應係其於八十五年八月得標該會遭
被告冒標,且何蕙珊及何蕙瑄均未標取會款等情,顯係有所誤認而非足採,然其
證稱包含事後已由其承擔何蕙珊及何蕙瑄部分之互助會,確有遭被告冒標之情事
等語,則核與事實相符,亦即應堪認定被告確曾於如附表所示之時日先後冒標卯
○○、何蕙珊及何蕙瑄等情無訛,而被告辯稱其未曾冒標該等會員之會款,均係
事後卸責之詞,實非足取。綜上,被告乃冒標如附表所示互助會員之會款,而致
使如附表所示各活會會員誤信前揭會員確有加入互助會並標取會款,因此交付各
期會款予被告收執,則被告確有施用詐術之行為,且有不法所有之意圖無疑,亦
即被告辯稱其並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行云云,無足採信。
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所否認與辯解,無非卸責飾詞,核無可採,其犯行堪予認定
,應依法論科。至於證人即被告之女丑○○於本院證稱:「(招募互助會之事你
是否知道?)知道,但是不是很清楚,我自己有跟會。(你參加幾會?)我上班
有收入,我每月都給我母親四萬多元,我是參加一萬元的會,他除了互助會外,
他會幫我收起來。(八十四年年底到八十六年年中你在何處上班?)中港路精品
服飾,好的話可以領到五、六萬元,那時時機比較好,領比較多。(你給你母親
的錢付到何時?)我上班開始,給了好幾年,後來沒有聯絡後就沒有,因我後來
有換工作,沒有住一起,就沒有聯絡。(你拿錢給你母親那段期間,你與父母是
否住一起?)對。我父親薪水會給我母親,但是拿多少錢我不清楚。(你父親當
時薪水?)當時四、五萬元有。」等語(見本院卷第一0八至一0九頁),其對
於被告如何召募、主持互助會既不知情,所證述情節核屬其與被告之間之經濟互
動關係,非與本案案情有關,不足據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二、按民間互助會即合會法律關係,雖於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經總統公布修正增訂
之民法第七百零九條之一至七百零九條之九等條文規範,並於八十九年五月五日
施行;然如附表一至五所示之互助會訂約時間既均於八十四至八十六年間,自不
受該增訂民法條文之規範。修正前之民間互助會,除有特別約定外,僅係會首與
會員訂立之契約,會員與會員間並無法律關係存在,而已得標之死會會員,依據
其與會首間之契約,無論何人得標,均有按期繳交會款之義務,故若有冒名盜標
情事,被詐欺之對象僅係各該期之活會會員及被冒名盜標者,是詐欺所得之款項
,應僅限於未得標活會會員所繳納之會款。按民間互助會之標單,僅寫有一定金
額及標會者之署押,如單從該記載內容上之形式觀之,尚無法瞭解其為何種用意
之證明,而必須依據會員間標會之習慣,始足以表示該一定金額即為標取會款之
利息,該姓名即為標取會款之會員,是偽造標單,應認為係偽造刑法第二百二十
條第一項規定之以文書論之準私文書(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度臺上字第五六一二號
判決及同院八十二年度臺上字第二一七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先後多次於
互助會投標單上偽造如附表一至五所示遭冒標者之署押,而偽造該投標單之準私
文書,復持以行使而詐取如附表一至五所示之各期會款,自足以生損害於如附表
一至五所示遭冒標者及各該期之其他活會會員。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
十六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第三百三十九第一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連續偽造如附表一至五所示遭冒標者署押之行為,應為偽
造上開準私文書之部分行為,不另成罪;另其偽造上開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
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不另論罪。被告先後多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詐欺取
財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且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
為之,應依連續犯規定分別論以連續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一罪及連續詐欺取財一罪
,並均加重其刑。被告先後多次以一冒標行為使各活會會員陷於錯誤而交付會款
,均係觸犯數詐欺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均應從一重處斷。再被告係以行使偽
造互助會投標單之方法達其詐欺取財之目的,其所犯連續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
連續詐欺取財罪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從一重依連續
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公訴意旨未敘及被告連續詐得上開互助會首會會款及
冒標如附表所示卯○○、己○○、何蕙瑄、何蕙珊及戌○○各該期互助會會款部
分,然此部分與前開起訴論罪之犯罪事實,既均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
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究。原審依據上述理由,適用刑法第五十六條、
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
二百十九條、第五十五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並審酌被告利用
召集互助會之機會冒用會員名義偽造互助會會單及標單詐騙金錢,其詐取之金額
不斐,且迄今尚未賠償多數被害人之損失,並斟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
犯罪所生之危害匪淺、犯罪後仍矢口否認犯行,顯然不知悔悟,又其犯罪後之態
度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有期徒刑二年二月之刑。並敘明被告假冒如附表一至五
所示遭冒標者之署押並持以行使之互助會投標單,既尚無積極證據足證業已滅失
,而其上遭假冒者之署押均屬偽造之署押,自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宣告
沒收。經核其認事用法俱無不合,量刑亦稱允適,被告提起上訴猶執陳詞否認犯
罪,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黃 日 隆
法 官 江 錫 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陳 振 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 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 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一:
┌──┬────┬─────┬───────┬─────────┬─────┐
│編號│會員姓名│得標月份 │標息(新台幣)│冒名及冒標(署押)│詐得金額 │
├──┼────┼─────┼───────┼─────────┼─────┤
│一 │未○○ │首會 │ │ │520000元 │
├──┼────┼─────┼───────┼─────────┼─────┤
│二 │宋淑芬 │84.12 │2400 │無 │無 │
├──┼────┼─────┼───────┼─────────┼─────┤
│三 │王澤生 │85.01 │4500 │無 │無 │
├──┼────┼─────┼───────┼─────────┼─────┤
│四 │王澤生 │85.02 │5600 │無 │無 │
├──┼────┼─────┼───────┼─────────┼─────┤
│五 │高靜瑛 │85.03 │6000 │無 │無 │
├──┼────┼─────┼───────┼─────────┼─────┤
│六 │亥○○ │85.04 │5500 │無 │無 │
├──┼────┼─────┼───────┼─────────┼─────┤
│七 │巳○○ │85.05 │6000 │遭冒名及冒標 │400000元 │
│ │ │ │ │(標單上署押一枚)│ │
├──┼────┼─────┼───────┼─────────┼─────┤
│八 │何蕙珊 │85.06 │8000 │無 │無 │
├──┼────┼─────┼───────┼─────────┼─────┤
│九 │楊宣中 │85.07 │4500 │遭冒名及冒標 │360000元 │
│ │ │ │ │(標單上署押一枚)│ │
├──┼────┼─────┼───────┼─────────┼─────┤
│十 │卯○○ │85.08 │5000 │無 │無 │
├──┼────┼─────┼───────┼─────────┼─────┤
│十一│癸○○ │85.09 │5200 │無 │無 │
├──┼────┼─────┼───────┼─────────┼─────┤
│十二│亥○○ │85.10 │4500 │無 │無 │
├──┼────┼─────┼───────┼─────────┼─────┤
│十三│何蕙瑄 │85.11 │4800 │遭冒標(署押一枚)│280000元 │




├──┼────┼─────┼───────┼─────────┼─────┤
│十四│己○○ │85.12 │5500 │遭冒標(署押一枚)│260000元 │
├──┼────┼─────┼───────┼─────────┼─────┤
│十五│宇○○ │86.01 │6200 │無 │無 │
├──┼────┼─────┼───────┼─────────┼─────┤
│十六│吳吟慧 │86.02 │6800 │無 │無 │
├──┼────┼─────┼───────┼─────────┼─────┤
│十七│辰○○ │86.03 │6800 │無 │無 │
├──┼────┼─────┼───────┼─────────┼─────┤
│十八│李杉寶 │86.04 │7600 │無 │無 │
├──┼────┼─────┼───────┼─────────┼─────┤
│十九│黃連發 │86.05 │8500 │無 │無 │
├──┼────┼─────┼───────┼─────────┼─────┤
│二十│庚○○ │86.06 │4500 │無 │無 │
├──┴────┴─────┴───────┴─────────┴─────┤
│會期自八十四年十一月一日起至八十七年一月一日止,每期會款二萬元,會首連同會│
│員共二十七人,採外標制,每月一日在臺中市○○○路三號「墨香居茶藝館」開標,│
│應於開標後三日內繳交會款)備註:未實際參與互助會之虛列會員「遭冒名者」-黃│
│桂英及楊宣中) │
│第二十一期以後即未再開標。 │
│尚未得標會員計有:庚○○、乙○○(二會,與庚○○、辰○○合標)、辰○○( │
│二會)、王權美、秦淑珠。 │
└─────────────────────────────────────┘
附表二:
┌──┬────┬─────┬───────┬─────────┬─────┐
│編號│會員姓名│得標月份 │標息(新台幣)│冒名及冒標(署押)│詐得金額 │
├──┼────┼─────┼───────┼─────────┼─────┤
│一 │未○○ │首會 │ │ │420000元 │
├──┼────┼─────┼───────┼─────────┼─────┤
│二 │高靜瑛 │85.06 │3000 │無 │無 │
├──┼────┼─────┼───────┼─────────┼─────┤
│三 │王澤生 │85.07 │4500 │無 │無 │
├──┼────┼─────┼───────┼─────────┼─────┤
│四 │宋淑芬 │85.08 │5200 │無 │無 │
├──┼────┼─────┼───────┼─────────┼─────┤
│五 │王澤生 │85.09 │5500 │無 │無 │
├──┼────┼─────┼───────┼─────────┼─────┤
│六 │何蕙珊 │85.10 │4000 │遭冒標(署押一枚)│320000元 │
├──┼────┼─────┼───────┼─────────┼─────┤
│七 │巳○○ │85.11 │4000 │遭冒名及冒標 │300000元 │




│ │ │ │ │(標單上署押一枚)│ │
├──┼────┼─────┼───────┼─────────┼─────┤
│八 │楊宣中 │85.12 │5000 │遭冒名及冒標 │280000元 │
│ │ │ ││(標單上署押一枚)│ │
├──┼────┼─────┼───────┼─────────┼─────┤
│九 │何蕙瑄 │86.01 │5600 │遭冒標(署押一枚)│260000元 │
├──┼────┼─────┼───────┼─────────┼─────┤
│十 │巳○○ │86.02 │6500 │遭冒名及冒標 │240000元 │
│ │ │ │ │(標單上署押一枚)│ │
├──┼────┼─────┼───────┼─────────┼─────┤
│十一│庚○○ │86.03 │6700 │無 │無 │
├──┼────┼─────┼───────┼─────────┼─────┤
│十二│卯○○ │86.04 │7600 │無 │無 │
├──┼────┼─────┼───────┼─────────┼─────┤
│十三│亥○○ │86.05 │8000 │無 │無 │
├──┼────┼─────┼───────┼─────────┼─────┤
│十四│辰○○ │86.06│4500 │無 │無 │
├──┴────┴─────┴───────┴─────────┴─────┤
│會期自八十五年五月一日起至八十七年二月一日止,每期會款二萬元,會首連同會員│
│共二十二人,採外標制,每月一日在臺中市○○○路三號「墨香居茶藝館」開標,應│
│於開標後三日內繳交會款)備註:未實際參與互助會之虛列會員「遭冒名者」-黃桂│
│英及楊宣中
│第十五期以後即未再開標。 │
│尚未得標會員計有:己○○、癸○○、施洸惠、亥○○(二會)、黃連發、錢秋碧 │
│、黃健銘。 │
└─────────────────────────────────────┘
附表三:
┌──┬────┬─────┬───────┬─────────┬─────┐
│編號│會員姓名│得標月份 │標息(新台幣)│冒名及冒標(署押)│詐得金額 │
├──┼────┼─────┼───────┼─────────┼─────┤
│一 │未○○ │首會 │ │ │240000元 │
├──┼────┼─────┼───────┼─────────┼─────┤
│二 │王雅汾 │86.02 │2200 │無 │無 │
├──┼────┼─────┼───────┼─────────┼─────┤
│三 │高靜瑛 │86.03 │2800 │無 │無 │
├──┼────┼─────┼───────┼─────────┼─────┤
│四 │王澤生 │86.04 │3300 │無 │無 │
├──┼────┼─────┼───────┼─────────┼─────┤
│五 │高靜瑛 │86.05 │3500 │無 │無 │
├──┼────┼─────┼───────┼─────────┼─────┤




│六 │巳○○ │86.06 │2500 │遭冒名及冒標 │190000元 │
│ │ │ │ │(標單上署押一枚)│ │
│ │ │ │ ││ │
├──┴────┴─────┴───────┴─────────┴─────┤
│會期自八十四年十一月一日起至八十七年一月一日止,每期會款二萬元,會首連同會│
│員共二十七人,採外標制,每月一日在臺中市○○○路三號「墨香居茶藝館」開標,│
│應於開標後三日內繳交會款)備註:未實際參與互助會之虛列會員「遭冒名者」-黃│
│桂英及楊宣中) │
│第七期以後即未再開標。 │
│尚未得標會員計有:亥○○(二會)、林任中、壬○○、林志強、吳惠悅、甲○○ │
│(二會)、地○○、黃美芬塗玉香、塗秋月、余秀慧李智雄、宇○○、王祖怡
│、袁憶年、林麗娟、井松嶺。 │
└─────────────────────────────────────┘
附表四:
┌──┬────┬─────┬───────┬─────────┬─────┐
│編號│會員姓名│得標月份 │標息(新台幣)│冒名及冒標(署押)│詐得金額 │
├──┼────┼─────┼───────┼─────────┼─────┤
│一 │未○○ │首會 │ │ │330000元 │
├──┼────┼─────┼───────┼─────────┼─────┤
│二 │丙○○ │85.01 │2200 │遭冒名及冒標 │320000元 │
│ │ │ │ │(標單上署押一枚)│ │
├──┼────┼─────┼───────┼─────────┼─────┤
│三 │天○○ │85.02 │2200 │遭冒名及冒標 │310000元 │
│ │ │ │ │(標單上署押一枚)│ │
├──┼────┼─────┼───────┼─────────┼─────┤
│四 │王澤生 │85.03 │2100 │無 │無 │
├──┼────┼─────┼───────┼─────────┼─────┤
│五 │高靜瑛 │85.04 │2400 │無 │無 │
├──┼────┼─────┼───────┼─────────┼─────┤
│六 │高靜瑛 │85.05 │2400 │無 │無 │
├──┼────┼─────┼───────┼─────────┼─────┤
│七 │王澤生 │85.06 │2700 │無 │無 │
├──┼────┼─────┼───────┼─────────┼─────┤
│八 │何蕙瑄 │85.07 │2800 │無 │無 │
├──┼────┼─────┼───────┼─────────┼─────┤
│九 │何蕙珊 │85.08 │2800 │無 │無 │
├──┼────┼─────┼───────┼─────────┼─────┤
│十 │巳○○ │85.09 │2850 │遭冒名及冒標 │240000元 │
│ │ │ │ │(標單上署押一枚)│ │
├──┼────┼─────┼───────┼─────────┼─────┤




│十一│巳○○ │85.10 │3000 │遭冒名及冒標 │230000元 │
│ │ │ │ │(標單上署押一枚)│ │
├──┼────┼─────┼───────┼─────────┼─────┤
│十二│林有義 │85.11 │3000 │無 │無 │
├──┼────┼─────┼───────┼─────────┼─────┤
│十三│丑○○ │85.12 │3600 │無 │無 │
├──┼────┼─────┼───────┼─────────┼─────┤
│十四│卯○○ │86.01 │4600 │遭冒標(署押一枚)│200000元 │
├──┼────┼─────┼───────┼─────────┼─────┤
│十五│沈永慧 │86.02 │4600 │無 │無 │
├──┼────┼─────┼───────┼─────────┼─────┤
│十六│地○○ │86.03 │4000 │無 │無 │
├──┼────┼─────┼───────┼─────────┼─────┤
│十七│戌○○ │86.04 │3600 │遭冒標(署押一枚)│170000元 │
├──┼────┼─────┼───────┼─────────┼─────┤
│十八│郭政夫 │86.05 │3650 │無 │無 │
├──┼────┼─────┼───────┼─────────┼─────┤
│十九│林德暉 │86.06 │3800 │無 │無 │
├──┴────┴─────┴───────┴─────────┴─────┤
│會期自八十四年十二月一日起至八十七年九月一日止,每期會款一萬元,會首連同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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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