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3338號
債 權 人 呂心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羅粉妹、蔡佩君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利息起算日為何?
㈡確認請求利息年息20%及遲延利息年息20%之請求是否有誤
?(依民法第205條規定,債權人對於超過年息20%部分之
利息,無請求權。)
㈢請確認請求標的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