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3337號
TCDV,106,司促,23337,2017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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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3337號
債 權 人 台中市水湳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蕭永信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孫一平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查報債權人之最新設立及法定代理人登記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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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