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四八九號
上 訴 人 綠証實業有限公司
即附帶被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陳世鵬
訴訟代理人 蘇漢祥律師
被 上訴 人 台北市立陽明教養院
即附帶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徐月美
訴訟代理人 林復宏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日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二八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被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及附帶上訴均駁回。
第二審(含附帶上訴)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本件被上訴人台北市立陽明教養院之法定代理人原為吳爾敏,自民國九十二年三 月十七日起變更為徐月美,有台北市政府令影本附卷可參,茲徐月美依民事訴訟 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乙、實體方面:
一、本件上訴人主張:兩造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簽訂「清潔工作外包合約書」( 下稱系爭合約),由上訴人承攬被上訴人之華岡院區及永福院區清潔工作外包作 業,兩院區之清潔費每月新台幣(下同)十八萬九千五百元,付款辦法為上訴人 於次月一日彙總各檢查表連同發票申請支付該月份費用,被上訴人依照付款作業 程序核付。嗣上訴人於九十一年六月五日提出申請五月份之清潔費用十八萬九千 五百元,被上訴人遲至同年月二十日函復上訴人謂未附檢查表為由而拒付款,並 退回該統一發票。上訴人復於同年八月十六日以台北古亭郵局存證信函第一六一 八號函催告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九十一年五月至七月之承攬報酬共計五十六萬 八千五百元,惟被上訴人仍於同年八月廿六日以上訴人未附檢查表為由將該統一 發票退回並拒付該承攬報酬。惟本件於簽約至開始清潔後,上訴人欲向被上訴人 各組室等單位收取檢查表均遭受阻,而無法順利取得,反遭被上訴人以上訴人未 附檢查表為由而拒付款,實欠合理,爰依承攬之法律關係求為判命被上訴人給付 七十五萬八千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等情。(上開請求,原審判決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三十八萬九千九百 元,及自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駁回上訴人其餘之訴。)上訴人不服,就其敗訴部分在後開上訴聲明之範圍 內提起上訴,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 人應再給付上訴人三十六萬八千一百元,及自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另被上訴人亦提起附帶上訴,上訴人答辯
聲明駁回其附帶上訴。
二、被上訴人則以:㈠依系爭合約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清潔工作業務範圍應依據附件清 潔作業規範中所訂清潔項目及清潔工作方式、次數、作業規定辦理,而依清潔作 業規範第二條工作須知第三項規定上訴人派在院區之清潔作業人數,華岡院區至 少十人,永福院區至少五人,上訴人自應依規定調派至少十人至華岡院區從事清 潔工作,調派至少五人至永福院區從事清潔工作。㈡上訴人並未指派具有清潔專 長之人負責監督管理及巡視檢查工作區域內各項清潔工作之執行情形,並登記優 劣缺失,故由被上訴人派員監督管理、巡視清潔工作之執行並登記優劣缺失,並 將登記清潔瑕疵告知負責區域之人員,請其簽名以表認同與負責,故上訴人清潔 項目、地點有缺失經查獲時,被上訴人即可扣款處罰。㈢上訴人除五月一日實到 人數符合合約規定外,其餘天數所派遣之人員皆未達合約規定。因派駐之人數不 夠,造成清潔工作無法順利完成,被上訴人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發函上訴人要求 將人數補齊,但上訴人並未依規定補足人數,被上訴人復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 日再次發函上訴人要求將人數補齊,且雙方於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召開協調會時 再次要求將人數補齊,但上訴人始終未將人數補齊,故依系爭合約罰則第五項規 定:「乙方工作人員未依規定時間上下班經查獲者每次每人罰新台幣伍百元。」 有關人數、次數依系爭合約之工作須知第三項規定:「乙方派駐在院區之清潔作 業人數,華岡院區至少十人,永福院區至少五人,華岡院區上下班在秘書室打卡 ,永福院區上下班在聯合辦公室打卡。」天數依系爭合約第十條工作時間規定: 乙方應指派工作人員依下列規定時間工作: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七時三十分至下 午五時三十分,星期六、日彈性工時輪調、每人四小時。依打卡及簽到證明,人 數不足部分扣款情形如下:①五月份扣款如下:華岡院區九十一年五月二日上午 實到人數六人計陳建旭、曹永文、劉翠蓮、李玉娟、劉金順、邱正次,未到人數 四人,扣款上午不足四人,每次五百元,四人共二千元;下午調劉金順至永福院 區,原六人改為五人,實到五人計陳建旭、曹永文、劉翠蓮、李玉娟、邱正次, 未到五人,扣款每次五百元,五人共二千五百元;九十一年五月三日至五月三十 一日上午、下午未到五人,實到五人計陳建旭、曹永文、劉翠蓮、李玉娟、邱正 次,扣除星期六、星期日共計二十一天扣款五百元。二次、五人、二一天,共十 萬五千元;永福院區五月二日上午實到人數三人計陳寶慶、江堅謀、李黃蝦,未 到二人扣款,五百元,一次,二人,共一千元;下午因劉金順從華岡院區調來永 福院區實到四人計陳寶慶、江堅謀、李黃蝦、劉金順,未到一人扣款五百元,一 次,一人,共五百元;五月三日至五月三十一日上午、下午實到四人計陳寶慶、 江堅謀、李黃蝦、劉金順,未到一人扣除星期六、星期日共計二一天扣款五百元 ,二次、一人、二一天,共二萬一千元;兩院區共扣款十三萬二千元整。以此類 推六月、七月、八月扣款。②六月份扣款如下:華岡院區六月一日至六月九日上 午、下午實到人數五人計陳建旭、曹永文、劉翠蓮、李玉娟、邱正次,未到五人 扣除星期六、星期日共計五天扣款五百元,二次、五人、五天,共二萬五千元; 六月十日上午實到五人計陳建旭、曹永文、劉翠蓮、李玉娟、邱正次,未到五人 扣款五百元,五人,共二千五百元;六月十日下午邱正次未打卡,因而下午實到 四人計陳建旭、曹永文、劉翠蓮、李玉娟,未到六人扣款五百元,六人,共三千
元;六月十一日至六月十八日上午、下午邱正次未至本院上班,實到四人計劉翠 蓮、陳建旭、曹永文、李玉娟,未到六人扣除星期六、星期日共計六天扣款五百 元,二次、六人、六天,共三萬六千元;六月十九日至六月二十日上午、下午曹 永文未至本院上下班,實到三人計劉翠蓮、陳建旭、李玉娟,未到七人共計二天 扣款五百元,二次、七人、二天,共一萬四千元;六月二十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上 午、下午實到五人計劉翠蓮、陳建旭、李玉娟、葉松林、于秀濤,未到五人共計 六天扣款五百元,二次、五人、六天,共三千元;永福院區六月一日至六月三十 日上午、下午實到四人計陳寶慶、江堅謀、李黃蝦、劉金順未到一人扣除星期六 、星期日共計二十天扣款五百元。二次、二十天,共二萬元;兩院區共扣款十三 萬零五百元;③七月份扣款如下:華岡院區上午、下午實到人數五人計陳建旭、 曹永文、劉翠蓮、李玉娟、邱正次,未到五人扣除星期六、星期日共二三天扣款 五百元,二次、五人、二三天,共十一萬五千元;永福院區七月一日至七月十一 日上午、下午實到四人計陳寶慶、江堅謀、李黃蝦、劉金順,未到一人扣除星期 六、星期日共計九天扣款五百元,二次、九天,共九千元;七月十二日至七月三 十一日上午、下午實到三人計李黃蝦、江監謀、陳寶慶未到二人扣除星期六、星 期日共計十四天扣款五百元。二次、二人、十四天,共二萬八千元;兩院區七月 份共扣款十五萬二千元。④八月份扣款如下:華岡院區上午、下午實到五人計陳 建旭、曹永文、劉翠蓮、李玉娟、邱正次,未到五人扣除星期六、星期日共二二 天扣款五百元。二次、二人、二二天,共十一萬元;永福院區上午、下午實到李 黃蝦、江監謀、陳寶慶三人,未到二人扣除星期六、星期日共計二二天扣款五百 元,二次、二人、二二天,共四萬四千元;兩院區八月份共扣款十五萬四千元。 合計五至八月份可以扣款五十六萬八千五百元。㈣有關上訴人未依合約標準作業 ,依合約罰則第一項第三款扣款。五月八日:行政大樓樓梯未拖洗、三樓未清掃 及溫馨家園樓梯未拖洗,扣款五百元;一樓行政大樓男廁及全院區廁所未清掃, 扣款五百元;辦公室垃圾未收,扣款五百元;溫馨家庭垃圾未收,扣款五百元; 五月十六日:安全梯未掃,扣款五百元;院區外圍場地未掃及溫馨家園B1機車 停車場有雜物,扣款五百元;五月十七日:二樓溫馨家園未拖洗,扣款五百元; 樓梯未拖洗,扣款五百元;五月二十日:護理站二、三樓及福利工廠三樓未清掃 、福利工廠四0七室旁廁所前地面積水,扣款五百元;溫馨家園一至四樓樓梯有 垃圾,扣款五百元;五月二十一日:行政大樓未拖洗,扣款五百元;行政大樓廁 所未清,扣款五百元;頂樓平口垃圾未清除完畢,扣款五百元;五月二十二日: 一、二樓廁所未清掃,扣款五百元;院區外圍、籃球場未完成,扣款五百元;溫 馨家園頂樓未清掃,扣款五百元;五月二十三日:二樓辦公室旁廁所馬桶及地板 有污垢、一樓辦公室旁廁所有異味,扣款五百元;三0一室外走道不潔,扣款五 百元;五月二十四日:護理站、文康中心廁所未清掃,扣款五百元;四樓文康中 心轉角不潔,扣款五百元;四0一教室走道有垃圾、教保組前走道有泥沙及福利 工廠三樓、四樓走道未清掃,扣款五百元;五月二十七日:福利工廠二樓、三樓 、四樓及溫馨家園走廊未拖,扣款五百元;福利工廠二樓男廁馬桶坐有糞便、四 樓廁所前地面不潔,扣款五百元;五月二十八日:福利工廠二樓走廊有垃圾及二 、三樓走廊未拖洗,扣款五百元;五月二十九日:秘書室旁一至二樓及三一二室
旁三樓至四樓樓梯未清掃,扣款五百元;三0九教室旁男廁洗手抬有雜物,扣款 五百元;四0八室前走道不潔,扣款五百元;五月三十日:秘書室旁一至二樓樓 梯及四0七室旁樓梯有雜物,扣款五百元;二樓連接溫馨家園餐廳之走道及一樓 溫馨家園走廊,扣款五百元;五月份:聯外道路排水溝五月份只清理一次,扣款 五百元;玻璃未清理,扣款五百元;五月清潔缺失共扣款一萬五千五百元。六月 三日:四樓心理治療室未清掃,扣款五百元;四樓文康中心未清掃,扣款五百元 ;一至三樓全部走道未拖及三樓溫馨家園走道未掃,扣款五百元;溫馨家園B1 停車場未掃,扣款五百元;未澆花,扣款五百元;六月四日:四樓心理治療室未 打掃,扣款五百元;四樓文康中心未清掃,扣款五百元;六月五日:四樓心理治 療室未清掃及三樓教保組未拖掃,扣款五百元;三樓文康中心後台不潔,扣款五 百元;二樓糕餅教室旁轉角樓梯處不潔,扣款五百元;四樓生輔班走道不潔,扣 款五百元;三、四樓廁所未清掃,扣款五百元;六月六日:二樓糕餅教室樓梯轉 角處不潔,扣款五百元;四樓廁所未掃,扣款五百元;三樓文康中心後台不潔, 扣款五百元;六月七日:二樓餐廳廁所未打掃,扣款五百元;三至四下去樓梯不 潔,扣款五百元;六月十日:護理站、藥局、心理治療室、生涯轉銜室未清理, 扣款五百元;未澆花,扣款五百元;六月十一日:全部廁所未打掃,扣款五百元 ;餐廳桌子不淨,扣款五百元;六月十二日:三、四樓廁所不潔,扣款五百元; 四樓文康中心有異味,扣款五百元;一樓走道未掃,扣款五百元;六月十三日: 餐廳桌子不淨,扣款五百元;六月十四日:三樓廁所不潔,扣款五百元;六月十 七日:餐廳、三樓文康中心及四樓廁所未清理,扣款五百元;六月十九日:二樓 走道未掃,扣款五百元;四樓心理治療室未打掃,扣款五百元;福利工廠二、三 樓之樓梯及溫馨家園三、四樓樓梯未清掃,扣款五百元;三、四樓廁所未清理, 扣款五百元;六月二十日:全部廁所未清理,扣款五百元;六月二十四日:四樓 及三樓文康中心廁所未清理,扣款五百元;六月二十六日:四樓廁所未清理,扣 款五百元;六月份:聯外道路排水溝未清理,扣款一千元;玻璃未清理,扣款五 百元;六月份清潔缺失共扣款:一萬八千元。合計三萬三千五百元等語,資為抗 辯。並答辯聲明駁回上訴。又被上訴人對其敗訴部分亦提起一部附帶上訴,上訴 聲明㈠原判決命被上訴人給付超過十八萬九千五百元及其利息部分外廢棄。㈡上 開廢棄部分,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三、兩造不爭之事實:
本件上訴人主張其與被上訴人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簽訂「清潔工作外包合約 書」由上訴人承攬被上訴人華岡院區及永福院區清潔工作外包作業,每月報酬為 十八萬九千五百元,經上訴人向被上訴人請求九十一年五、六、七、八月報酬七 十五萬八千元,為被上訴人所拒付之事實,業據提出系爭合約書、請款函、存證 信函等件為證(見原審卷第八─二十五頁),且為被上訴人所不爭,此部份事實 堪信為真實。
四、兩造爭執要旨:㈠上訴人每日應調派若干人員從事清潔工作,其人數得由上訴人 任意決定之或應依附件清潔作業規範第二條工作須知第三項規定派用人力?㈡倘 上訴人有未依約指派具有清潔專長之人監督管理,並每日經常巡視檢查工作區內 各項清潔工作等情形發生,被上訴人是否應先通知改善而未改善,才可扣款?
經查:
㈠每日應調派之人數應依附件清潔作業規範之規定辦理: 按兩造所訂之系爭合約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本合約附件包括投標須知、補 充說明、開標紀錄、投標單、清潔作業說明書、領款印鑑、及規格審查合格資 料等規定必備之資料全份。又清潔作業規範第四條罰則第十二項規定:本清潔 作業說明書為合約之附件,與合約有一致效力(見原卷第六十二頁)。是合約 附件應為系爭合約之一部分,其效力與系爭合約相同。又系爭合約第四條第二 項雖規定上訴人應視每日工作量之多寡調派適當人力至院區從事清潔工作,然 系爭合約書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清潔工作業務範圍應依據附件清潔作業規範中所 訂清潔項目及清潔工作方式、次數、作業規定辦理,而依清潔作業規範第二條 工作須知第三項規定上訴人派在院區之清潔作業人數,華岡院區至少十人,永 福院區至少五人,故上訴人自應依該規定調派至少十人至華岡院區從事清潔工 作,調派至少五人至永福院區從事清潔工作至明。是上訴人主張兩造間之系爭 契約與契約附件之效力有衝突,其效力應以系爭契約為準據,上訴人每月應調 派多少人力從事清潔工作之任務,由上訴人綠証公司負責派遣即可,非依附件 所定之云云,自非可採。
㈡上訴人如有未派遣具有清潔專長之人負責監督管理巡視檢查、登記優劣缺失及 督促,被上訴人即可依約扣款,無須先通知改善:按系爭合約第二條工作須知 第五項規定:在工作中乙方(指上訴人)應指派具有清潔專長之人負責監督管 理,每日應經常巡視檢查工作區內各項清潔工作之執行情形,並登記優劣缺失 及督促。又清潔作業規範第四條罰則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其他清潔作業標準中所 定之項目,未按清潔作業標準所定之清潔方式、頻率施作者,每項每處各罰新 台幣五百元,並限期補作完成及接受檢查通過,違者繼續罰款。查上訴人並未 指派具有清潔專長之人負責監督管理及巡視檢查工作區域內各項清潔工作之執 行情形,並登記優劣缺失。故由被上訴人派員監督管理、巡視清潔工作之執行 並登記優劣缺失,並將登清潔瑕疵告知負責區域之當事人,請其簽名以表認同 與負責,故上訴人清潔項目、地點有缺失經查獲時,被上訴人即可扣款處罰。五、查上訴人無調派之清潔人員未達規定人數,清潔作業有缺失,應予扣款,已如前 述,茲就扣款情形,審酌如下:
㈠清潔人員未依規定上、下班扣款部分:
被上訴人抗辯上訴人違約,以人數不足扣款五月至八月共五十六萬八千五百元 ,固據提出五月至八月打卡及簽到證明影本(見原審卷第八五─九五頁)為證 ,上訴人對證據之真正並不爭執,惟查上開扣款係屬損害賠償預定性違約金, 依約綠証公司所派人員如未依規定上、下班經查獲者每次每人罰五百元,而依 勞工最低基本工資每月為一萬五千八百元計算,每日工資為五百二十七元,苦 員工當天未依規定上、下班者,則需被扣一千元,當天之薪資即被扣盡,尚有 不足。況上訴人每月承攬報酬為十八萬九千五百元,至少應派十五人完成清潔 工作,則每人每月報酬約為一萬三千元,尚較勞工基本工資為低,是兩造約定 之扣款金額顯有過高情事,原審法院依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以職權核減扣 款額以每人每次扣款金額三百元為相當,核無不合。依此計算,則被上訴人以
人數不足扣款五月至八月份共五十六萬八千五百元,應核減為三十四萬一千一 百元。
㈡清潔作業有缺失扣款部分:
被上訴人抗辯上訴人未依合約所訂清潔作業標準作業,樓梯、廁所、辦公室等 處清潔有缺失者,每項每處扣款五百元,五、六月份共扣款三萬三千五百元, 固據提出清潔缺失紀錄表影本為證(見原審卷第九六─一0四頁),惟查六月 十七日至二十六日之清潔有缺失紀錄,未經上訴人清潔人員簽名確認,尚難認 定有清潔缺失之事實,計五千五百元之扣款應予剔除。另陽台及屋頂清潔缺失 部分,本項每星期清潔一次,被上訴人於五月二十一日及五月二十二日均有扣 款,核與清潔作業規範第一條作業標準第九項規定不合,其中五百元扣款應予 剔除。又聯外道路排水溝清潔缺失部分,本項每二星期清潔一次,於五月份扣 款二次,未記明時間,無從認定已隔二星期,核與清潔作業規範第一條作業標 準第二十項規定不合,其中五百元扣款應予剔除。其餘清潔缺失紀錄部分,計扣 款二萬七千元,均有負責區域之清潔人員簽名確認,即予採認。六、末按系爭合約第六條工作驗收及付款辦法第二項規定:乙方(指上訴人)負有賠 償責任或因作業品質不合要求遭甲方(指被上訴人)罰款時,甲方得自應付委託 報酬中優先扣抵,乙方不得異議。被上訴人應付上訴人之承攬報酬為七十五萬八 千元,扣款三十六萬八千一百元部分抵銷承攬報酬,該數額債之關係消滅。從而 上訴人依據承攬契約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三十八萬九千九百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即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 息,即屬正當,應予准許,原審判決上訴人此部份勝訴而駁回其餘部份之訴,核 無不合,上訴人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駁回其(三十六萬八千一百元本息之請求) 部份不當,聲明廢棄改判,被上訴人亦提起附帶上訴指摘原判決即其給付超過十 八萬九千五百元本息部分不當,聲明廢棄改判,均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及附帶 上訴。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防方法經審酌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庸逐一 論述,併此敘明。
丙、據上論結,本件上訴及附帶上訴均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二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三 源
法 官 王 淇 梓
法 官 郭 松 濤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方 素 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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