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91年度,454號
TPHV,91,重上,454,2003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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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四五四號
   聲 請 人  長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上訴人  (原名:長青健檢用品有限公司)
   兼   右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因妨害名譽案件,經上訴人臺灣銀谷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由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連帶負擔。
理 由
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 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即被上訴人甲○○因妨害名譽案件,經被害人即上訴人臺灣銀谷有限公 司提出告訴,並於刑事訴訟程序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臺灣板 橋地方法院分別以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七二一號及八十七年度重附民字第七一號判決 甲○○無罪駁回被害人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檢察官及被害人聲明不服而提起上訴, 刑事部分由本院刑事庭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以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二一七七號 為有罪判決確定(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至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則於刑事判決同日以九十一年度重附民上字第三七號移送至本院民事 庭。
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 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前項請求 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所謂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係指因被告犯罪而依民法 須負賠償責任者而言,而其管轄當然依附於被告刑事案件所繫屬之法院。查上訴人 主張聲請人即被上訴人長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青公司)因其法定代理 人甲○○執行職務而加損害於他人,依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須與甲○○連帶負賠 償之責任等語,則依上訴人之主張長青公司確為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所指之 「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是長青公司之營業所雖在花蓮縣,但依前開說明,本 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既由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當由本院民事庭審理無誤,聲請意 旨聲請將本件裁定移送至長青公司之營業所所在地之臺灣花蓮法院續為審理,洵屬 無據,不能認為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五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尤 豐 彥                    法 官 陳 金 圍                    法 官 湯 美 玉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王 敬 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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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原名:長青健檢用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青健檢用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銀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