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一六七號
上 訴 人 世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先媛
訴訟代理人 徐鈴茱律師
彭郁欣律師
被 上訴人 中和摩天東帝市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春福
訴訟代理人 張樹萱律師
右當事人間因給付勞務報酬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
程序,並指定於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續行準備
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七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丁 寶
法 官 陳 博 享
法 官 林 恩 山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七 日
書記官 周 淑 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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