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上更(一)字第二三九號
上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己○○
選任辯護人 蔡宏修律師
被 告 丁○○
甲○○
乙○○
丙○○
庚○○
辛○○
選任辯護人 連元龍 律師
陳建瑜 律師
被 告 戊○○
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
字第一○五二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日、同年四月十一日、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之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少連偵字第三○六、
三一八、三四五號、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九○六號),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
法院第一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己○○、丁○○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及甲○○、乙○○、丙○○、辛○○、戊○○部分均撤銷。
己○○發起主持犯罪組織,處有期徒刑貳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甲○○資助犯罪組織,處有期徒刑柒月。
丁○○、乙○○、丙○○、辛○○、戊○○參與犯罪組織,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並均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之。
其餘上訴駁回。
事 實
一、己○○於民國(下同)八十一年十二月間,因犯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 花蓮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三月確定,尚未執行,猶不知悔改。緣少年A0 1(另案由少年法庭審理)於八十七年十二月間,在其叔叔甲○○住處即台北縣 三重市○路○街一二二巷二號二樓,與郭佳熊等共同成立三聯會之不良組織,A 01為會長,並尊甲○○為長老,吸收在學學生或輟學學生為會員。迄八十八年 四月十日,A01認其三聯會組織鬆散,不易管理,乃與曾為竹聯幫龍堂總護法 之己○○接洽,欲藉加入竹聯幫犯罪組織名號約束幫眾,改設立竹聯幫分堂,己 ○○欣然答應,旋由己○○發起成立天鷹堂之犯罪組織,於八十八年四月十五日 上午十一時,由甲○○資助上開住處舉行拜堂儀式,並供為天鷹堂堂口,己○○ 為主持犯罪組織,自任堂主、丁○○為副堂主、少年A01為總護法法,吸收乙
○○、丙○○、辛○○、戊○○、連柏澄、郭佳熊、程韋勳(後三人業經判刑確 定)及未滿十八歲之少年A02、A03、A04、A05、A06、A07、 A08、A09、A10、A11、A12、A13、A14、A15、A16 、A17、A18、A19、A20、A21、A22、A23、A24等數十 人(以上少年均另由少年法庭審理)加入為組織成員,擔任各項職務(其組織架 構及各人職務分配詳如附表一所示)。於八十八年四月十五日十一時許在台北縣 三重市○○路○街一二二巷二號二樓堂口,由堂主楊金城主持入會儀式,正式成 為該犯罪組織之成員。嗣於同年月十七日十九時許,在上開堂口處所,為警查獲 ,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己○○、丁○○、甲○○、乙○○、丙○○、辛○ ○、戊○○等人於偵查中自白犯罪。
二、案經台北縣警察局三重分局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撤銷改判部分:
一、訊據被告己○○、丁○○、甲○○、乙○○、丙○○、辛○○、戊○○等均矢口 否認右開犯行,被告己○○辯稱:天鷹堂係因好玩而成立,該組織之目的為成立 陣頭,於廟會時賺點錢,並銷售健康食品、販賣沖牙器、茶葉,參加廟會陣頭, 並非以犯罪為宗旨。被告辛○○辯稱:伊與己○○不熟識,根本未從事所謂入會 儀式,未曾有入會行為,且己○○等人亦未以天鷹堂名義從事任何犯罪行為,天 鷹堂並非以犯罪為宗旨,無可認定該組織有脅迫性或暴力性。被告甲○○則辯稱 :伊受姪子A01之請託始答應提供其住所供A01等人聚會,伊並無提供金錢 或犯罪工具;加入天鷹堂等語。被告戊○○固坦承有於前揭開時地參加天鷹堂, 惟辯稱:不知參加天鷹堂要做什麼等語。
二、經查:
(一)少年A01組織三聯會,被告甲○○提供三重市○路○街一二二巷二號二樓為 聚會場所,嗣三聯會組織鬆散,A01遂與被告己○○接洽,以上開處所為堂 口,改成立竹聯幫天鷹堂,被告己○○、丁○○、乙○○、丙○○、連柏澄、 辛○○、郭佳熊、程韋勳、戊○○加入竹聯幫天鷹堂,分任堂主、副堂主、貼 身保鑣、連絡官、捍衛組組長、天鷹會會長、總管、護法等情,業經被告己○ ○(於警訊時冒名楊金城)於警訊時供稱:「((你是否為竹聯幫天鷹堂堂主 ?)是。(你是否曾為幫派分子,是否曾經辦理幫派自首?自首時為那個幫派 ?)我以前是竹聯幫龍堂的總護法,曾於八十七年二月間響應政府德政,有向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辦理幫派脫離。(你成立天鷹堂前是否曾求得道上何人同意 ?)我曾向道上大哥趙卓文及竹聯幫龍堂堂主陳進財同意後始成立。(你因何 要成立竹聯幫天鷹堂?)因A01之前向我提及他有一幫兄弟在外常遭欺負, 因他知道我是竹聯幫的兄弟才請我出面主持一個堂口,而我就給他一個堂口組 織架構圖要他自己去找人。(警方所提供之竹聯幫天鷹堂架構圖,是否為你所 有之天鷹堂架構圖?你與圖內幹部是否認識?)警方提供之天鷹幫組織架構圖 沒有錯但裡面幹部我只認識總護法A01,副堂主丁○○(阿炮)及連絡官連 柏澄,其餘幹部均為A01找來的我大多有見過面,但人與名字無法全部配對 。(竹聯幫天鷹堂成立的宗旨為何?)幫弟兄們找工作,使弟兄不受外人欺侮
。(你如何經營天鷹堂,該堂經濟來源如何?)我原本由總護法A01規劃出 地盤,再由天鷹堂成員負責該地盤圍事的工作,或討債以謀取利益,但還沒開 始即為警方查獲。(你目前尚有幾條債務未催討到?)賭債五條、會錢五條、 桃園市○○○○街五八四號二F台北相富服飾店一筆貨款,有催討過但沒收到 錢,幾與A01、丁○○至蘆州補習班催討過亦未要到。(你如何替人催討債 務?)我先以電話告知對方,你欠誰多少錢?)如何替人催討債務?(我先以 電話告知對方你欠誰多少錢,我要負責代他收討,若對方亮出名號(即黑社會 )我也會嗆我是竹聯幫天鷹堂神經明仔,以恐嚇對方使對方交付債務」等語( 八十八年度少連偵字第三○六卷第三十一頁背面、第三十二頁、第三十三頁正 面、第三十五頁正面)。於偵查時供稱:「(何時加入竹聯幫?)八十五年加 入,我沒有辦理脫黨,我屬於龍堂現已解散。(何時開始想要創一個堂?)今 年四月初開始。(成員有多少人?)將近六十人,成員要有入黨儀式,要宣示 在關公面前宣示,由我監示,我是天鷹堂堂主。(天鷹堂做過那些事?)還沒 有,只有替朋友收帳,只收了一次帳。(成立天鷹堂做何事?)成立比較不會 被人欺負,那裡有錢賺我們就做什麼,我們打算做廟會鎮頭,收債都是我自己 去,收債有的是對分,也有六四分,我四事主六」等語(見八十八年度少連偵 字第三○六卷第第二四一頁背面、第二四二頁正面、第二四三頁、第二四四頁 正面)。
(二)被告甲○○於偵查時供稱:「(你屬何幫派?)沒有,我借房子給己○○用, 三聯會會長是我姪子,所以才用我家做堂口。(辦幾次入會儀式?)成立那一 次,只有八十八年四月十五日約有三十多人參加。((八十八年度少連偵字第 三○六卷偵查卷第二四二頁)。
(三)被告乙○○於警訊時供稱:「(你加入天鷹會之入會儀式是何時?如何舉行? )我是八十八年四月十五日十一時許在三重市○路○街一二二巷二號二樓堂口 參加入會儀式,由堂主楊金城(綽號明哥)主持點香後一分支香我們向神壇關 公神像拜(八十八年度少連偵字第三○六卷偵查卷第第三十九頁背面)。於偵 查時供稱:「(竹聯幫是犯罪組織你知否?)知道」等語(八十八年度少連偵 字第三○六卷偵查卷第二六六頁正面)。
(四)被告丙○○於警訊時供稱:「(你於何時?何地?參加何幫派組織?)我是於 八十八年四月十五日在三重市○路○街一二二巷二號二樓加入竹聯幫天鷹堂天 鷹會成員。(你加入天鷹會之入會儀式是何時?如何舉行?)我是於八十八年 四月十五日十一時許在三重市○○路○街一二二巷二號二樓堂口參加入會儀式 ,幫中兄弟全部一起參加,由堂主楊金城保號明哥主持。(你們天鷹堂平日以 何為執行工作重點?)因我加入幫會沒幾天,我知道是要經營咖啡廳,要從事 圍事,及若幫員內有人出事,看對方情形如何幫中糾眾幫忙。其他從事何事我 即不知了。(你們在堂口所用之經費來源為何?)我知道的是堂口各會在外圍 事,所賺來之金錢,從中抽取,充當堂費」等語(見八十八年度少連偵字第三 ○六卷偵查卷第第四十三頁、第四十四頁正面)。於偵查時供稱:「((你也 是四月十五日加入天鷹堂,有辦入會儀式。)是。(何人介紹你入會?)我與 乙○○是同事,及辛○○也是同事,乙○○的朋友打電話過來而他們就一起過
去」等語(八十八年度少連偵字第三○六卷偵查卷第二六六頁背面)。(五)被告辛○○於警訊時供稱:「(你參加組織擔任何職位?任務性質如何?)我 參加竹聯幫天鷹堂之組織,且擔任悍衛組組長職位,係維護保衛幫派組織及弟 兄之安全。(你於何時?何地?參加該竹聯幫天鷹會堂?)我於八十八年四月 十四日早上九時集合整理供桌,下午二、三點時,拿一枝香拜關公舉行入會儀 式,地點在三重市○路○街一二二巷二號二樓,是從那時開始參加竹聯幫天鷹 堂」等語(八十八年度少連偵字第三○六卷偵查卷第第七十五頁)。於偵查時 供稱:「(何人邀你入會?)我是與乙○○、丙○○一起去」等語(八十八年 度少連偵字第三○六卷偵查卷第二八四頁正面)(六)被告丁○○於警訊時供稱:「(你於何時何地加入竹聯幫天鷹堂?)八十八年 四月十五日約早上時候在在三重市○路○街一二二巷二號一F參加竹聯幫天鷹 堂。(當時入幫儀式由何人主持?現場尚有何人參加?)是由己○○主持的。 現場約有五、六十人一起參加,加入竹聯幫天鷹堂」等語((八十八年度少連 偵字第三○六卷偵查卷第九頁正面)。於偵查時供稱:「(你是否竹聯幫天鷹 堂副堂主否?)是的,是己○○叫我當的。(何時開始?)八十八年四月十五 日開始。(有無吸收在學學生加入?)我們幫內有在學學生。(有無幫人討債 ?)有,我只參與乙次是在蘆洲市○○路空中大學對面的補習班。(知否竹聯 幫天鷹堂是犯罪組織?)知道,但不知事情會這麼嚴重」等語(八十八年度少 連偵字第第三○六卷偵查卷第二二三頁背面、第二三一頁正面)。(七)被告戊○○於警訊時供稱:「(竹聯幫天鷹堂前身係何幫派?你於何時?由何 人介紹加入?擔任何職位?)其前身係由A01所創立的『三聯會』,當時我 經常與他們幫會份子在一起,但沒有正式加入,直到八十八年四月十五日在三 重市○路○街一二二巷二號二樓,我正式拜堂加入竹聯幫天鷹堂之分派天鷹會 並擔任護法之職務,當時是郭佳熊介紹邀請我加入幫派組織。(幫派的組成份 子為何?)我們是吸收學校內之學生及中輟生為對象或在外遊蕩之不良份子。 (該幫派係以何目的為宗旨?)主要以不讓外人欺負,集合大家的力量抵禦外 人,並以討債、酒店圍事收取保護費為賺錢之目的。(你們以何方法討債?如 何圍事及收取保護費?)我們是接受別人的請求後前往對象家討債,如有得手 後再與請求人分賬(如何分法我不知道)分賬所得做為幫會之經費,圍事後我 們人員進駐酒店處理店內一切糾紛,並向酒店收取保護費,以上均是己○○告 訴我們賺錢的管道及成立幫會的目的。(你們地盤如何劃分?)我們隸屬之天 鷹會主要負責演藝界之圍事,至於地盤方面己○○尚未言明」等語(八十八年 度少連偵字第三○六卷偵查卷第二十二頁背面、第二十三頁)。於偵查時供稱 :「(何時加入三聯會?)沒有加入三聯會,只有四月十五日加入天鷹堂。( 誰找你進去?)是我要求郭佳熊讓我一起加入。(戰組做何事?悍衛組?行動 組?)打戰,有什麼糾紛出面,悍衛組是保護堂口,行動組是出去。(攻擊但 都尚未運作,才成立兩天就瓦解,現在人數不夠還在找人。(知否竹聯幫是犯 罪組織?)知道,我加入是因為他們說加入賺錢比較容易,我知道在做不法的 事情我會選擇一些不犯法之事情,我想做一些圍事或保鑣的事情」等語(八十 八年度少連偵字第三○六卷偵查卷第八十一頁背面、第八十二頁、第九十七頁
)。
(八)復查證人A01於警訊時供稱:「我於八十八年四月十日主動和竹聯幫天鷹堂 堂主楊金城(明哥)接洽稱你現所有三聯會幫因太散了,又不團結,所以想藉 楊金城於竹聯幫之名氣加入竹聯幫,並成立天鷹堂,楊金城(現為竹聯幫龍堂 總護法),就答應了,並約定八十八年四月十五日開香堂,建立竹聯幫天鷹堂 」等語(八十八年度少連偵字第三○六卷偵查卷第四十八頁背面)。於偵查時 供稱:「(你去找己○○說要加入竹聯幫?)是他找我立竹聯幫堂口,他問我 要擴大成立天鷹堂,叫我找這些人來。(他們都說是你騙他們去的?(那些人 不是我找來的,他們是一個找一個介紹進來」等語(八十八年度少連偵字第三 ○六卷偵查卷第二八二頁正面)。證人郭佳熊於偵查時供稱:「(為何加入幫 派?)A01是我同學,要幫我找工作,最後他說要組幫派。(今年一月加入 何會?)今年三月加入聯會。(有無參與圍事及討債?)沒有,A01告訴我 以後就是做這些事,但還未去做。(知否竹聯幫是犯罪組織?)知道,A01 說需在組織來構圖填滿名單,後來在四月十五日在車路頭街入會」等語(八十 八年度少連偵字第三○六卷偵查卷第九十五頁背面、第九十六頁正面)。證人 程偉勳於偵查時證稱:「(何人告訴你為何要成立幫會?)是有人告訴我,是 A01告訴我堂主明哥也有講。(為何要加入幫會?)是A01告訴我說入會 不用做任何事就可以拿錢,但我也未領到錢。(知否竹聯幫是犯罪組織?)知 道」等語(八十八年度少連偵字第三○六卷偵查卷第九十六頁背面)。由上開 證人之供述亦足以證明A01確實找被告己○○籌組竹聯幫分堂天鷹堂之事。三、此外,並經少年A02、A03、A04、A05、A06、A07、A08、 A09、A10、A20、A12、A13、A14、A15、A16、A17 、A25、A26、A27、A28、A29、A30、A31、A32、A3 3、A34、A35、A36、A37、A38等供證綦詳,且有天鷹堂組織架 構、天鷹堂堂口照片數幀在卷,及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可資佐證。故被告丁○ ○、甲○○、乙○○、丙○○、辛○○、戊○○確均於八十八年四月十五日上午 十一時,在甲○○所有位予台北縣三重市○○路○街一二二巷二號二樓,由堂主 楊金城主持入會之儀式,加入成為天鷹堂犯罪組織之成員,已臻明確。被告辛○ ○嗣後辯稱伊與己○○不熟識,未從事所謂入會儀式,未曾有入會行為云云,被 告甲○○辯稱伊係受A01之請託始答應提供其住所供A01等人聚會,伊並無 提供加入天鷹堂云云。被告戊○○辯稱不知參加天鷹堂要做什麼云云,均係畏罪 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四、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二條規定,所謂犯罪組織者,係指由三人以上,有內部管 理機關,以犯罪為宗旨或以其成員從事犯罪活動,具有集團性、常習性及脅迫性 、暴力性者即屬之。而所謂「內部管理結構」,即有上下屬從關係之謂,亦即組 織內部有主持人或首領與幫眾層級之分,有階級領導,下屬須服從主持人或首領 之命令行事,違抗者依內部規範懲處,至於有無組織名稱、入幫儀式及明文之幫 規等,則非所問。所謂「常習性」指組織以長期存續為目的。且有多次犯罪之發 生而言,與實際存續時間之長短無關。又該組織應具備其中「集團性、常習性及 脅迫性」三項,或其中「集團性、常習性及暴力性」一項,即構成該條例所稱之
犯罪組織(參照司法院第三十二期司法業務研究會、刑事法律專題研究 (十二) 第104-105 頁)。本件被告己○○所主持之竹聯幫分堂即天鷹堂之犯罪組織,非 但其內部有主持人或首領與幫眾層級之分,有階級領導,且定有幫規,下屬須服 從主持人之命令行事,違抗者依內部規範懲處,且參加之人數多達數十人,又該 組織既係竹聯幫犯罪組織之分堂,而竹聯幫犯罪組織係成立於四十四年間,設有 幫規、分堂等組織架構,該幫內部管理層級計分幫主、大哥(高層幹部)、分堂 堂主(或隊長)、會長、組長及成員等,其幫主係由幫中高層幹部及各分堂堂主 共同推選產生,該幫係一具嚴密組織之集團,因各警察機關歷年查獲其成員涉及 流氓及刑事案件多起,該幫成員有常習、集團、暴力犯罪及破壞社會秩序之虞, 爰以不良幫派列管等事實,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八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八八刑檢字第四八四一六號函及隨函檢送之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不良幫派 組合基本資料表在卷可憑(見上開偵查卷第二九二頁以下)。故竹聯幫係不良幫 派,屬犯罪組織已無疑義,而本件之竹聯幫天鷹堂既係被告己○○經趙卓文、陳 進財等竹聯幫堂主同意而另成立之分堂,則天鷹堂自應屬犯罪組織,既屬竹聯幫 旗下堂口,且稱天鷹堂,即內部有管理結構,上下從屬關係,因此設立副堂主及 各組組長有組員等,且因其為竹聯幫堂口之犯罪組織,自已具備集團性、常習性 及暴力性之要件。竹聯幫既為犯罪組織,被告等掛其名號成立分堂,已成立該幫 派既屬事實,而竹聯幫為黑道犯罪組織,在國內名聲響亮,被告等已知之甚稔, 參酌被告己○○供稱:「我原本預由總護法A01規劃出地盤,再由天鷹堂成員 負責該地盤圍事的工作,或討債以謀取利益,..」、被告丙○○供稱:「我知 道的是堂口各會在外圍事,所賺來的金錢從中抽頭充當堂費」、被告連柏澄供稱 :「已規劃以收取保護費及自己開西餐廳做為組織經費」等語(見少連偵三○六 號卷第卅三頁、四十四頁、五十三頁反面),益見竹聯幫天鷹堂係從事替人圍事 ,收取保護費等主要工作,以犯罪為宗旨,而天鷹堂參加人數多達數十人,且有 堂主、副堂主、護法...等等內部管理機構,揆諸首揭說明,自屬犯罪組織無 訛,被告等明知為犯罪組織仍執意成立、主持或參與,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至 屬明灼。是被告等犯罪事證明確,上開所辯純屬飾卸,不足採信,被告等犯行均 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五、核被告己○○、丁○○、甲○○、乙○○、丙○○、辛○○、戊○○所為,被告 己○○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前段之罪,被告甲○○係犯同條例第 六條之罪,被告丁○○、乙○○、丙○○、辛○○、戊○○係犯同條例第三條第 一項後段之罪。被告己○○吸收參與犯罪組織之A02、A03、A04、A0 5、A06、A07、A08、A09、A10、A11、A12、A13、A 14、A15、A16、A17、A18、A19、A20、A21、A22、 A23、A24等人,均係未滿十八之少年,有渠等年籍資料在卷可參,應依同 條例第四條第三款加重其刑,被告己○○、丁○○、甲○○、乙○○、丙○○、 辛○○、戊○○均於偵查中自白犯罪,各應依同條例第八條規定減輕其刑,被告 己○○部分並先加後減之。
六、原審未予詳察,就被告己○○、丁○○、甲○○、乙○○、丙○○、辛○○、戊 ○○等人所犯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部分,遽為無罪之諭知,尚有未洽,檢察
官上訴指摘及此,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己○○、丁○○違反組織 犯罪防制條例部分及甲○○、乙○○、丙○○、辛○○、戊○○部分均撤銷改判 。爰審酌被告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品行、所受刺激、智識程度、所生危 害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丁○○、乙 ○○、丙○○、辛○○、戊○○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己○○、 丁○○、乙○○、丙○○、辛○○、戊○○部分,並依組織犯罪防條例第三條第 四項之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五二八號解釋,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 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為被告己○○、丁○○、乙 ○○、丙○○、辛○○、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法諭知沒收。乙、上訴駁回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指少年A01於八十七年十二月間,在其叔叔甲○○住處即台北縣三 重市○路○街一二二巷二號二樓,與郭佳熊、郭書凱、莊秋平共同成立三聯會之 幫派組織,尊甲○○為三聯會長老,A01為會長,吸收在學學生或輟學學生為 會員,於八十八年四月十日,A01認其三聯會組織鬆散,不易管理,乃與己○ ○接洽,欲藉加入竹聯幫為犯罪組織名號約束幫眾,另成立竹聯幫分堂,己○○ 欣然答應,經竹聯幫﹁大哥﹂趙卓文、龍堂堂主陳進財同意後,為竹聯幫天鷹堂 分堂,由己○○發起、主持天鷹堂之犯罪組織,乃於八十八年四月十五日上午十 一時,由甲○○資助上開住處為天鷹堂堂口,拜堂成立竹聯幫天鷹堂之犯罪組織 ,己○○為堂主、丁○○為副堂主、少年A01為總護法,吸收未滿十八歲之人 加入組織,渠等均明知竹聯幫係犯罪組織而仍參與,被告庚○○亦加入成為該犯 罪組織之成員,嗣於八十八年四月十七日十九時許,在上開堂口處所,為警查獲 ,並搜得竹聯幫旗一面、天鷹堂旗一面、執行家法用扁擔二支、入會紅包袋六十 個、西瓜刀二把、入會訓詞一張。因認被告庚○○亦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 第一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及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 有明文。
三、公訴人認被告被告庚○○涉犯涉犯上開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犯行,無非係以被 告庚○○於警訊、偵查中之自白,同案被告己○○等人之自白,少年A01之供 述,以及己○○自繪天鷹堂組織架構圖一紙為論據。訊據被告庚○○堅決否認有 參加上開天鷹堂組織之行為,辯稱伊僅負責抄寫名單,並未參加天鷹堂等語。四、經查被告庚○○於警訊時供稱:「(妳是於天鷹堂內擔任何職,是否曾任堂務? )我沒有任何職,但曾撰寫天鷹堂名冊。(妳是否知道天鷹堂的宗旨?)不知道 」等語(八十八年度少連偵第三○六卷偵查卷第五十五頁背面)。於偵查時供稱 :「(你何時入會?)我沒有入會。(你擔任何職務?)沒有是A01叫我寫名 字,我是A01女朋友,毛筆部分是他唸叫我寫的。【(提示)毛筆部分是你寫 的?】是(A01如何去收取會員?)我不知道」等語(見八十八年度少連偵第 三○六卷偵查卷第二四四頁正面)。故被告庚○○僅係應A01之要求,代為書 寫天鷹堂名冊而已。再依上開被告己○○、丁○○、甲○○、乙○○、丙○○、 辛○○、戊○○等人之供述,被告丁○○、乙○○、丙○○、辛○○、戊○○等
均有拜堂參與宣示入會成為天鷹堂之成員,足見拜堂宣示係加入該犯罪組織之必 要儀式。惟渠等均未指稱被告庚○○於八十八年四月十五日上午十一時,在甲○ ○之住處舉行之天鷹堂入會拜堂儀式時,有參與宣示入會成為該犯罪組織之成員 ,故被告庚○○所辯應屬可採。自不能以其一時應男友A01之要求,幫忙代為 書寫天鷹堂名冊,即認定其亦係該組織之成員,故此部分不能證明其犯罪,應諭 知無罪之判決。
五、原審就被告庚○○部分,認為不能證明其犯罪,而諭知無罪之判決,經核尚無不 合,公訴人不服原審判決,仍執陳詞指稱被告庚○○仍構成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三條第一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嫌云云,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六條、第四條第三款、第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泰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七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正 雄
法 官 許 宗 和
法 官 許 錦 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楊 妙 恩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二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 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受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再犯該項之罪,其發起、主持、操縱或指 揮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一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犯第一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 為三年;犯前項之罪者,其期間為五年。
前項強制工作,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檢察官認為無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 證聲請法院免其執行。
第三項強制工作執行已滿一年六個月,而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 具事證,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免予繼續執行。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六條:
非犯罪組織之成員而資助犯罪組織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己○○等竹聯幫天鷹堂犯罪組織架構圖:
┌天蝎會 ┌捍衛組 ┌ 翻譯官 │會長 │組長(辛○○) │(A33) │(A38) │
┌ 副堂主 │(許家瑋) ├ 天鷹會 ├戰組 │(丁○○)│(李得雄) │ 會長 │ 組長(A08) │ │ │(郭佳熊) │ 組員(A30) │ ├ 連絡官 │ 副會長 │ (A10)堂主(己○○)│ │(連柏澄) │(A05) ├行動組 │ │ ├ 天地會 │ 組長(A11)貼身保鑣 │ ├ 左護法 │ 會長 │ 組員六名少年 (丙○○)└總護法 │(蔡明彥) │ (張伯凱)├刑組 (乙○○) (A01)├ 右護法 │ 副會長 │組長(小胖) │(A21) │ (A04)│
│(戊○○) ├ 天合會 ├支援機動組 ├ 掌法兼執法官│ 會長 │組長(A07) │(A03) │ (A19)├先鋒組 └ 總 務 └ 副會長 └組長(A06) (A02) (A32) 組員(A09)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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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物 品 │ 數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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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入會訓詞 │乙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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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竹聯幫旗 │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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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天鷹堂旗 │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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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執行家法用扁擔 │貳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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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紅色袋 │貳拾陸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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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會員入會填個人資料 │乙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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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催討會錢帳冊 │肆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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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幫會密語 │貳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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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天鷹堂職位姓名名冊 │參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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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扇子 │壹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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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公圖像 │壹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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