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3228號
債 權 人 張宏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何金鋒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確認債務人姓名為「何金鋒」或「何金峰」?如有誤載
,請具狀更正,並補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請提出請求利息6%之依據?(如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
5%計算)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