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3228號
TCDV,106,司促,23228,2017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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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3228號
債 權 人 張宏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何金鋒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確認債務人姓名為「何金鋒」或「何金峰」?如有誤載
   ,請具狀更正,並補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請提出請求利息6%之依據?(如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
   5%計算)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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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