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3225號
TCDV,106,司促,23225,2017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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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3225號
債 權 人 黃春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朱坤志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求請求標的二債務人應支付債權人新臺幣「5元」是
   否有誤?若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㈡確認原因事實三債務人依法負「連帶給付」票款是否有誤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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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