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3225號
債 權 人 黃春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朱坤志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求請求標的二債務人應支付債權人新臺幣「5元」是
否有誤?若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㈡確認原因事實三債務人依法負「連帶給付」票款是否有誤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