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3212號
債 權 人 洪瑞文即文發工程行
債 務 人 優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壹拾萬陸仟肆佰叁拾柒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
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
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
謂有價證券者,係指得成為種類債權標的之有價證券始足當
之。本件債權人聲明債務人應返還本票1紙,經核債權人所
欲請求給付之本票屬特定物,與上開意旨尚有未合,此部分
請求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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