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七七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林銘作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華隆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六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三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理 由
一、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六紙,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三號准為公示催告在案 ,且據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九日黏貼於本院之牌示處,並經聲請人登載於九 十二年一月十四日之眾聲日報,此經本院調卷查核屬實,復有聲請人提出之新聞 紙一紙附卷可憑。
二、又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該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六個 月,是至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已屆滿,迄今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 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九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慧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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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七七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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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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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華隆股份有限公司 │八三–ND–八七○○五○–四│千股券 │1 │壹仟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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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華隆股份有限公司 │八四–ND–八八四二八–四 │千股券 │1 │壹仟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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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華隆股份有限公司 │八四–ND–八八四二九–七 │千股券 │1 │壹仟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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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華隆股份有限公司 │八四–ND–八八四三○–六 │千股券 │1 │壹仟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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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華隆股份有限公司 │八六–ND–一四七五○–四 │千股券 │1 │壹仟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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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華隆股份有限公司 │八六–ND–一四七五一–七 │千股券 │1 │壹仟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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