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二四號
原 告 英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佳晟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訂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仟貳佰元,折合
新臺幣陸仟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五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黃建都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張茹茵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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