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訂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2年度,324號
MLDV,92,訴,324,2003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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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二四號
  原   告 英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佳晟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訂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仟貳佰元,折合
新臺幣陸仟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五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黃建都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張茹茵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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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佳晟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英淞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