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92年度,354號
MLDV,92,苗簡,354,2003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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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苗簡字第三五四號
  原   告
  即 聲請人 乙○○
一、原告即聲請人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陳元泰、張麗娟、陳武亮
  甲○○發支付命令(本院九十二年度促字第一一九九五號),惟其中債務人甲○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九條第一項之
  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新台幣壹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伍佰伍拾元,折合新
  台幣壹仟陸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
  台幣壹仟陸佰零伍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八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陳慧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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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