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小字,92年度,278號
MLDV,92,苗小,278,2003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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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苗小字第二七八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律師
  複 代理人  蘇李虎
         謝美玲
  被   告  丙○○
          丁○○
         乙○○
  右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金正國
  被   告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黎勝合所有繼承人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 六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依原告提出之
黎勝合之配偶陳寺妹及黎添泉、黎蕉妹、黎金子等人,爰命補正上開事項,特此 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黃佩韻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黃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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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