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男 四
選任辯護人 王勝和律師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三六一號
),本院決如左:
主 文
乙○○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年肆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共捌包(合計淨重壹佰零壹點參貳公克,包裝重陸點柒捌公克)、研磨機兩台上殘留之海洛因均沒收銷燬之;小型研磨機壹台、夾鏈袋肆拾參個均沒收。
事 實
一、乙○○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五月初某日,在苗栗縣竹南鎮火車站前,向某不詳 姓名年籍綽號「阿龍」之成年男子,以新台幣(下同)二十五萬元價格,購入碎 塊及粉狀(淨重一0一˙三二公克)之海洛因後,即意圖販賣而持有之,並攜帶 至苗栗縣竹南鎮○○路五四七巷一一九弄六號丁○○住處,利用其所有之小型研 磨機一台及不知情丁○○所有之大型研磨機一台,為分裝海洛因之工具,將碎塊 狀之海洛因研磨成粉末,再以夾鏈袋分裝成重量不等之小包裝海洛因,伺機販售 。嗣苗栗縣警察局少年隊員警,持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搜索票 ,於九十年五月九日下午一時三十分許,前往丁○○上開住處搜索,乙○○為掩 飾其持有大量之海洛因,趁警方尚未進入屋內之際,將內裝有海洛因二大包之鐵 罐一個,從其三樓房間窗戶往外丟擲,正好落到隔著一條防火巷許添春所有房屋 二樓陽台上之花盆旁,旋為埋伏在屋後之警員所發覺,警員由屋主許添春引導爬 上二樓陽台,在花盆旁找到裝有海洛因之鐵罐,另警方進入丁○○屋內後,在一 樓客廳扣得乙○○所有用以分裝海洛因之夾鏈袋四十三個,在一樓廚房扣得丁○ ○所有之大型研磨機一台(上面有海洛因殘留),在三樓乙○○房間內扣得小型 研磨機一台(上面有海洛因殘留)、海洛因一小包,在三樓廁所之衛生紙盒內扣 得海洛因五小包(另在四樓客廳扣得摻有海洛因之香煙一支,與意圖販賣而持有 第一級毒品無涉)。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移送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乙○○矢口否認有右揭犯行,辯稱:扣案之小包毒品海洛因是伊自己要 吸食的,大包毒品海洛因不是伊的,小型研磨機是伊磨玉石用的,伊沒有要販賣 海洛因云云。經查:
(一)被告乙○○雖否認罐裝之二大包海洛因為其所有,然從下列證據顯示扣案之全 部毒品海洛因,均係被告乙○○所有:
(1)被告乙○○於九十年五月九日警詢時供承:「警方搜索時我在該住處三樓房間 ,現場還有林文科在三樓前方睡覺,屋主丁○○後來也回來。該住處為我朋友 丁○○所有。警方在一樓客廳查獲夾鏈袋四十三個,廚房查獲研磨機一台,在 二樓屋主丁○○房內查獲安非他命吸食器乙組、三樓我使用的房間內查獲海洛
因一小包,磨石機一台,及廁所內衛生紙盒內查獲海洛因五小包,四樓客廳查 扣摻有海洛因之香煙一支,另外在屋後防火巷陽台查扣我丟棄之海洛因兩大包 。海洛因經警方秤毛重共為一0八公克。警方所查扣的違禁物大部分都是我的 。˙˙˙。」˙˙˙˙「(問:你與屋主丁○○是何關係?何時住在該處?) 我與屋主是朋友關係。我是於本(九)日凌晨才到他家。」、「(問:警方在 該處後面防火巷陽台上查扣鐵罐一個,內有兩大包海洛因是否為你丟棄的?) 是的,因為我發現警方要入內搜索時,才將毒品從三樓窗口丟到防火巷陽台。 」˙˙˙「我所持有的毒品海洛因係向住桃園縣綽號『阿龍』之男子所購買, 每次購買二至三兩,價格二十五萬。我不知道『阿龍』的真實姓名及聯絡電話 ,他都主動打電話向我連絡,我們都約在竹南火車站交易。前後共買三次。」 等語明確(參見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七0五號偵查影卷第三頁、第四頁、第五頁 );於九十年五月九日檢察官偵查時供承:「(問:警方今日查獲之物品是誰 的?)海洛因一0八公克,摻有海洛因之香煙、安非他命吸食器一組、還有一 台是磨玉石的機器,上述物品是我的,˙˙˙˙。」、「(問:你海洛因一0 八公克及摻有海洛因之香煙是何來的?)都是我向桃園一個綽號『阿龍』的人 買的,我這次買了三兩,大概二十五萬元。」、「(問:如何與阿龍連絡?) ˙˙˙我每次要買海洛因都是阿龍主動打電話與我連絡,˙˙。」、「(問: 前後向阿龍購買幾次?)總共三次,第一次是八十九年十二月份,我以十萬元 購買一兩的海洛因,第二次是九十年一月份,也是用十萬元買一兩,第三次以 二十五萬元買了三兩,是五月初買的,三次皆是在竹南火車站交易,每次交易 皆只有我們倆在場。」、「(問:前後購買多達五兩之海洛因現在何處?)現 在只剩警方查扣之一0八克海洛因,˙˙˙。」等語明確(參見九十年度毒偵 字第七0五號偵查影卷第二十三頁、第二十四頁);於九十年五月二十八日向 檢察官供承:「(問:查獲之毒品何時購得?)今年四月底五月初。」等語明 確(參見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三六一號偵查卷第八頁);於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 向檢察官供承:「當時是我獨自購買,˙˙˙。」˙˙˙「(問:查獲之毒品 何人所有?)是我剛買的。˙˙。」等語明確(參見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三六一 號偵查卷第四十三頁背面、第四十四頁)。
(2)證人即查獲警員甲○○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到院證述:「(問:九十年五 月九日,是否有前往搜索竹南鎮丁○○住處?)是。」、「(問:整個搜索情 形?)我們分七、八個人去,我在前門,門開了我才進去。」、「(問:門是 誰開的?)同仁開的。」、「(問:如何進去的?)借隔壁房子,從前面陽台 進去,因裡面的人不開門。」、「(問:進去裡面時,裡面有多少人?)有看 到乙○○跟林文科。」、「(問:丁○○何時回來的?)之後我們搜索到毒品 ,他才回來的。」、「(問:你搜索到毒品的情形?)因有三樓,我們分開搜 索,當時我是在二樓,聽到三樓有搜到東西,我們就全部上去。」、「(問: 三樓搜到東西情形?)我記得從廁所裡面、三樓房間搜到東西。」、「(問: 搜到多少東西?)當時不是我搜的,我不知道詳情。」、「(問:本件有一鐵 罐裝毒品,在後方其他建築物搜到,是否知道?)知道。」、「(問:如何知 道?)我們搜索時,有二、三個人在後門監控,我聽我同事講,鐵罐從三樓丟
出去,同事經安親班屋主同意,過去拿出來。」、「(請審判長提示九十年度 毒偵字第七O五號第二十頁現場圖,問:當時查獲的情形是否如現場圖所劃的 ?)是。」、「(問:本件被告筆錄,是否由你製作的?)不是。」、「(問 :製作時,是否在場?)我有在場。」、「(問:製作筆錄時在場,其情形? )在三樓辦公室。」、「(問:有多少人在現場?)搜索的同仁及被告,林文 科。」、「(問:丁○○是否有在現場?)記不住。」、「(問:你隊部三樓 辦公室情形?)一樓是警察局公關室,二樓是婦幼組,三樓是少年隊外勤組。 」、「(問:門一進去就是你們辦公室?)是。」、「(問:所以,它是開放 的空間?)是。」、「(問:被告作筆錄時,你有無在附近?)在三樓。」、 「(問:有無聽到被告製作筆錄的情形?)沒有。因我在整理其他的資料。」 、「(問:製作筆錄時,你同仁有無對被告刑求,或其他不法的行為?)沒有 ,從頭到尾到人犯移送,都隨案移送。」、「(請審判長提示調查局函附照片 ,問:左方的空袋,是否你們查獲的毒品裝袋?)對。」˙˙˙「(問:為何 本件需要七、八個人?)因前面有監視器,後面有防火巷。」˙˙˙「(問: 搜索進去時,多久時間看到被告?)我在三樓看到的。我在二樓有停留,時間 無法拿捏。」、「(問:有無到三樓看到三樓上的廁所五小包?)我看到時, 已經搜到了。」、「(問:搜索的同時,被告在何處?)被告在三樓的小房間 裡面。」、「(問:你們在一樓、二樓、三樓、及後面防火巷,所查扣的東西 時,有無請被告跟著看?)也是有。就我看到的東西是有。」˙˙「(問:當 時查獲的時候,建築物是否只有被告、林文科在內?)是。」等語明確(參見 本院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訊問筆錄第十九頁至第二十六頁、第二十九頁、第 三十一頁、第三十二頁、第三十四頁)。
(3)證人即查獲警員己○○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到院證述:「(問:九十年五 月九日,是否有到竹南丁○○住處搜索?)有。」、「(問:搜索情形?)線 索是我們小組先去勘查,有發現第二間房子有監視設備,當天本來是要用埋伏 的方式,我分配在後門,我們在後門可能有被裡面的人發現,我們從後門有表 明身分,進去搜索,進去看到裡面的人,在三樓的地方丟一個東西下來,因為 裡面的人拒絕開門,我們從後門進去,把後門用扳手撬開。」、「(問:剛剛 偵查員說,他是從隔壁陽台進入,跟你說的不一樣?)有二組人員,我跟另一 同事負責撬門,副隊長從前面攀爬二樓氣窗進去下來一樓幫我們開門,那時候 我們已經快把門撬開。」、「(問:你們進去之後,看到該建築物裡面有多少 人?)當時有二個人。」、「(問:被告有無在裡面?)有。」、「(問:另 一個根據搜索筆錄是林文科,是否如此?)是。」、「(問:丁○○是在搜索 過程回來的?)是。」、「(問:你們搜索扣到何物?)對面陽台有一鐵盒子 裝的海洛因,一樓有研磨機、夾鏈袋,時間那麼久了,扣押的物品,如扣押筆 錄所載。」、「(請審判長提示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七O五號第二十頁現場圖, 問:現場查獲東西是否如現場圖所示?)是。」、「(問:你到現場,你搜索 哪一樓?)我們先到三樓把人控制住,然後我跑到四樓去看,先確定沒有人, 我在逐樓搜索。」、「(問:搜索是由你搜索還是有其他人?)整組人都有。 」、「(問:你分配到搜索的工作,是搜索被告,還有?)林文科的房間。」
、「(問:本件三樓廁所內的海洛因,是否由你搜索?)印象中不是。」、「 (問:廁所的毒品被搜到的時候,你有無看到?)搜到之後,有會同在場人員 說在哪邊搜到的。」、「(問:在防火巷外面的隔壁陽台發現到毒品,是由你 去查獲的?)不是。是我同仁。」、「(問:後來當天下午,被告有到少年隊 製作筆錄,根據筆錄詢問人,是寫戊○○?)是。」、「(問:你當時是叫戊 ○○?)是。」、「(問:何時更名?)九十一年五、六月。」、「(問:被 告筆錄是何地方製作?)在少年隊三樓辦公室。」、「(問:當時製作筆錄時 ,有何人在現場?)有十幾個。」、「(問:哪些人?)包括被告、林文科、 丁○○,其他是我的同事。」、「(問:製作被告筆錄,有無錄音?)有。」 、「(問:根據筆錄記載,被告有承認現場扣到的毒品,是他的?)是。」、 「(問:是否被告自己講的?)是。」、「(問:被告是否也坦承陽台上的鐵 罐裡的毒品,也是他丟棄的?)是。」、「(問:被告是否也坦承毒品,是他 以二十五萬元,向一位綽號阿龍購買的?)是。」、「(問:被告跟你們供述 說,現場有他、林文科在現場,丁○○是後來才回來,是否這樣?)是。」、 「(問:從搜索到製作筆錄,被告有無講說這個毒品是由其他人所丟棄的,不 是他丟的?)沒有。」、「(請審判長提示調查局函所附照片,問:該毒品是 否你們當時所查獲的?)是。」、「(問:照片上的分裝袋,是否當天查獲的 ?)是。」、「(問:分裝袋上面的記載的重量,是否你們所秤的?)是。」 、「(問:當天你是從後面進去?)是。」、「(問:從前面、後面是同時進 ,還是先後,差距多久時間?)他們發現我們警察在現場的時候,我們開始表 示身分,才用強制力,是我們後面人員先動作,是副隊長從前面進去後,他從 二樓下來,開門讓我們進去。」、「(問:後面人員在敲門、撬門花多久時間 ?)四、五分鐘。」、「(問:四、五分鐘時間裡,有無看到茶葉罐從何處丟 出來?)從三樓丟出去。後來被告有探頭出來說,你們憑什麼撬門。」˙˙˙ 「我們邊撬門,有在看現場情況,應該有看到手丟出去動作,被告一下子就探 頭出來,手丟的動作出去,有聽到聲音。」˙˙˙「(問:丟出去的動作,你 看到東西著地的聲音後,被告一下子探頭出來,一下子時間多久?)四、五秒 時間。」˙˙˙「(問:本案所查扣物品,有無帶同被告到現場指證查扣之物 ,是在何處查扣?)有。」、「(問:你有全程陪同被告到現場指證查扣物? )在幾個較明顯的地方、三樓、四樓我比較有參與,其他部分不清楚,有其他 同事負責。」、「(問:有無帶同被告到對面防火巷二樓?)沒有。」、「( 問:當天筆錄是你製作的?)是。」、「(問:在製作筆錄,有無錄音?)有 。」、「(問:有無將錄音帶過來?)因有調動,找不到錄音帶。」、「(問 :當時錄音帶沒有隨案移送嗎?)沒有。」˙˙˙「(提示九十年度毒偵字第 七O五號第四頁第七字第九行,問:當天被告在筆錄裡面,被告承認鐵罐裡面 二大包海洛因,是他丟棄的?被告當時的陳述是否實在?)是。」、「(問: 查扣的毒品,總計有一O八公克,依你的經驗,有無詢問被告有無販賣?)我 有問,在筆錄的第五頁第九行。」、「(提示同上卷筆錄,問:他說他沒有販 賣,是否出於他的意思所說?)是。」˙˙˙「(問:就你辦案經驗,被告持 有大量毒品,會承認販賣,是多還是少?)都不會承認。」、「(問:為什麼
不會承認?)刑期太重了。」、「(問:本件查獲的海洛因數量,就你查獲的 經驗,是否眾多?)數量算很多。」、「(問:被告查獲之後,有無說毒品是 別人的?)沒有。」等語明確(參見本院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訊問筆錄第三 十七頁至第五十七頁)。
(4)證人即查獲警員丙○○於九十二年七月三日到院證述:「(問:九十年五月有 到竹南鎮○○路五四七巷一一九弄四號搜索?)有。當時是警員的身分,支援 少年隊。」、「(問:當天搜索,你擔任何職務?)我跟己○○擔任搜索地點 後門部分、包括警戒相關事宜。」、「(問:看到什麼事情?)那時我們持搜 索票去搜索,如果對方不開門,我跟己○○要從後門破門,我們有用榔頭撬門 ,還沒有完全破壞,那時剛好副隊長進去,在門鎖半破壞的情形下,副隊長開 門讓我們進去。」、「(問:在後門的時候,有無注意到搜索的地點有何情況 ?)破壞時間約有十分鐘,那時看到三樓後方有一位男子,拿著一個罐狀的東 西往後面另外一棟房子陽台丟棄,丟棄後,我們即時發現,認為那東西應該我 們要搜索的東西,我們馬上呼叫另外一位在場的小隊長,從丟棄物品到丟棄的 地點,我們算一下應該在第三間,我跟小隊長就到我們算好的那棟房子尋找。 」、「(問:如何進去那棟房子?)那時候有一個幼稚園,我們按門鈴,表示 我們的身分,說我們搜索的地方,有丟棄一個東西,是否可以讓我們進去尋找 ,然後他們就讓我們進去,我們上去後,幼稚園那家沒有,是在幼稚園隔壁的 那間,我們腳跨過去,將那男子丟棄的東西持獲起來。」、「(問:持獲何東 西?)茶葉鐵罐的東西,小隊長直接打開,是海洛因。」、「(問:是否可以 詳細敘述海洛因毒品的狀況?)鐵罐裡面裝兩大包,其中壹包是兩大塊狀,另 一包粉碎性的塊狀。庭呈查獲毒品現場照片四張。」、「(問:查獲毒品之後 ,如何處理?)由小隊長暫時性的保管。」、「(問:是否有人去搜索地?) 有再回去跟其他小組共同執行搜索。」、「(問:有無向帶隊的長官報告查獲 的罐裝內的毒品?)有。」、「(問:回去配合其他小組執行搜索,參與程度 ?)我們在後方取回罐裝毒品,直接回到搜索地,那時候小隊長有向副隊長報 告,我們在後方取得毒品,我們取回回去後,其他另外一組人員已在三、四樓 同步搜索,我還沒上二樓時,有聽到同事在喊現場有人,且有毒品,後來,其 他同事也向三、四樓作支援的動作。」、「(問:其他毒品在何地方查獲?) 我在現場目睹的是廁所部分。」、「(問:請敘述在廁所查獲情形?)搜查衛 生紙盒,衛生紙盒裡面有一個小包包,小包包裡面有五小包的毒品。」、「( 問:搜索時,房子裡面有多少人?)當時另外一組小組人員在外面控制時,只 有林文科、乙○○二人。」、「(問:你看到林文科時,他做什麼?)已被我 們其他人控制住,在乙○○被控制的那個房間,他上身沒有穿衣服。」、「( 提示調查局回函所附照片,問:上面寫幾公克,是你們寫的嗎?)是。」、「 (問:那些裝毒品的塑膠袋,是現場的?)是現場的東西。」、「(問:回去 製作乙○○的筆錄時,有無在現場?)有。」、「(問:請敘述製作乙○○筆 錄狀況?)乙○○的筆錄由己○○製作,我們其他人作從現場帶回的物品作封 籤的動作。」、「(問:乙○○就你跟他接觸的過程,他有無說毒品不是他的 ?)就我的部分沒有,其他的同事,我不知道。」˙˙˙「(問:如何知道三
樓上的男子?)我們用榔頭撬門鎖,在撬的當中,剛好有人開窗戶,我們看到 一個中年男子持罐狀物往正前方丟棄。」、「(問:你有看清中年男子的相貌 ?)現在叫我確認,我無法確認,我只知道是中年男子。」、「(問:你跟己 ○○是同時看到?)我有看到,他是否經由我告訴,才目光轉移,或著我經由 他的告訴,目光轉移,才發現,我不確定。」、「(問:當天有無看到被告? )有看到。」、「(問:第一次在何地看到?)在他房間,同林文科一同被警 方制伏。」、「(問:第一次看到他時,他的衣著?)時間太久,不記得。」 、「(提示證人剛庭呈查獲現場鐵罐照片,問:是否為光滑面鐵製外殼?)是 。」˙˙˙˙「(問:扣案的鐵罐,查扣時有無請被告在場指認,陪同查扣? )沒有,那時他沒有被我們控制住。」、「(請求提示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七O 五偵卷第四頁,問:被告有坦承鐵罐內的毒品是他丟棄的,你是否知道?)知 道。」、「(問:被告在現場有無坦承?)有。」、「(提示同上偵卷第五頁 ,問:被告稱是向綽號「龍」買的,是否有聽到?)沒有聽到。」、「(問: 為何沒有聽到?)我沒有全程跟在被告旁邊。」、「(問:就你們辦案的經驗 ,被告坦承有丟棄鐵罐,確實有查獲鐵罐,有無必要採指紋?)一般嫌疑人有 坦承,我們就沒有做採指紋的動作。」、「(問:在搜索地被告有無爭執,你 們查扣鐵罐內毒品這件事情?)沒有。」、「(問:從被查獲到移送,被告有 無爭執你們查扣毒品這件事情?)沒有。」、「(問:從被查獲到移送,被告 有無爭執毒品是別人的?)沒有。」、「(問:從被查獲到移送,你有全程陪 在被告旁邊?)在同一辦公室內。」˙˙˙˙「罐裝毒品拍攝照片的磁磚,與 在他的房間垃圾桶倒出來起獲的一小包海洛因拍攝照片磁磚都是一樣,顯然當 時我們在現場有拿給他看,才作拍攝動作。」等語明確(參見本院九十二年七 月三日訊問筆錄第五頁至第十一頁、第十三頁至第十五頁、第十七頁至第二十 頁、第二十二頁)。
(5)本院於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前往現場履勘結果:「一、勘驗標的物應為竹南 鎮○○路五四七巷一一九弄六號,為四樓建築物,一樓大門口外面有加設一台 新光保全監視器。一樓、二樓、三樓、四樓屋內隔局如附圖(一)、(二)、 (三)、(四)所示。二、˙˙˙從三樓靠近防火巷房間窗戶鐵窗外緣至對面 二樓陽台如附圖(三)所示B距離為七˙三公尺。三、三樓靠近防火巷房間窗 戶左側裝有一台大同冷氣,據屋主之母稱,該冷氣是案發後裝的,案發時沒有 該冷氣。四、二、三樓窗戶與防火巷對面如附圖所示B陽台無任何障礙,完全 淨空。五、由法官親自拿一個茶葉罐蓋,爬上窗戶站在鐵窗,手伸出去,往對 面二樓陽台(附圖編號B)丟擲,茶葉罐蓋落在B的陽台上,屋主之母稱,該 茶葉罐蓋同意由本院暫時保管。六、另到對面防火巷編號B屋主住宅,經屋主 許先生同意至其二樓陽台履勘,法官剛所擲的茶葉罐蓋,確實落在陽台花盆下 ,法官命將該蓋子帶回法院保管,並命警拍照。七、據屋主許添春稱:案發當 日,我在廚房煮飯,聽到二樓陽台有碰一聲,我奇怪就到二樓看,下來時警員 就進來說借我去看一下,他們就上去看,我幫他們開門,兩個警員說要找東西 ,他們搬開所有花盆,找到一包東西,我不知道是什麼東西,他們用小帽子將 該包東西包著就走了。當時對面都還沒有裝設鐵窗二樓部分,三樓部分我不清
楚,防火巷因第一間已經加蓋,所以無法通行。我於案發前幾個月就搬進來, 房子是新蓋的,我聽到碰一聲到警察來,只有幾分鐘很短時間。八、案發地點 監視器設在進入一樓大門左上方,監視螢幕在一樓客廳高低櫃上。命警員將監 視器及螢幕拍照。」有本院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勘驗筆錄及照片十幀在卷足 憑。
(6)被告乙○○於警詢時及檢察官偵查中既供承扣案之毒品均為其所有,且係出於 其自由意思,而查獲警員甲○○、己○○、丙○○三人亦詳細證述查獲之經過 ,參以本院在履勘現場時,當場嘗試以茶葉罐之蓋子從三樓窗戶往外丟擲,該 蓋子輕易落在許添春房屋二樓陽台上之情節,足見被告乙○○於案發當時將鐵 罐裝毒品海洛因,丟擲至許添春房屋二樓陽台上,並非難事。又警方進入屋內 時僅有被告乙○○及林石千二人在場,屋主丁○○是事後才返回,已據上開警 員證述甚明,而被告乙○○既向本院供稱:「當時我在三樓睡覺,聽到樓下有 人撬門,我才開窗戶看,看到是少年隊,我就在樓上準備穿衣服,他們就上來 了。」、「因當時只有我跟林文科在,˙˙˙。」、「(問:從你聽到警察撬 門聲,到你探頭出去看,當時是否只有你壹個在房間?)對。」、「(問:查 獲時,林文科在做什麼?)對面房間睡覺。」等語(參見本院九十二年四月二 十二日訊問筆錄第五十七頁、第六十五頁、第六十六頁),顯然在屋後監控之 警員己○○、丙○○看到三樓窗戶丟擲鐵罐之人,無疑就是被告乙○○。再者 ,林石千、丁○○二人於警詢時及檢察官偵查中,均堅決否認扣案之毒品海洛 因係渠等所有,依「排除法則」,林石千、丁○○二人既均被排除在外,則扣 案之毒品海洛因當然係被告乙○○所有,至為灼明!(二)被告乙○○雖否認其無販賣毒品海洛因之意圖,然從扣案毒品海洛因被查獲時 之形狀、分裝後之外觀、數量之龐大及研磨機上有海洛因之殘留等情形,足以 證明被告乙○○持有之毒品海洛因,係供其意圖販賣之用,茲分述如下:(1)被告乙○○於九十年五月九日向警方供稱:扣案之毒品海洛因是伊用來自己吸 食的云云(參見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七0五號偵查影卷第三頁);於九十年五月 九日向檢察官供稱:扣案之毒品海洛因伊自己施用一部分,一部分伊無償提供 給林石千、連雲璋及綽號「光頭財」之男子吸食云云(參見九十年度毒偵字第 七0五號偵查影卷第二十五頁);於九十年五月二十八日向檢察官供稱:伊與 林石千合買毒品海洛因,要將毒品分給他云云(參見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三六一 號偵查卷第八頁背面);於九十年七月二十四日向檢察官供稱:從八十九年起 開始與他們一起施用毒品海洛因,從當時一起合資購買云云(參見九十年度偵 字第二三六一號偵查卷第二十二頁背面);於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向檢察官供 稱:當時我是獨自購買,原欲分他們,但後旋遭查獲云云(參見九十年度偵字 第二三六一號偵查卷第四十三頁背面);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向本院供稱 :扣案之毒品海洛因六小包是伊要吸用的,二大包不是伊的云云(參見本院九 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訊問筆錄第十二頁、第十三頁)。被告乙○○於警詢時及 偵、審中,對於扣案之毒品海洛因前後既有數種辯解,且供詞內容一再變更, 其上開辯解已難令人置信。而證人林石千向檢察官供稱:伊不認識被告乙○○ ,也不認識連雲璋及林文科,被告乙○○沒有拿海洛因給伊用等語(參見九十
年度偵字第二三六一號偵查卷第三十七頁背面),屋主連雲卿亦否認有看過扣 案之毒品海洛因,參以毒品海洛因在不法市場之價格相當昂貴,衡情被告乙○ ○豈可能無償提供給他人吸用?故其辯稱買回來要供他人吸用,絕非事實!亦 即被告乙○○上開數種辯解均應排除其真實性且不可採。(2)警方查扣之毒品海洛因既均是被告乙○○所有,已如前述,而警方最初查扣之 毒品海洛因共有八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依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 法鑑定結果,均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一0一˙三二公克(包 裝重六˙七八公克),有該局九十年六月八日(九0)陸(一)字第九0一六 七五0七號鑑定通知書乙紙在卷足稽(參見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三六一號偵查卷 第十七頁)。又該局係將八包毒品海洛因,先以化學呈色分析法初步篩驗,均 呈有海洛因陽性反應後,才加以混合鑑定,混合後外觀有碎塊及粉狀互相摻雜 ,而送驗時八包海洛因外觀形狀,分別為「標示:陸拾伍公克」大塑膠袋一個 ,「標示:參拾肆點柒公克」中塑膠袋一個,「標示:零點肆公克」小塑膠袋 一個,「標示:零點貳公克」小塑膠袋一個,「標示:貳點壹公克」小塑膠袋 四個,此亦有該局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調科壹字第0九二000八二九六0 號函附照片一幀在卷足參。又扣案之大小研磨機各一台,經送法務部調查局依 同一方法檢驗結果,該二台研磨機上均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留,此有該局九 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九0)陸(一)字第九00八0九二七號檢驗通知書乙 紙在卷足憑(參見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三六一號偵查卷第五十二頁)。從被告乙 ○○持有之毒品海洛因不僅數量龐大且有碎塊狀,二台研磨機上亦有海洛因殘 留,且警方在屋內所扣得之夾鏈袋四十三個,屋主丁○○否認為其所有(參見 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三六一號偵查卷第五十頁最後第五行)等情節以觀,在在顯 示被告乙○○利用二台研磨機,將粉塊狀之海洛因研磨成粉末,再利用夾鏈袋 分裝成重量不同、數量不等之小包裝海洛因,準備伺機販售無訛!(3)又如前所述,扣案之毒品海洛因合計淨重達一0一˙三二公克,折合約0˙一 公斤,而一公斤約為二十六˙七台兩(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一台兩約三十 七˙五公克(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則扣案之毒品海洛因換算結果,約有二 ˙七兩(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加上包裝袋重量,與被告乙○○向警方供稱 :每次購買二至三兩,及向檢察官供稱:此次購買三兩之供詞,不謀而合。至 扣案之毒品海洛因可供被告乙○○一人施用多久,本院乃向行政院衛生署管制 藥品管理局函詢,有關人體一日可承受多少毒品海洛因份量,及扣案海洛因一 0一˙三二公克,可供人體吸食多久?該局函復本院稱:「˙˙˙˙二、˙˙ ˙˙海洛因一般劑量為每四小時施用五至十毫克(純品);其最低致死劑量為 二00毫克,若單次施用超過該劑量,即有致命之可能。惟久用成癮者會產生 耐藥性,其程度依個人體質、使用頻率與接觸時間之長短等因素而異,可使其 致死劑量增至數倍或十倍以上。三、來函所述之海洛因重量可供吸食時間多久 ,因施用者之施用劑量、施用頻率、個人體質及對藥物耐受性等因素而不同, 依個案而異。」有該局九十二年四月三日管檢字第0九二000二四九五號函 乙紙在卷足憑。從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上開函敘意旨觀之,足見一般 人每日每隔四小時施用海洛因一次,每次施用五至十毫克,一日可施用三十至
六十毫克,一年三百六十五日不間斷施用,則每年可施用一萬零九百五十毫克 至二萬一千九百毫克;而扣案之毒品海洛因淨重一0一˙三二公克,以一公克 為一千毫克計算,則扣案之毒品海洛因共有十萬一千三百二十毫克,足供被告 乙○○一人施用長達數年之久,縱使被告乙○○毒癮甚深,亦可供其施用甚久 ,況其被警查獲前並無施用毒品海洛因之任何前科紀錄,被告乙○○豈有可能 買來囤積數年僅供其一人施用?故扣案之毒品海洛因,應是被告乙○○意圖供 販賣而持有之。
(三)綜上所述,被告乙○○前開辯解,無非事後卸責之詞,委不足採。此外復有證 人丙○○於九十二年七月三日提出查獲當時海洛因現況之照片四幀,在卷足資 佐證,事證明確,被告乙○○上開犯行,洵堪認定。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五條第一項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 毒品罪。原起訴檢察官雖以同條例第八條第四項、第一項轉讓第一級毒品未遂罪 起訴,然經蒞庭檢察官變更起訴法條,改以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罪起訴, 本院自毋庸再變更起訴法條。其持有海洛因之低度行為,已為意圖販賣之高度行 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乙○○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海洛因之數量甚多 ,倘被其脫手成功,毒害社會必相當嚴重,惡性非輕,及犯後一再翻異前詞,並 無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三、至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共八包(合計淨重一0一˙三二公克,包裝重六˙七 八公克)、研磨機二台上殘留之海洛因,均係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 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予以沒收銷燬之。另扣案之小型研磨機一台,係被告乙○ ○所有,大型研磨機則是屋主丁○○所有,已據被告乙○○供述甚明,核與屋主 丁○○之證詞相符(參見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三六一號偵查卷第七頁背面);至扣 案之夾鏈袋四十三個,屋主丁○○否認為其所有(參見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三六一 號偵查卷第五十頁),足見該夾鏈袋應是被告乙○○所有無誤;扣案之小型研磨 機一台、夾鏈袋四十三個,既係被告乙○○所有,並供其意圖販賣而研磨分裝毒 品海洛因之用,均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又 扣案之香煙一支,經鑑定結果雖摻有海洛因成分,然該支香煙係供被告乙○○施 用毒品,與其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之行為無涉,應由檢察官另為聲請宣告 沒收銷燬,本院毋庸在此宣告,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清秀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七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柳 章 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歐 明 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七 日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五條第一項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