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1年度,418號
MLDM,91,訴,418,2003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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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一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男 五
  被   告 乙○○
  共   同 廖宜祥律師
  選任辯護人
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五六四三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丁○○乙○○共同連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各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附表一、二、三所示偽造「大湖全民醫院丙○○」名義之支票,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八十三年七月七日支票存款約定書及支票存款印鑑卡上偽造「丙○○」之署名各壹枚,大湖農會支票存款開戶申請及約定書上偽造「丙○○」之署名及印文各貳枚,向大湖農會開戶用之偽造「丙○○」印章壹顆均沒收。 事 實
一、丁○○獨資創立苗栗縣大湖鄉○○路四十八之五號大湖全民醫院後,為符合相關 之醫療法規,於民國(下同)八十二年七月間,以每月底薪新台幣(下同)二十 五萬元(連同獎金等可月領二十八萬元),聘請戊○○擔任全民醫院之院長,惟 實際上仍由丁○○與其妻乙○○,共同掌理全民醫院之行政、財務及庶務等工作 。丁○○為方便醫院之經營,徵得戊○○之同意,以全民醫院及戊○○之名義, 先於八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向新竹區中小企業銀行卓蘭分行大湖辦事處(已變 更組織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大湖分行,以下簡稱新竹商銀大湖分行),申請開立 戶名及代表人為大湖全民醫院及戊○○,帳號為0六0二二六之九號之支票存款 帳戶;再於八十三年六月十一日,向中央信託局新竹分局(以下簡稱中信局新竹 分局),申請開立戶名及代表人亦為大湖全民醫院及戊○○,帳號為二0七之七 號(後更改為二0七之六號)之支票存款戶。在戊○○擔任大湖全民醫院院長期 間,丁○○乙○○夫妻二人債信尚稱良好,均以丁○○個人名義開立支票,以 支付該醫院之相關開銷,未曾以全民醫院及戊○○名義,開立新竹商銀大湖分行 或中信局新竹分局之支票,以支付醫院之開銷,而戊○○亦自行保管全民醫院之 大印及個人私章。
二、於八十三年七月一日,戊○○卸任院長乙職後,丁○○以每月底薪十五萬元(連 同獎金可月領二十萬至二十五萬元),改聘請丙○○擔任大湖全民醫院院長,此 時丁○○之財務狀況漸趨不佳,恰巧丙○○亦未注意自己保管醫院印章及個人私 章,丁○○乙○○見有機可趁,竟萌共同意圖供行使之用,並基於偽造支票之 概括犯意聯絡,以下列手法,向新竹商銀大湖分行、中信局新竹分局、苗栗縣大 湖地區農會(以下簡稱大湖農會),領用「大湖全民醫院丙○○」之空白支票後 ,或由丁○○,或由乙○○,或由其二人指示不知情之醫院會計甲○○或其他職 員,以「大湖全民醫院丙○○」為共同發票人,連續偽造下列之支票支付帳款:(1)丙○○為使公保、勞保給付能撥款至大湖全民醫院,始同意填寫存戶更換取款



印鑑申請書,並在印鑑卡上蓋用印文,於八十三年七月二十日,向中信局新竹 分局申請將原戶名「大湖全民醫院戊○○」(帳號:二0七之六號)之支票存 款帳戶,變更戶名為「大湖全民醫院丙○○」,並未授權丁○○乙○○夫妻 二人領用支票使用,丁○○乙○○夫妻二人竟蒙蔽丙○○,由其夫妻二人私 下領取中信局之空白支票後,未獲丙○○之同意,即自八十三年八月間起,盜 用丙○○留存於醫院之私章,連續偽造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對外行使。(2)丁○○乙○○二人基於偽造文書之共同犯意聯絡,由其二人指示不知情之大 湖全民醫院總務郭夢玲,擬具該醫院變更負責人為丙○○之公文,填寫新竹商 銀支票存款約定書、更換印鑑戶名申請書、支票存款印鑑卡,並在申請書及印 鑑卡上偽造丙○○之簽名,盜蓋丙○○留存醫院之印章後,於八十三年七月七 日,持向新竹商銀大湖分行不知情之職員黃碧智、李秀月,將上開原戶名「大 湖全民醫院戊○○」(帳號:0六0二二六之九號)之支票存款帳戶,變更戶 名為「大湖全民醫院丙○○」而行使之,順利領得空白支票後,仍接承上開偽 造有價證券之概括犯意聯絡,未獲丙○○之同意,自八十三年十月間起,盜用 丙○○留存於醫院之私章,連續偽造如附表二所示之支票對外行使。(3)丁○○乙○○因上開空白支票,行使近一年已不敷使用,另基於偽造文書之 共同犯意聯絡,於八十四年七月二十一日,由丁○○指示醫院不知情之不詳姓 名員工,前往某不詳刻印店新刻全民醫院之大印一顆,同時偽造丙○○私章一 顆後,親自前往大湖農會,填寫支票存款開戶申請及約定書上,並在上面偽造 丙○○之簽名,蓋上偽造丙○○之印章後,持向櫃檯職員吳春枝辦理開立戶名 為「大湖全民醫院丙○○」(帳號:五八一之二號)之支票存款帳戶而行使之 ,順利領用支票後,仍接承上開偽造有價證券之概括犯意聯絡,未獲丙○○之 授權,自八十四年八月間起,使用同一顆偽造之丙○○印章,連續偽造如附表 三所示之支票對外行使。
三、丁○○乙○○夫妻二人將偽造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中信局、新竹商銀、大 湖農會支票,票面金額高達一億一千九百二十五萬一千七百二十五元,分別交付 予莊鼎火、百朝電梯、興為儀器及其他不詳人士,供作丁○○乙○○調度大湖 全民醫院、丁○○經營建築事業及購買醫療器材之用。嗣丁○○乙○○夫妻終 因財務週轉不靈,致使流通在外之上開偽造支票陸續跳票後,退票金額高達七千 八百八十九萬零一元,執票人向丙○○請求給付票款,丙○○始知悉上情。四、案經丙○○訴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丁○○乙○○均矢口否認有右揭犯行,其中被告丁○○辯稱:伊沒有 偽造有價證券,伊領用支票有經告訴人丙○○之同意,因醫院進貨藥材都必須經 過院長指示,才能向廠商定品名、數量,伊對法律不是很了解,伊認為只要為醫 院開立支票,就認為已經獲得授權,雖支票有被拒絕往來,惟拒絕往來之債款, 告訴人沒有支付過一毛錢,都是由伊全權處理,伊所寫的切結書,是事後補給告 訴人的,伊為避免告訴人受到連累,將來如果有人拿支票跟告訴人催討,告訴人 可以拿出這張切結書說明與其無關,告訴人可能是因跟伊妻借錢未還才提出告訴 的云云;被告乙○○辯稱:前一任院長有申請支票使用,醫院要換院長變更印鑑



,銀行說不需要本人親自辦理,將印章交給會計辦就好了,偽造支票對伊沒有得 到什麼利益,伊沒有必要偽造支票,雖伊有向告訴人之妻借錢週轉,但伊會陸續 清償云云。經查:
(一)被告丁○○乙○○二人右揭之犯行,業據告訴人丙○○指訴綦詳,而被告丁 ○○在東窗事發後,為取得告訴人丙○○之諒解,於八十四年十月十五日親自 書立之切結書,內容明白記載:「一、立切結書人丁○○於八十三年起陸續未 經丙○○同意擅自以全民醫院丙○○之名,向下列行庫開立甲種支票帳戶領取 甲種支票私自使用(1)中央信託局新竹分局支票帳號二0七之六、二0七之 七號。(2)新竹中小企銀大湖分行甲存支票帳號六0二二六─九號。(3) 苗栗縣大湖地區農會甲存支票帳號五八一─二號。二、上述支票之票款純屬立 切結書人丁○○和持票人(第三人)之個人債務關係,和丙○○完全無任何牽 涉關係,立切結書人保證願負全部責任,和持票人解決所有債務,決不拖累丙 ○○。三、如未照切結書行事有損及丙○○個人權益及信用時,願負民事及刑 事責任,恐口無憑,特向丙○○立此切結。立切結書人:丁○○˙˙˙。」等 語(參見偵查卷第四頁)。被告丁○○在切結書上既坦承未經告訴人丙○○同 意,擅自以「全民醫院丙○○」名義,開立甲種支票帳戶領取支票使用,且於 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七日、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向檢察官供承該切結書是其書 寫(參見偵查卷第五十二頁背面、第八十五頁背面),於本院調查時亦未曾否 認該切結書之真正,則告訴人丙○○之指訴顯非無稽。(二)被告丁○○雖辯稱:告訴人丙○○有同意其領用支票使用云云乙節,然告訴人 丙○○擔任大湖全民醫院院長時之薪資,底薪十五萬元,連同獎金、看診費等 可月領二十萬至二十五萬元,已據告訴人丙○○向本院陳述甚明(參見本院九 十二年五月十五日訊問筆錄第十頁、第十一頁),則告訴人丙○○一年薪資所 得至多不過三百多萬元,而被告丁○○乙○○夫妻二人,自八十三年八月間 起,迄至八十五年六月間止,以「大湖全民醫院丙○○」名義,簽發如附表一 、二、三所示之支票金額高達一億一千九百二十五萬多元,退票金額亦高達七 千八百八十九萬多元,告訴人丙○○又非至愚之人,豈可能為領取區區年薪三 百多萬元之薪資,任憑他人以其名義簽發如此龐大金額之支票,致使自己深陷 萬劫不復之深淵?再者,大湖全民醫院八十三年度之收入總額為二千七百七十   七萬五千七百十元,支出費用總額為三千零十六萬二千七百四十三元,負債二   百三十八萬七千零三十三元;八十四年度收入總額為二千八百五十四萬五千四  百九十七元,支出費用總額為二千八百九十八萬一千三百五十七元,負債為四 十三萬五千八百六十元,有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苗栗縣分局八十九年十一 月二日中區國稅苗縣徵密字第八九0一六六六六號函附大湖全民醫院八十三、 八十四年度課稅申報資料五紙在卷足憑(參見偵查卷第一四四頁至一四七頁) 。告訴人丙○○明知大湖全民醫院一年總收入不過二千七、八百萬餘元,年年 虧損狀態下,豈會容許被告丁○○乙○○夫妻以其名義簽發高達一億一千九 百二十五萬多元之支票?故被告丁○○上開辯解,難令人採信。(三)被告丁○○於九十一年五月三日向檢察官供稱:「(問:竹企退票金額達七千 餘萬,為何會退如此多?)醫院及我本人的事業(建築業)經營不善才如此。



」、「(問:為何自己的建築業要開全民醫院的票?)全民醫院的資金與建築 業的資金混在一起使用,所以會開到全民醫院的票。」˙˙˙「(問:在戊○ ○擔任院長期間有無開票?)沒有,也沒有去申請用支票,我在戊○○時期由 會計支付現金或開我自己的票。」、「(問:為何卷附支票竹企及大湖農會部 分有小額的才有受款人名稱?)是指明給廠商的,但一般使用支票習慣,私人 週轉並無寫抬頭。」、「我私人的債信不佳,才改用全民醫院申請。」等語( 參見偵查卷第一八二頁、第一八三頁)。被告丁○○既供承:在戊○○擔任院 長時期,均用現金或其個人支票,後來其個人債信不佳,才用大湖全民醫院名 義申請支票使用,顯然被告丁○○確有偽造支票使用之動機。被告丁○○又自 承將「大湖全民醫院丙○○」名義之支票,使用在其另外經營之建築業上,足 以說明告訴人丙○○絕不可能同意被告丁○○如此使用!(四)證人戊○○於九十年七月十日向檢察官證稱:「(問:有無擔任過大湖全民醫 院負責人?)有,自八十二年七月至八十三年六月三十日止。」、「(問:擔 任院長期間,醫院之開銷有無用支票?)有。適用丁○○名義之支票,因醫院 沒辦支票。」、「˙˙˙我任職期間未曾以醫院及院長名義為發票人。」等語 (參見偵查卷第一七六頁背面、第一七七頁);於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向檢察 官證稱:「(提示卷附中信局支票往來約定之開戶支票,問:是否你簽的?) 是我簽的,當初是為了公、勞保局的金錢往來所開的帳戶,實際上並沒有領支 票來用,是在醫院簽的。」˙˙「(提示卷附竹企支票用戶開戶申請書,問: 是否你簽的?)是。當時也是為了業務往來,實際上並無領用支票,是丁○○ 要求我去開的,我並不知此帳戶的用途,醫院的印章及私章都是我保管,我並 沒有用過支票。」、「(問:有無把印章放醫院會計處供使用?)有,是為蓋 診斷書用的,會計並不保管全民醫院的章,醫院大章是由我保管。」、「(問 :擔任院長期間,丁○○有無開支票而要求你同意的?)經費的支出我都知道 ,但是以現金或支票付給廠商的,丁○○決定,財務我不管。」、「(提示竹 企更換印鑑申請書,問:是否你去辦的?)是我簽的,都是郭夢玲拿來讓我簽 的,當時因為有向竹企貸款,我要離職,為了避免債務仍由我負責,所以才去 變更˙˙˙。」、「根據我的經驗,辦貸款、辦開戶都是我親自簽名蓋章,我 並沒有看到丙○○親自簽。」等語(參見偵查卷第一九六頁背面、第一九七頁 第一九八頁);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到院證述:「(問:這間醫院的醫療 器材,由何人出資?)醫院完全由丁○○出資。」、「(問:任職期間薪資? )底薪二十五萬,因為有院長加級、看診費,工作獎金,加起來平均二十八萬 元。」˙˙˙「(問:在你任職大湖全民醫院院長期間,該醫院財物由何人管 理?)丁○○夫妻管理。」、「(問:醫院賺的錢,扣掉薪資,會另外在分給 你們?)沒有,只有領薪水而已。」、「(問:該醫院,他們有跟土地銀行設 定抵押,是用他們名字,是否知道?)八十三年才知道。」、「(問:不是用 醫院的名義借貸的?)對,是用醫院的建築物、土地去抵押的。」、「(問: 任職期間,用醫院名義借貸多少?)我印象中只有柒佰萬。」、「(問:柒佰 萬的債務,如果被告二人無法負擔,要由你承擔,是否知道?)知道,因為我 是醫院的負責人。」、「(問:為何願意承擔柒佰萬的債務?)醫院裡面的花



費蠻多的,大概有三、四仟萬以上的花費,雖然我七月一日到職,醫院真正的 看診時間是八十二年十月,這期間員工的薪資,包含我的,都是丁○○在負擔 ,我評估如果正常營運,柒佰萬是可以償還的。」、「(問:當院長期間,有  無用大湖全民醫院的名義,開支票出去?)沒有。」、「(問:為什麼沒有? )任何支出都是由丁○○處理。」、「(問:你當初有無跟被告二人說,不用 要你的名義開立支票?)沒有。」˙˙˙「因為醫院員工薪資轉帳,都是在竹 企,因負責人變更,所以要轉換。」˙˙˙「(問:從你任職全民醫院,有無 用過竹企的支票?)都沒有用過,都是丁○○先生在支付。」、「(問:在你   擔任全民醫院院長,丙○○擔任副院長,職務區別?)大家同樣作醫療工作,   院長負責採購,醫生的安排,作一些行政工作,差別在這裡。」、「(問:跟   副院長薪資的差異?)副院長壹個月領二十五萬,印象中工作獎金壹萬,壹個   月大概領二十六萬。」˙˙˙「(問:當院長期間,有無廠商跟你請過款?)   有,請款都是由會計開票,丁○○那邊支付。」、「(問:中央信託局的帳戶   ,是否由你申請開立?)有,要辦公保、勞保,都有申立帳戶。」、「(問:   院長交接時,除了柒佰萬負債外,另外財物由丁○○掌管,該部分是否要跟丙   ○○交接?)不需要。」˙˙˙「(問:交接時,有無跟丙○○說,支票有無   開過?)沒有開過票,因開票要經過我,所以沒有什麼好交接。」、「(問: 你有無跟丙○○講過,支票帳戶裡面有開過票或是沒有開過票?)我離職時, 我只知道七百的債務,其他清清白白的。」等語明確(參見本院九十二年六月 二十六日訊問筆錄)。從證人戊○○上開證詞以觀,在其擔任大湖全民醫院院 長期間,該醫院確實未曾使用該醫院及其名義簽發過任何支票,一方面說明被 告丁○○乙○○當時經濟狀況尚未轉壞,其二人尚無偽造支票之動機,另方 面證人戊○○個人保管印章相當周密,被告夫妻二人並無可趁之機。(五)被告丁○○於九十年二月二十日向檢察官供稱:「(問:卷附六張【中信局】 支票是否你們開的?提示)有標示的二張是我與太太開的,其他的是會計開的 ,我開的是給莊鼎火,向他調全民醫院員工薪水之用。」˙˙˙˙「(問:全 民醫院帳務誰管理?)由會計、出納管理帳務,資金由我們調度。」、「(問 :支票通常由誰開?)資金由我及我太太以醫院名義開,其他支出則由會計開 。」、「(問:資金調度以醫院名義開,為何由你們開不由會計開?)我有時 要出外向友人調錢約在晚上談,會計不在,所以由我們開。」等語(參見偵查 卷第一六六頁背面、第一六七頁);被告乙○○於九十年二月二十日亦向檢察 官供稱:「(問:卷附六張【中信局】支票是否你們開的?提示)我開給賣醫 療器材的。」、「(問:新竹企業銀行的支票是誰開的?提示)丙○○標示的 二張是我開的。」、「(問:大湖農會之支票誰開的?)會計開的。」等語( 參見偵查卷第一六六背面、第一六七頁)。被告丁○○乙○○夫妻二人既坦 承中信局、新竹商銀大湖分行及大湖農會支票,有些是被告丁○○簽發,有些 是被告乙○○簽發,有些是醫院會計簽發,足見被告二人偽造發票人「大湖全 民醫院丙○○」之支票,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或親自為之,或利用不知 情之會計為之。
(六)被告丁○○於九十一年十月二日向檢察官供承:「當初我與丙○○感情融洽,



他負責醫務,財務則由我們夫妻負責,所以有些事情我們會跳過他處理。」等 語明確(參見偵查卷第二八四頁背面、第二八五頁)。被告丁○○乙○○夫 妻二人不僅掌管財務,且會跳過告訴人丙○○對外處理事情,已足以說明告訴 人丙○○對其如何被冒領支票,如何被偽造支票,始終被蒙在鼓裡,渾然不知 。
(七)被告丁○○於九十一年十月二日向檢察官供承:「(問:當時在大湖地區農會 ,找何人辦理?)˙˙˙我先去找櫃檯之承辦人表明欲申請支票存款之開戶, 小姐拿開戶申請書給我,我在櫃檯內填寫˙˙˙然後填好後即交給小姐,我則 與總幹事吳錦榮,信用部主任黎維元聊天,聊完後我就離開了。」、「(問: 當日帶哪些資料?)醫院執照、丙○○之
」、「(問:何時辦好?)約隔了二、三天辦好。由小姐打電話至醫院通知, 我已忘了是我自己或會計小姐去領。」、「(問:會計小姐為何人?)可能是 郭夢玲或甲○○。˙˙˙。」、「(問:當天辦理之文件、印章有無當場帶回 ?)有。包括丙○○及醫院之印章。」、「(提示開戶申請書之資料原本,問 :所有資料上之筆跡是否你填具?)均是我寫的。包括立約定書部分,丙○○ 及大湖全民醫院的簽名蓋章均是我寫的。」、「(問:有無丙○○授權之證明 ?)沒有。」、「(問:全民醫院及丙○○本次之印章何人去刻的?)應該是 我授權會計小姐去刻的。也是剛才提到那二位會計小姐之一。刻章我未取得丙 ○○之同意。有需要我就去刻。」˙˙˙˙˙「(問:至大湖地區農會開戶, 事先有無跟乙○○說?)有。因為夫妻什麼事都會商量。」等語(參見偵查卷 第二八二頁、第二八三頁、第二八四頁)。被告丁○○雖同時供稱:當日告訴 人丙○○有一同前往開戶,後因丙○○因門診忙先行離開云云乙節,然開戶並 非複雜難做之事,亦不需費時甚久,被告丁○○對告訴人丙○○既已到場,何 以不先讓告訴人丙○○親自簽名蓋章後再行離開,始終未提出合理說明,顯然 在大湖農會開戶當日,告訴人丙○○根本未隨同被告丁○○前往,應是被告丁 ○○、乙○○夫妻二人勾結,由被告丁○○親自偽造告訴人丙○○名義在大湖 農會開戶。
(八)被告丁○○於九十一年十月二日又向檢察官供稱:「(提示新竹企銀更換印鑑 申請書,問:是何人去辦的?)上面字跡不是我的,可能是醫院其他人去辦。 」、「(問:知否可能何人去辦?)郭夢玲或甲○○,因為辦銀行的事均由會 計小姐去辦的。」、「(提示大湖全民醫院發給新竹企銀之函文,問:何人寫 的?)可能是會計小姐。」、「(問:當時會計小姐為何人?)郭夢玲。」˙ ˙˙「(問:把新竹商銀的印鑑變更,何人所為?)應是我所交代下去。」等 語(參見偵查卷第二八三頁背面、第二八四頁)。顯然新竹商銀大湖分行之變 更印鑑,亦是被告丁○○利用不知情之會計所為。(九)證人郭夢玲於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向檢察官證稱:「(問:有無在大湖全民醫 院任職?)有,從八十三年十月至八十三年底或八十四年初,我擔任總務工作 ,我並沒有管錢,但有管帳。」、「(問:是否認識丙○○?)認識,他當院 長後的一、二個月我才離開。」、「(問:大湖全民醫院向新竹商銀領用支票 ,何人辦理的?)我沒有去辦,也沒有陪丙○○去辦。」、「(問:是否知道



何人去辦的?)他們的票很多很亂,通常都是乙○○在管的,我本人並不經手 票,我都拿給乙○○由她來處理。」、「(問:全民醫院的章由何人保管?) 戊○○的時候,戊○○堅持由他自己保管,丙○○時代因他沒堅持,所以由丁 ○○夫婦保管。」˙˙˙˙「(問:丁○○說你陪丙○○去開支票帳戶有何意 見?)沒有此事。」˙˙「(問:當時丁○○夫婦財務狀況如何?)很亂,有 時票及帳都拿到服務處開,且資金的調度都由丁○○來主導。」等語屬實(參 見偵查卷第二一四頁、第二一五頁)。於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向檢察官證稱: 「(提示大湖全民醫院發給新竹企銀卓蘭分行大湖辦事處公文,問:是否你所 為?)是。」、「(提示新竹企銀的更換申請書及印鑑卡,問:上面的文字是 否你所為?)不是。」、「(問:印象中有無填過類似表格?請再確認?)更 換印鑑申請書及印鑑卡上大湖全民醫院及丙○○的年籍資料,確實是我的字跡 ,但印象不是很深刻。至於丙○○的簽名,我不敢否認,因為其他部分是我寫 的。」、「(問:當初何人叫你更換印鑑申請書?)我在全民任職時,只有乙 ○○、丁○○二人會叫我去處理,因為他們是真正的老闆,院長不管行政事務 ,他不會叫我去工作。」˙˙˙˙「(問:是否知道丙○○的印章由何人保管 ?)全部都由丁○○保管。包括醫院的章。」˙˙「(問:印象中有無乙○○丁○○二人要你去刻大湖全民醫院或丙○○的章?)沒有。而且這應該是庶 務辦理的。」˙˙˙「(問:庶務是否受院長指揮?)應該還是乙○○、丁○ ○二人指揮。大湖全民醫院的院長實際上只是看病,其餘的事項包括會計、庶 務都是由董事長夫婦在管理。」等語明確(參見偵查卷第二九九頁至第三0一 頁)。
(十)證人甲○○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向檢察官證稱:「(問:何時起擔任全民醫院 會計?)八十四年一月一日才接會計。」˙˙˙「(問:全民醫院之支票,是 否你開的?)是,是付藥品及藥材,˙˙˙。」、「(問:開票的發票人何人 ?)院長丙○○,我開票後送給董事長及乙○○,並未經過丙○○,是丁○○乙○○叫我以丙○○之名義開的。」、「(問:丙○○是否知道丁○○開他 的票?)我不知道丙○○是否知道。」、「(問:前次偵訊時你說曾向丙○○ 講過開票的事,丙○○說他只是掛名的,是否有此事?)我記得我並沒有如此 說。」等語(參見偵查卷第一八八頁背面、第一八九頁)。復於九十二年七月 二十九日到院證稱:「(問:大湖全民醫院實際上所有人是庭上二位被告?) 是,一個是董事長,一個是董事長的太太。」、「(問˙˙,於八十四年一月 一日擔任會計?)是。」˙˙˙「(問:醫院的財務狀況,由被告二人負責? )對。」、「(問:丙○○沒有負責財務?)對,醫院是董事長及他太太全權 處理。」、「(問:醫院向健保局、公保局收回的錢,會交給被告?)是。要 領錢要董事長的印章才能領,要支付薪水要開傳票。」˙˙˙「(問:大湖全 民醫院的支票由誰開立?)要買藥品、藥材,各科的醫師會簽買何藥材,在交  給院長批示,會計在做傳票,跟廠商訂購。」、「(問:支票如何開的?)院 長有確定要買什麼樣藥材,我們根據傳票開支票,我們送到辦公室去,被告二 人其中會有人批。」、「(問:被告二人批了什麼?)支票,他們蓋完章,就 長他們拿。」、「(問:支票、印章是放在董事長那邊?)董事長辦公室。」



、「(問:這些支票,被告二人如果有開出去,不是作醫院的用途,你是否會 知道?)不知道。我們都有一定的傳票,醫院才可以動用這些錢。」、「(問 :被告二人如果將醫院的支票作為非醫院的用途,會寫傳票?)沒有,我都沒 有經手。」、「(問:如果被告二人將醫院支票作為非醫院用途,會做醫院的 帳冊紀錄?)沒有。」、「(問:你知道丙○○是醫院掛名負責人?)我只知 道他是院長。。」、「(問:是否知道被告二人有經過丙○○的同意,開立這 些支票?)不知道。」等語明確(參見本院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審判筆錄第 五頁至第十一頁)。至證人甲○○雖於被告選任辯護人反詰問時陳稱:院長應 該知道有對外簽發中央信託局、大湖農會、新竹商銀之支票云云乙節,然證人 甲○○於檢察官偵查中既明確證稱:丁○○開丙○○的支票,丙○○是否知道 ,伊不清楚等語,已如上述,與其在本院審理時所為之上開證述,不僅前後矛 盾,且本院參以證人甲○○另向本院陳稱:「(問:如何知道他有核准開立支 票?)因為他是院長,醫院大大小小的事情他應該知道。」等語(參見本院九 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審判筆錄第十五頁)之情節,足見證人甲○○向本院陳稱 告訴人丙○○知悉開票乙事,應是其個人推測之詞,自難採為被告二人有利之 證據。
(十一)證人即新竹商銀職員李秀月於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向檢察官證稱:全民醫院 變更印鑑是伊辦理的,一般公司行號辦理支票存款開戶,負責人不一定要親 自辦理,若委託他人需出具授權書,本件固無授權書,但由申請書上有對保 人及印鑑卡上有見簽人黃碧智的蓋章,申請表格可以拿到銀行外面填等語( 參見偵查卷第二四0頁、第二四一頁)。另證人即前新竹商銀職員黃碧智於 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向檢察官證稱:大湖全民醫院在新竹區中小企業銀行 支票存款開戶更換印鑑卡,伊是對保人及見簽人,更換印鑑部分的丙○○簽 名蓋章,伊不知道是誰簽名蓋章,但是他們會計小姐拿給我蓋的,他們指定 由我辦理,因為他們原就是我客戶,一般私人我們是要看本人親自簽名蓋章 ,但一般機構行號公司,我們是看有公文就可,所以本件丙○○簽名蓋章部 分,伊不知道是何人所為,因公司規定一定要見簽,所以伊就就寫為見簽人 等語(參見偵查卷第二六四頁)。從證人李秀月、黃碧智二人上開證詞以觀 ,顯然大湖全民醫院在新竹商銀大湖分行變更印鑑之手續,是被告丁○○乙○○夫妻二人利用該醫院之正式公文,行文給新竹商銀大湖分行,以規避 告訴人丙○○之親自簽名蓋章,達其變更印鑑順利取得空白支票之目的。(十二)證人即前大湖農會信用部主任黎維炎,於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向檢察官證稱 :「認識丁○○,當時他是議員,但與之無往來。」、「(問:大湖區農會 於八十四年間辦理公司行號支票存款開戶之流程?)˙˙˙本件是丁○○去 辦理的,當初丁○○稱院長很忙,有病人要看,所以由他辦理。」、「(問 :丁○○是否有提出丙○○之授權書?)沒有。」˙˙「(提示開戶申請及 約定書,問:上面丙○○之簽名等由何人簽署?)我不知道。申請書不一定 要在農會寫,可以填具完再拿來申請。」等語(參見偵查卷第二三九頁)。 從證人黎維炎上開證詞觀之,益證被告丁○○係以告訴人丙○○看病甚忙為 幌子,矇騙大湖農會承辦人員,順利辦妥「大湖全民醫院丙○○」之支票存



款帳戶。
(十三)綜上所述,被告丁○○乙○○二人前開辯解,均為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 信。此外復有大湖農會八十八年十二月二日湖區農字第一一四三號函附章票 存款帳號五八一之二號帳戶之開戶申請資料及往來紀錄各乙份(參見偵查卷 第四十四頁至第四十八頁)、新竹商銀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竹商銀大湖字第 六0三號函附支票存款戶帳號六0二二六之九開戶資料及往來明細紀錄各乙 份(參見偵查卷第七十三頁至第八十頁)、中信局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中政 字第九一0九六00四三二號函附大湖全民醫院更換存款印鑑申請書、印鑑 卡影本二紙(參見偵查卷第二五七頁至第二五九頁)、中信局新竹分局九十 二年三月二十五日竹發營字第九二二九六00一0二號函附支票存款戶帳號 二0七之六大湖全民醫院(負責人丙○○)經簽發已兌現支票影本二十張及 原退票後經贖回存款不足退票單(非屬未兌現)影本十七張與經提示未兌現 支票之存款不足退票理由單影本九張及有關提示銀行帳戶等相關資料、大湖 農會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湖區農字第二八三號函附大湖全民醫院自開戶日起 至八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丙○○支票帳號五八一之二所簽發之支票, 已兌現支票影本十六張,存款不足退票單影本九張、新竹商銀大湖分行九十 二年四月二十一日竹商銀大湖字第八八之一號函附大湖全民醫院丙○○自開 戶日起至八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所簽發已兌現及未兌現支票影本在卷 足資佐證。事證明確,被告丁○○乙○○二人之犯行,均堪認定。二、核被告丁○○乙○○於事實欄二(1)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意 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罪;於事實欄二(2)、(3)所為,均係犯刑法 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意圖供 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罪。被告二人於事實欄二(2)中,在新竹商銀更換印 鑑戶名申請書、支票存款印鑑卡上偽造丙○○之簽名,及盜蓋丙○○留存醫院之 印章,係其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均不另論罪;被告二人於事實欄二(3)中 ,先偽造丙○○之私章一顆,並在大湖農會支票存款開戶申請及約定書上,偽造 丙○○之簽名,蓋用偽造丙○○之印章,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亦均不另論 罪;被告二人於事實欄二(2)、(3)中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 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應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又被告二人在偽造中信 局、新竹商銀支票上盜用丙○○之印章,及在偽造大湖農會支票上蓋用偽造丙○ ○之印章,均係偽造支票之部分行為;被告二人行使偽造支票之低度行為,應為 偽造支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二人所犯上開之罪,有犯意聯絡 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二人利用不知情之郭夢玲、甲○○、新竹 商銀大湖分行職員、大湖農會職員及刻印者,達其行使偽造私文書、偽造支票之 犯行,應論以間接正犯。被告二人先後多次偽造支票之犯行,時間緊接,所犯罪 名之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而為,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偽造有 價證券之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被告二人於事實欄二(2)、(3)所犯之行 使偽造私文書,與連續偽造有價證券間,分別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刑 法第五十五條後段牽連犯之規定,從一重之連續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斷。被告二人 於事實欄二(2)、(3)前後二次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行為,因時間相距長達一



年多,尚難認為有連續犯之關係,公訴人認為應成立連續犯,尚有未洽,併予指 明。爰審酌被告丁○○乙○○夫妻二人,為圖一己之私利,連續偽造金額龐大 之支票,供其二人調度資金之用,不僅使告訴人身受其害,且嚴重危害社會正常 經濟運作,惡性非輕,及犯後未能坦白承認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以資懲儆。
三、至附表一、二、三所示偽造「大湖全民醫院丙○○」名義之支票,雖未經扣案, 惟無證據證明已經滅失,本院仍應依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規定宣告沒收。另向大 湖農會開戶用之偽造丙○○印章一顆,雖未據扣案,惟亦無證據證明已經滅失, 本院仍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又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八十 三年七月七日支票存款約定書及支票存款印鑑卡上偽造丙○○之署名各一枚,大 湖農會支票存款開戶申請及約定書上為造丙○○之署名及印文各二枚,亦應依刑 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九條、第五十五條後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洪清秀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二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柳 章 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歐 明 秀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二百零五條
偽造、變造之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提款、簽帳、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及前條之器械原料及電磁紀錄,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二百一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
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一  中央信託局支票(總金額三千六百九十二萬七千七百二十元)



★已兌現部分:共一千零三十五萬七千三百八十二元編 號 票  號  發票日      面額     發票人 (年月日) (新台幣)
0   0000000  0十三年八月五日  七萬元    大湖全民醫院丙○○0 0000000 0十三年九月五日 七萬二千元 同右0 0000000 0十三年十月三日 三百萬元 同右0 0000000 0十三年十月十四日 七萬三千元 同右0 0000000 0十三年十一月七日 八萬元 同右0 0000000 0十三年十一月 八萬七千元 同右 二十五日
0 0000000 0十四年三月 三十一萬一千三百 同右 八十二元
0 0000000 0十四年四月十三日 二百萬元 同右0 0000000 0十四年五月一日 八萬八千元 同右十 0000000 0十四年五月八日 八萬六千元 同右十0 0000000 0十四年六月 一百五十萬元 同右 二十三日
十0 0000000 0十四年七月五日 二十二萬元 同右十0 0000000 0十四年七月二十日 一百萬元 同右十0 0000000 0十四年八月十日 五十萬元 同右十0 0000000 0十四年八月十一日 五十萬元 同右十0 0000000 0十四年八月十二日 三十五萬元 同右十0 0000000 0十四年八月 十二萬元 同右 二十二日
十0 0000000 0十四年八月 六萬元 同右
二十二日
十0 0000000 0十四年八月 十二萬元 同右 二十二日
二十 0000000 0十四年八月 十二萬元 同右 二十五日
★贖回部分(即退票後,經協調後註銷退票):共一千八百七十三萬八千元編 號 票  號 發票日       面額    發票人 (年月日) (新台幣)
0   0000000  0十四年五月六日  一百萬元   大湖全民醫院丙○○0 0000000 0十四年六月二日 二百五十萬元 同右0 0000000 0十四年七月九日 二百五十萬元 同右0 0000000 0十四年七月十五日 一百萬元 同右0 0000000 0十四年七月十五日 一百零四萬三千元 同右0 0000000 0十四年七月十八日 一百萬元 同右0 0000000 0十四年七月二十日 六十二萬元 同右



0 0000000 0十四年七月 一百萬元 同右
二十五日
0 0000000 0十四年八月五日 五十七萬五千元 同右十 0000000 0十四年八月九日 一百萬元 同右十0 0000000 0十四年七月三十日 一百萬元 同右十0 0000000 0十四年七月三十日 一百萬元 同右十0 0000000 0十四年七月三十日 一百萬元 同右十0 0000000 0十四年七月三十日 一百萬元 同右十0 0000000 0十四年八月二十日 一百五十萬元 同右十0 0000000 0十四年八月 五十萬元 同右 二十四日
十0 0000000 0十四年九月十六日 五十萬元 同右★退票部分:共七百八十三萬二千三百三十八元編 號 票  號 發票日       面額    發票人 (年月日) (新台幣)
0   0000000  0十四年九月十日  五十萬元   大湖全民醫院丙○○0 0000000 0十四年九月十五日 六十萬元 同右0 0000000 0十四年九月二十日 五十萬元 同右0 0000000 0十四年九月 一百萬元 同右
二十五日
0 0000000 0十四年九月 一百五十萬元 同右 二十四日
0 0000000 0十四年九月十一日 一百七十萬元 同右0 0000000 0十四年十月十三日 三萬二千三百 同右 三十八元
0 0000000 0十四年九月二十日 一百萬元 同右0 0000000 0十四年十月十六日 一百萬元 同右 附表二 新竹商銀大湖分行支票(總金額八千一百十六萬八千四百五十七元)★已兌現部分:共二千九百四十一萬七千七百五十二元編 號 票  號  發票日       面額    發票人 (年月日) (新台幣)
0   0000000  0十三年十月   二百萬元   大湖全民醫院丙○○ 三十一日
0 0000000 0十三年十一月八日 一百五十萬元 同右0 0000000 0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二百萬元 同右0 0000000 0十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九萬元 同右0 0000000 0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二十二萬三千 同右 四百四十元
0 0000000 0十三年十二月 一百萬元 同右 三十一日




0 0000000 0十三年十二月 一百萬元 同右 三十一日
0 0000000 0十四年一月七日 六萬元 同右0 0000000 0十四年一月五日 一百五十萬元 同右十 0000000 0十四年一月二日 二十二萬三千 同右 四百四十元
十0 0000000 0十四年一月十五日 二十二萬三千 同右 四百四十元
十0 0000000 0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十七萬元 同右十0 0000000 0十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二萬五千元 同右十0 0000000 0十四年一月二日 十六萬元 同右十0 0000000 0十四年一月八日 八萬元 同右十0 0000000 0十四年一月八日 二十一萬元 同右十0 0000000 0十四年一月九日 十二萬元 同右十0 0000000 0十四年一月十一日 五萬四千元 同右十0 0000000 0十四年二月二日 二十二萬三千 同右 四百四十元
二十 0000000 0十四年二月七日 十萬元 同右00 0000000 0十四年二月三日 三十一萬元 同右00 0000000 0十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七萬元 同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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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