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3133號
TCDV,106,司促,23133,201709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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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3133號
債 權 人 台灣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俊仁
債 務 人 昇益隆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玉菁

債 務 人 葉信偉
一、債務人昇益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叁佰壹
  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
  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
  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其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
  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足
  。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
  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
  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
  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
  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予以駁回。此觀民
  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
  即明。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惟狀內並
  未提出相關證據以釋明本件債權人有得向債務人陳玉菁、葉
  信偉請求之法律依據,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30日通知限期
  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
  ?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此項通知已於同年9月4日送達於債
  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
  依前開說明,其對債務人陳玉菁葉信偉部分之聲請,顯非
  適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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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益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益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