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3106號
TCDV,106,司促,23106,201709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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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3106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務 人 王貞惠即王文勇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王貞惠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肆佰柒拾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
  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瑟吟即
  王文勇之繼承人發給支付命令,惟查本件債務人王瑟吟即王
  文勇之繼承人業已拋棄繼承,此有本院家事庭94年繼字637
  號查詢單影本附卷可稽,關於債務人王瑟吟之請求部分,於
  法不合,應駁回其聲請。另查本件債權人請求自民國104年9
  月1日以後逾越年息15%之利息部分,因違反銀行法於104年2
  月4日新增第47條之1規定,自104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
  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
  得超過週年利率15%;是依前揭規定,超過該部分之請求,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如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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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