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丙○○
戊○○
共 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五七六號),
本院並於九十二年八月五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乙○○○,
並定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上午十一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審理,被告應按
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九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