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2年度,46號
TTDM,92,訴,46,20030819,2

1/1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丙○○
        戊○○
  共   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五七六號),
本院並於九十二年八月五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乙○○○
並定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上午十一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審理,被告應按
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九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