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2097號
TCDV,106,司促,22097,201709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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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2097號
債 權 人 楊燕輝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文夏實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 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 訴。此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4款、第52條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 力、訴訟能力及共同訴訟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11條,亦規定甚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因債務人文夏實業 有限公司業經廢止登記,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2日裁定命 債權人於14日內補正債務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資料及廢 止前暨最新之公司登記資料,該裁定已於106年8月25日送達 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 正,其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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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文夏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