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1961號
債 權 人 凃玉瑛即益新工程行
債 務 人 豐全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振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捌仟貳佰壹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106年度司促字第21961號│
├──┬────────────┬───────────┬───────────┬───────────┤
│編號│ 發 票 日 │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支 票 號 碼 │
│ │ │ 新 臺 幣 │ │ │
├──┼────────────┼───────────┼───────────┼───────────┤
│001 │106年7月26日 │49,980元 │106年7月27日 │BI1355030 │
├──┼────────────┼───────────┼───────────┼───────────┤
│002 │106年7月26日 │147,735元 │106年7月27日 │BI1355057 │
├──┼────────────┼───────────┼───────────┼───────────┤
│003 │106年6月26日 │10,500元 │106年6月27日 │BI1354988 │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