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2年度,944號
TNDV,92,聲,944,2003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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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四四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李顏雅玲即義興鐵工廠
  相 對 人 甲○○
  即債權人
右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三六八八號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
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 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甲○○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李顏雅即義興鐵工廠之金 錢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三六八六號裁定准予供 擔保以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後,迄未起訴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九十二 年度裁全字第三六八六號民事假扣押及九十二年度執全字第一六一七號民事假扣 押執行案卷核閱無訛,且查明相對人並未對聲請人提起民事訴訟事件或支付命令 聲請事件繫屬本院。從而,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核 與前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審判長法   官 蔡美美
~B   法   官 黃欣怡
~B   法   官 李銘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B   法院書記官 歐貞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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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