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八八四號
聲 請 人 丙○○
乙○○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陳明義律師
相 對 人 丁○○ 住
御之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住
右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零參佰柒拾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丁○○等二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 三八一號、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九九號判決確定,其第一 、二審訴訟費用均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 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蘇正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七 日~B法院書記官 曾盈靜
計算書:(新台幣)
1、裁 判 費:八千零一元。
2、郵 資:一千一百九十九元。
3、旅 費:一千元。
4、本件程序費用:一百七十元。
合計:一萬零三百七十元。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