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六六三號 原 告 正成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鄭世賢律師 被 告 階進企業有限公司 設臺南 法定代理人 乙○○○住臺南 被 告 甲○○ 住同右 共 同 鄭和傑律師 訴訟代理人 謝依良律師 蘇新竹律師 張清富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恢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吳坤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 日~B法院書記官 陳信良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