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復原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0年度,2663號
TNDV,90,訴,2663,200308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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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六六三號
  原   告 正成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鄭世賢律師
  被   告 階進企業有限公司
            設臺南
  法定代理人 乙○○○住臺南
  被   告 甲○○ 住同右
  共   同 鄭和傑律師
  訴訟代理人 謝依良律師
        蘇新竹律師
        張清富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恢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吳坤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   日~B法院書記官 陳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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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階進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正成塑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進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