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1507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洪宏駐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利息及違約金之記載是否有誤?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此 項裁定已於106年8月2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 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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