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自字,92年度,175號
TNDM,92,自,175,2003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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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一七五號
  自 訴 人 甲○○
  被   告 宏晟機車行
右列自訴人自訴被告宏晟機車行詐欺案件,查其提出之自訴狀未依被告之人數提出繕
本,亦未提出足資證明之文件,核與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項、第四項之規定
不合,爰命於本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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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