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1451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永基、張管雲菊、林張瓊華、管游綉
茹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尚未還款新臺幣584,734元之釋明資料。
㈡確認曾富麟為代理人或送達代收人?若為代理人,請補委
任狀,若為代收人請於補正狀內蓋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及法定代理人陳鳳龍之印文。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