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1443號
債 權 人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何永鑫即何朝安之繼承人、何祐吉即何朝
安之繼承人、何淑敏即何朝安之繼承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繼承系統表。㈢全體繼承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㈣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 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備查文件。㈤確認本件請求標的內容是 否僅限於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負連帶責任?㈥確認債務人是 否負連帶清償責任?(因聲請之標的及數量所敘與原因事實 不符),此項裁定已於106年8月23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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