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2年度,3046號
TPDV,92,除,3046,2003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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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0四六號
  聲 請 人 聯陽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秀幼
  訴訟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三五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素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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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三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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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1 │巨貿企業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南京東│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 │壹萬捌仟肆佰元 │TB0六九一二0│ │
│ │張詔彥 │路分行 │ │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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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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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陽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陽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巨貿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貿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