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八三五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八二六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劍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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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八三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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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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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三鋅企業有限公司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忠│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捌仟捌佰零肆元 │AL三四六五八四│ │
│ │溫彩祥 │孝分行 │ │ │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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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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