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06年度,16號
PTDM,106,簡附民,16,20170609,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附民字第16號
原   告 陳小櫻
被   告 戴富美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本院106 年度簡字第297 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佩真
                   法 官 陳芸葶
                   法 官 鄭琬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美玟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