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七八二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六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三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靜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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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七八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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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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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智謙實業有限公司 │中信局金山分局 │九十一年三月五日 │參萬捌仟捌佰玖拾貳│CS0一九九九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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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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