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五四四號
聲 請 人 丙○○(劉素琴
乙○○(劉素琴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戊○○
丁○○○
代 理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九二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惠如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 日 法院書記官 劉寶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