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融資融券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2年度,1272號
TPDV,92,重訴,1272,200308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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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七二號
  原   告 甲○○○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敏惠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融資融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裁定命其 於送達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八月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 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陳芃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高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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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