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二四○號
原 告 林福群
訴訟代理人 陳志忠律師
楊文獻
被 告 大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耀
訴訟代理人 陳雲進律師
右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三十五分,在 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查本件設計作業契約書之締約當事人為被告與林福群建築師事務所,今原告以個 人名義提起本件訴訟,似有疑義。原告應於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前,針對被告 於同年月八日所提出之言詞辯論意旨狀陳述意見,且陳報林福群建築師事務所之 法律性質。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附屬文件影本,並直接送達繕本予被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三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惠如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三 日 書 記 官 楊秋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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