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號
附民原告 簡曉茹
附民被告 張凱崴
上列被告因民國106 年度簡上字第33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
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正屏
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薛慧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