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上附民字,106年度,3號
PTDM,106,簡上附民,3,20170619,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號
附民原告  簡曉茹
附民被告  張凱崴
上列被告因民國106 年度簡上字第33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
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正屏
                   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薛慧茹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