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2年度,4030號
TPDV,92,訴,4030,2003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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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0三0號
  原   告 乙○○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向台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且台灣士林
地方法院以九十二年訴字第二三四號裁定將本件移轉於本院,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捌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陸仟柒佰捌拾叁
 元柒角,折合新台幣貳萬零叁佰伍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零叁佰零陸元。
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美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書 記 官 王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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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