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2年度,3937號
TPDV,92,訴,3937,2003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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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九三七號
  原   告 加暉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源研發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發源研發科技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陸拾萬零陸佰陸拾元,應繳裁判費銀
     元壹萬叁仟貳佰零叁元叁角,折合新台幣叁萬玖仟陸佰零玖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玖仟伍佰陸拾肆
     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八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青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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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發源研發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加暉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暉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