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2年度,3883號
TPDV,92,訴,3883,2003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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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八八三號
  原   告 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清愿
  訴訟代理人 解樹德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壹拾壹萬肆仟玖佰捌拾伍元,應繳裁
     判費銀元壹萬捌仟柒佰伍拾伍元,折合新台幣伍萬陸仟貳佰陸拾伍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陸仟貳佰
     貳拾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一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貞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劉寶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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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