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八八三號
原 告 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清愿
訴訟代理人 解樹德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壹拾壹萬肆仟玖佰捌拾伍元,應繳裁
判費銀元壹萬捌仟柒佰伍拾伍元,折合新台幣伍萬陸仟貳佰陸拾伍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陸仟貳佰
貳拾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一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貞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劉寶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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