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八三0號
原 告 中國菱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新枝
被 告 協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振瑞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次按原告之訴其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 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協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協固國際股 份有限公司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七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 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 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四周玫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郭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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