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2年度,3582號
TPDV,92,訴,3582,2003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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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五八二號
  原   告 台灣歐利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島清文
  被   告 嘉德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景陽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買賣價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裁定命原 告於收受裁定五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四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勤綱
        法   官 陳博文
        法   官 陳正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四  日 法院書記官 袁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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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歐利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德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