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2年度,3242號
TPDV,92,訴,3242,200308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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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二四二號
  原   告 京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戊○○
        乙○○
        丙○○
        甲○○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裁 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十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四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五   日 書記官 葛映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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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京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